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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超恶!团购蹄膀竟是「过期10年」产品 中
时间Fri Apr 28 23:34:41 2023
超恶!团购蹄膀竟是「过期10年」产品 中市卫生局今展开稽查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284590
〔记者林旻臻/台中报导〕台中市大里区民众洪先生与朋友在网路团购20包红烧蹄膀,打
开吃几口後发现味道酸酸的,查看包装制造日期竟是102年。民众党市议员江和树痛批实
在太扯,过期10年的肉品现在还在贩售,不晓得有多少民众受害,要求市府卫生局慎重处
理。
卫生局表示,将与民众了解联系、购买、取货等相关细节,今日启动稽查人力前往营业处
所进行现场稽查,如查获逾期食品将依法开罚。
江和树表示,民众18日拿到肉品,当下打开吃了一点点,觉得口感酸酸的,看到包装才惊
觉蹄膀早就过期10年,连忙向他陈情,後续负责团购的朋友有退钱,但是是朋友先自掏腰
包,还是厂商赔的钱就不得而知。
江和树说,包装上的贴纸写制造日期是102年3月15日,有效期限一年,他上网确认受害民
众购买的蹄膀重量、外观,与该厂商於脸书的贩售品项相同。受疫情影响,许多民众习惯
网路购买食品,但要等收到货甚至吃下肚,才会发现有问题,「怎麽会有那麽扯的东西,
居然肉已经过期10年了还在卖」,他怀疑厂商是用贴纸标示制造日期,而非直接打印在包
装上,恐有食安疑虑,要求市府一定要严查。
卫生局表示,如查获逾期食品,将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8款规定,依
同法第44条处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锾。
法制局指出,民众如买到过期食品致财产或健康损害,得检附具体事证,如发票等购买凭
证、就医诊断证明及损害事证等,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向业者请求赔偿,双方如无法达成
协议,可向市府消费者服务中心提出申诉。
消保官也提醒业者,如因故意或过失致贩售过期食品造成多数消费者损害者,除自己商誉
受损及刑事责任外,消费者得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规定,请求损害额1倍至5倍的惩罚性
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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