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vereignty (尚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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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有关侵犯着作权之法律条文。
时间Tue Sep 18 19:29:28 2007
(壹)按本人徵询律师确认:侵犯着作权是公诉罪,检察官会主动侦办,只要
有任何人检举,不必是被侵权者提出控告。且侵犯着作权是不论犯者的
动机及图利与否。
如果是这样而被检察官主动侦办,任何有侵权嫌疑的人都会被调查,若
罪证确凿则会被起诉,有罪无罪,以及判刑多久由法官裁决(有图利行
为最高可判五年,无图利行为最高可判三年)。PTT GRE_Verbal版必须
提供司法机关有嫌疑者的私人资料以供侦查,任何人删除或更改档案,
视为"意图湮灭证据",加重处罚。
至於
1. 徵档者 (着作权法第八十七条第七款--诱使、煽惑、说服公众侵害
着作财产权者)
2. 传输者 (着作权法第八十七条第六款--明知为侵害着作财产权之物
而以移转所有权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3. 版主(着作权法第八十七条第七款--意图供公众透过网路公开对公
众提供可公开传输他人着作,侵害着作财产权。着作权法第八十七
条第二款明知为侵害着作财产权之物,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
有罪无罪,刑期多久及罚金多少由法官判决。
(贰)节录部分本国着作权法条文内容:
A. 侵犯着作权之法律认定
第三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着作:指属於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
二、着作人:指创作着作之人。
三、着作权:指因着作完成所生之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
四、公众: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数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数人,
不在此限。
五、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直接、
间接、永久或暂时之重复制作。於剧本、音乐着作或其他类似着作演
十、公开传输:指以有线电、无线电之网路或其他通讯方法,藉声音或影
像向公众提供或传达着作内容,包括使公众得於其各自选定之时间或
地点,以上述方法接收着作内容。
十二、散布:指不问有偿或无偿,将着作之原件或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
流通。
十七、权利管理电子资讯:指於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或於着作向公众传
达时,所表示足以确认着作、着作名称、着作人、着作财产权人或
其授权之人及利用期间或条件之相关电子资讯;以数字、符号表示
此类资讯者,亦属之。
第八十四条 着作权人或制版权人对於侵害其权利者,得请求排除之,有
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第八十五条 侵害着作人格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虽非财产上之损害,
被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前项侵害,被害人并得请求表示着作人之姓名或名称、更正
内容或为其他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视为侵害着作权或制版权:
一、以侵害着作人名誉之方法利用其着作者。
二、明知为侵害制版权之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三、输入未经着作财产权人或制版权人授权重制之重制物或制版物者。
四、未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者。
五、以侵害电脑程式着作财产权之重制物作为营业之使用者。
六、明知为侵害着作财产权之物而以移转所有权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为侵害着作财产权之物,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七、未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或授权,意图供公众透过网路公开传输或重制
他人着作,侵害着作财产权,对公众提供可公开传输或重制着作之电
脑程式或其他技术,而受有利益者。
前项第七款之行为人,采取广告或其他积极措施,教唆、诱使、煽惑、说
服公众利用电脑程式或其他技术侵害着作财产权者,为具备该款之意图。
B. 侵犯着作权之法律刑罚
第九十一条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
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
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着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构成着作权侵害。
第九十一条之一 擅自以移转所有权之方法散布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而侵害他
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
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系侵害着作财产权之重制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公开陈
列或持有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七万元以
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又摘录
http://juces.tnc.edu.tw/copyright
八、问:学生上课录音或录影是否经老师点头或口头同意即可作成笔记?可否
将其上网?若摘要引用是否需书面同意?
答:(一) 老师讲课时所完成之着作是属於语文着作中之「演讲」(着作
权法第五条第一项各款着作内容例示第二项第一款),将老师的「演
讲」录音或录影是重制的行为(参见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
,而重制是着作人专有的权利(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以学生上
课要将老师所讲的课录音或录影,是应该经过老师的同意,点头或口
头同意均可,又按一般社会惯例来说,老师讲课常常会允许甚至要求
学生做笔记,所以可以认为老师讲课是属於默示同意学生做笔记、录
音或录影的,除非老师明白表示不同意。但应仅限於自己使用,作成
的笔记不可再将其上网。
版友如果有疑问,请查询相关法条,也可查阅法院判决(北县板桥地方法
院就有一判决),或请教这方面专业人如律师或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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