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renkyle (戴伦凯欧)
看板FuMouDiscuss
标题Re: [讨论] 集会游行法
时间Mon Mar 24 01:42:47 2014
※ 引述《benden (20%/y的锅牛)》之铭言:
: 第 26 条
: 集会游行之不予许可、限制或命令解散,应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会、游行
: 权利与其他法益间之均衡维护,以适当之方法为之,不得逾越所欲达成目
: 的之必要限度。
: 今晚驱离应该可以控诉执法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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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集会游行法第六条就站不住脚了。
而且占据立院和行政院还可能牵涉集会游行法相关法条,
以下列出涉及可能的相关法条。
集会游行法
第六条(禁制区)
集会、游行不得在左列地区及其周边范围举行。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总统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各级法院及总统、副总统官邸。
二、国际机场、港口。
三、重要军事设施地区。
四、各国驻华使领馆、代表机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馆长官邸。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地区之周边范围,由内政部划定公告;第三款地区之
周边范围,由国防部划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区之周边
范围,由外交部划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第十四条(主管机关得为必要限制之事项)
主管机关许可室外集会、游行时,得就左列事项为必要之限制:
一、关於维护重要地区、设施或建筑物安全之事项。
二、关於防止妨碍政府机关公务之事项。
三、关於维持交通秩序或公共卫生之事项。
四、关於维持机关、学校等公共场所安宁之事项。
五、关於集会、游行之人数、时间、处所、路线事项。
六、关於妨害身分辨识之化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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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占立院,是因为老王不弄你,别以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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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之情形)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该管主管机关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应经许可之集会、游行未经许可或其许可经撤销、废止而擅自举行者
。
二、经许可之集会、游行而有违反许可事项、许可限制事项者。
三、利用第八条第一项各款集会、游行,而有违反法令之行为者。
四、有其他违反法令之行为者。
前项制止、命令解散,该管主管机关得强制为之。
第十八条(负责人之责任)
经许可集会﹑游行之负责人或代理人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
元以下罚锾。
第二十三条(危险物品携带之禁止)
集会、游行之负责人,其代理人或纠察员及参加人均不得携带足以危害他
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安全之物品。
第二十八条(不依命令解散之处罚)
集会﹑游行,经该管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处集会﹑游行负责人
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集会游行负责人未尽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但书之责,致集会游行继续进行者
,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第二十九条(不依命令解散经制止而不从之处罚)
集会、游行经该管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继续举行经制止而不遵
从,首谋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十条(侮辱、诽谤公署、公务员或他人之处罚)
集会﹑游行时,以文字﹑图画﹑演说或他法,侮辱﹑诽谤公署﹑依法执行
职务之公务员或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
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十三条(危险物品之扣留)
第二十三条规定之物品,不问属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罚锾逾期不缴纳之强制执行)
依本法所处罚後,经通知缴纳逾期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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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1.217.114
1F:推 GGinger:第六条那几个地方被攻占还得了= = 220.143.242.52 03/24 01:44
2F:推 iso90024:偏偏就是有人去占领 36.238.53.115 03/24 01:45
3F:推 benden:谢指教 :) 114.32.221.96 03/24 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