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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rrenkyle (戴伦凯欧)》之铭言: : ※ 引述《benden (20%/y的锅牛)》之铭言: : : 第 26 条 : : 集会游行之不予许可、限制或命令解散,应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会、游行 : : 权利与其他法益间之均衡维护,以适当之方法为之,不得逾越所欲达成目 : : 的之必要限度。 : : 今晚驱离应该可以控诉执法过当.... :  ^^^^^^^^^^^^^^^^^^^^^^^^^^^^ :  抱歉,集会游行法第六条就站不住脚了。 :  而且占据立院和行政院还可能牵涉集会游行法相关法条, :  以下列出涉及可能的相关法条。 : 集会游行法 : 第六条(禁制区) : 集会、游行不得在左列地区及其周边范围举行。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一、总统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各级法院及总统、副总统官邸。 : 二、国际机场、港口。 : 三、重要军事设施地区。 : 四、各国驻华使领馆、代表机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馆长官邸。 :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地区之周边范围,由内政部划定公告;第三款地区之 : 周边范围,由国防部划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区之周边 : 范围,由外交部划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 第十四条(主管机关得为必要限制之事项) : 主管机关许可室外集会、游行时,得就左列事项为必要之限制: : 一、关於维护重要地区、设施或建筑物安全之事项。 : 二、关於防止妨碍政府机关公务之事项。 : 三、关於维持交通秩序或公共卫生之事项。 : 四、关於维持机关、学校等公共场所安宁之事项。 : 五、关於集会、游行之人数、时间、处所、路线事项。 : 六、关於妨害身分辨识之化装事项。 : ------------------------ : <现占立院,是因为老王不弄你,别以为是合法的。> : ------------------------ : 第二十五条(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之情形) :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该管主管机关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 一、应经许可之集会、游行未经许可或其许可经撤销、废止而擅自举行者 : 。 : 二、经许可之集会、游行而有违反许可事项、许可限制事项者。 : 三、利用第八条第一项各款集会、游行,而有违反法令之行为者。 : 四、有其他违反法令之行为者。 : 前项制止、命令解散,该管主管机关得强制为之。 : 第十八条(负责人之责任) : 经许可集会﹑游行之负责人或代理人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 : 元以下罚锾。 : 第二十三条(危险物品携带之禁止) : 集会、游行之负责人,其代理人或纠察员及参加人均不得携带足以危害他 : 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安全之物品。 : 第二十八条(不依命令解散之处罚) : 集会﹑游行,经该管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处集会﹑游行负责人 : 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 集会游行负责人未尽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但书之责,致集会游行继续进行者 : ,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 第二十九条(不依命令解散经制止而不从之处罚) : 集会、游行经该管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继续举行经制止而不遵 : 从,首谋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第三十条(侮辱、诽谤公署、公务员或他人之处罚) : 集会﹑游行时,以文字﹑图画﹑演说或他法,侮辱﹑诽谤公署﹑依法执行 : 职务之公务员或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 : 万元以下罚金。 : 第三十三条(危险物品之扣留) : 第二十三条规定之物品,不问属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并依法处理。 : 第三十四条(罚锾逾期不缴纳之强制执行) : 依本法所处罚後,经通知缴纳逾期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推一下这篇 民主是建立在法治之上 第一线指挥官是依法办事 最高层也可以说是依法行政 你可以不满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 就本鲁小当年受的镇暴训练 防毒面具一戴,催泪瓦斯打下去 根本KO 不用拔萝卜,人全部散光 现在还只是抬人 等等可能水柱 弄成这副局势… 好好的巩固立法院,然後战略性对谈就好 突击行政院真的有点欠考量 要就实行贾布罗降下啦! 疾苦~吉翁!!! -- Sent from my Andro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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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嘘 windwater77:乾脆用月球落下不是更好? 114.44.198.190 03/24 01:59
2F:推 a1122334424:现在就K人阿 还抬人 123.192.150.74 03/24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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