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chacha (摸摸茶)
看板FuMouDiscuss
标题Re: [问题] 警棍使用时机?
时间Mon Mar 24 01:23:07 2014
※ 引述《Freighter (货轮)》之铭言:
: 按警察人员依本条例使用警械(下称本条例)之行为,为依法令之行为。
: 警械使用条例第12条定有明文,核先说明
: (二)警械种类:按本条例第1条第1项规定:「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
: 所用警械为棍、刀、枪及其他经核定之器械。」
: (三)使用警棍依据:本条例第3条规定:「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遇有
: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一、协助侦查犯罪,或搜
: 索、扣押、拘提、羁押及逮捕等须以强制力执行时。二、依
: 法令执行职务,遭受胁迫时。三、发生第4条第1项各款情形之一,
: 认为以使用警棍制止为适当时。」
: (四)使用警枪及检刀依据:本条例第4条第1项第3款、第4款、第5款规定:
: 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遇有依法应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脱逃,或他人
: 助其拒捕、脱逃时;警察人员所防卫之土地、建筑物、工作物、车、船、
: 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遭受危害或胁迫时;警察人员之
: 生命、身体、自由、装备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为有受危害之虞
: 时,得使用警刀或枪械。
: (五)急迫及比例原则之要求:本条例第6条规定:「警察人员应基於急迫需要,
: 合理使用枪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六)停止使用及注意义务之要求:本条例第7条规定:「警察人员使用警械之
: 原因已消灭者,应立即停止使用。」第9条规定:「警察人员使用警械时,
: 如非情况急迫,应注意勿伤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 (七)末按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脱逃者,得用强制
: 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是以,警察人员若於执行拘提
: 等勤务遭抗拒即可依前述依据实施强制力,但仍应注意比例原则之要求。
: 请问,警察是根据哪一条规则让你用警棍殴打学生,用盾牌砸学生的?
: 我们缴税给你,是请你拿来打坐在大马路上手无寸铁的高举双手说不要
: 使用暴力的学生吗?
第3条第一项:协助侦查"犯罪",或......等须以强制力执行时
再根据集会游行法第六条一项一款,总统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各级法院,及总统副总统官邸
禁止集会游行
此条文并没有包含"立法院"
所以明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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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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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gm20090121tx:是没错 只是... 123.192.205.83 03/24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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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kyygygy:那镇暴警察呢... 59.115.24.244 03/24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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