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shitsugu (吉继)
看板ForeignEX
标题Re: [新闻] 财金高层:见错下单涉诈骗
时间Sat Oct 3 23:51:32 2009
这篇内容根本是放屁
报导中的财金官员有种就把名字亮出来让大家笑
牠所说的「诈骗行为」在法学/法律上根本就无此用语,不知所指为何。
假设是指民事领域上的话,那也只是损害赔偿问题而已,根本无涉犯罪
不过以其所述废话内容推测,应该也不是民事上的问题,更像是指刑事部份
(那个什麽错误意思表示也是民法上用语)
如果是刑事部份,刑法上与其所指「诈骗行为」最近似的大概就339的诈欺罪
但339有五要件:(我)行使诈术、(对方)陷入错误、处份财产、造成财产损害、
然後四者间具因果关系
因此,要成立339的第一关一定是我要行使诈术(白话讲就是我要/有去骗人),
而报导案例中,我根本也没有作任何事,怎麽可能构成339的诈欺罪?
由此可知此财金官员法学素养之浅薄
以在下浅见,社会会走到这种地步,根本也不是什麽道德败坏
而是
1.身为法律执行者(指行政权)对法学的无知
2.烂霉无知,推波助澜。像这位官员毫无法学水准的浅见,记者应该当场予以耻笑
并纠正,竟然奉为玉旨纶音,水准可见一般。
(至於报导中所述问题民事上如何处理,小弟不知,在此也不讨论)
※ 引述《beast1969 (beast7619)》之铭言:
: 【联合报╱记者孙中英/台北报导】 2009.10.03 02:32 am
: 网路银行出现离谱的汇价,很明显的,这家银行资讯系统一定出问题了;但明知银行出错
: 却趁机下单企图「大赚一票」的人,需不需要负责任?
: 资深财金高层官员昨天表示,银行挂出「一比一」的新台币兑美元汇价,这是一种「错误
: 意思」表示,银行其实可以撤销这个错误的汇率牌告价;但投资人在看到这个错误汇价後
: ,还要利用这个错误去下单买汇,在法律上已疑似涉嫌「诈骗行为」。
: 财金官员感叹,近年来民众这种「见猎心喜」、利用他人错误或疏忽而想大赚一票的案例
: 越来越多,不仅只在台湾,全世界都有,「这些都是人性的贪婪」;也因为人太贪心,才
: 会引起全球金融风暴。
: 这位官员还说,社会走到这个地步,「可能只能请出孔老夫子来重建道德」,否则台湾离
: 理想社会将越来越远。
: 资深的金融界人士也说,如果消保团体一昧要求银行吃下疏失的交易金额,可能将更助长
: 民众偏执的去「骇」银行或购物网站的漏洞,让网路交易行为更紊乱,不利社会秩序与和
: 谐。
: 财金官员说,银行或电脑商在这些乌龙事件中也都有错误,但消费者在法律上不见得全操
: 胜算,因为这些状况都是太偏离事实的错误。
: 资深官员强调,如果打起官司来,谁胜谁负还不确定。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5173103.shtml
: 这算是倾向银行立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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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盘戦に死力を尽くさぬ限り
胜利の女神は冷笑を浮かべ
翻って敌にほほ笑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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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8.72.103
1F:推 toycar:台湾的官员是如此水准的...怕不在少数吧..:p 10/04 00:28
2F:推 qjjm:代尔也是被好多人诈骗是吗 科科 10/04 01:03
3F:推 ccharge:也已可能是记者自己捏造啦...反正大家查不出来 10/04 01:06
4F:→ linbryan:有什其怪.在台湾行政命令>法律>宪法.官员话又比什都大.总 10/04 07:52
5F:→ linbryan:统最新话又比旧大.书上写参考就够了专家学着是来背书用的 10/04 07:54
6F:推 toycar:看来「呆儿」要好好感谢这位财金官员了, 解套了咩... 10/04 11:34
7F:→ toycar:「呆儿」反告那些下单的消费者, 见猎心喜, 行诈骗之术??@@ 10/04 11:36
8F:→ toycar:大家同时注意观察消保官的态度和作法是否一致 <-- 全民监督 10/04 11:37
9F:推 Kyosuke:只有最後一句对,打起官司谁胜谁负很不确定 10/04 14:17
10F:→ opman:我猜大概会发个小红包,或出动美女解说员请喝咖啡 私了吧. 10/04 18:20
11F:→ opman:还是学dell,发个好像不实惠的优惠券方案.. 10/04 18:21
12F:推 smalmal:你认真了........台湾的法律不过就是儿戏而已 10/04 23:15
13F:推 Vicky1016:记者的工作就是忠实记录呈现 不应该加太多评论 10/05 04:54
14F:→ Vicky1016:报导跟写社论不同 要避免参入撰写者的主观意志 10/05 04:54
15F:→ ryanchao:那请问正确的「法条引用」该用啥哪?...@@? 10/05 16:32
看不太懂R大意见,如果是该棺螈的心中真意的话,应该就是刑法的339
问题是339的第一个要件就不符合,马上就不成立。所以才说棺螈大概只是想
用个(不知所云)的名词来唬弄大家而已吧
※ 编辑: yoshitsugu 来自: 218.168.76.172 (10/08 10:09)
16F:推 ryanchao:我的意思是...如果这种行为「不妥」... 10/08 18:23
17F:推 ryanchao:您觉得什麽法律适合规范这类行为? 10/08 18:23
18F:→ yoshitsugu:应该用民法处理就够了,但民法不熟,所以无能为力 10/08 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