作者u96873 (阿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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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宗教法草案-2
时间Tue Oct 10 22:48:28 2017
※ 引述《ethefalse (无月政龙)》之铭言:
: 由於本人并非专业法律人士
: 所以只是提出个人看法@@
: 我觉得最大的问题在於第三点...
: 後面的法条感觉上都只是在解释宗教法人该怎麽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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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3条
: 本法所称宗教法人,指具有宗教建筑物或一定财产,以对外从事宣扬宗教教义及举行宗
教
: 仪式为宗旨,依本法向主管机关完成登记之团体。
: 前项所称宗教建筑物,指依建筑法取得供信众从事宗教仪式及宗教活动使用执照之建筑
物
: ;其使用型态、楼层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说明)
: 一、第一项明定宗教法人定义。宗教法人为具有宗教信仰之人及财产(动产与不动产)的
集
: 合。
: 二、第二项前段明定宗教建筑物之定义。另宗教法人对外从事宗教仪式及宗教活动,其
规
: 模大小、活动型态,对於公共安全、公共安宁等影响及建筑物使用强度不同,爰第
二
: 项後段明定宗教建筑物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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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上目前已经合法存在的宫庙,应该是比较不会有太多问题,顶多一些制度上进行修
正
: 只是如果是一些私家宫庙,或者所谓的"共修"的一些私人坛,甚至家庙等等
: 如果在有心人士操弄之下,可能都会出问题。
: "对外"、"宣扬宗教教义"、"举行宗教仪式",不知道会是怎麽样的定义?
: "中央主管机关"的心态搞不好又每个县市都不同,不知道会不会弄的一国多制就是了..
.
: 何况,对於一般老百姓而言,这些法律文件的往返
: 根本是困难重重、旷时费日,恐怕之後做一些拜拜~祝寿等等,都得小心
: 毕竟谁知道邻居会不会检举呢...?
: 以上都只是没法律背景的看法...如果有法律背景的,我有想错的可以讨论讨论
: 感觉是很麻烦的法律阿.......
第一:「中央」主管机关系指全国同一标准,亦即裁量基准相同,并不会有各地差异。可
能透过函释、施行细则等规定定义。
第二:宗教教义亦以同样方式办理,不过台湾没有邪教管制这种东西,所以也不用太担心
。
第三:所谓对外即一般大众而言,应指不特定多数人可得而知的状态
第四:日常的祭祀行为并不会受到宗教法的管制,若无法成立宗教法人,顶多如同现在一
样有环保法规等等的问题。
第五:不晓得所谓的家庙是指祠堂还是?
结论:也就是说,一般家庭祭祀不会有问题,因为并无对外宣传教义等等。
小型宫庙也是政府认为应该管制的对象,难道政府没有看到私坛越来越多地情形吗?我想
有,所以顺势催生宗教法。
更何况并没有限制要有多少财产才能成立法人,应该是采准则主义的(即东西交齐就会过)
。
至於小坛小庙成为大庙也不需要这种烦恼吧?能成为大庙者,会需要担心法律问题吗?
应该这麽说,这个根本不是针对一般老百姓的,那何来一般老百姓旷日费时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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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Draxler: 推,而且立院感觉不积极10/11 01:10
一推要得罪多少人,私坛8+9的背後,你知道,我知道,独眼龙也知道。难道立委会不知
道吗?
※ 编辑: u96873 (101.9.192.57), 10/11/2017 0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