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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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独/嚣张网军头呛候选人「没钱别出来选
时间Fri Feb 20 07:37:05 2026
※ 引述《DDDDRR (中坜树屋)》之铭言:
: 记者张君豪/台北报导
: 《Ettoday新闻云》去年10月揭露艺人刘香君丈夫李能谦是近年台湾最大网军头,在网军
: 业界知名「皇御科技」公司负责人,绰号空军总司令欧秉汉数年前操纵网军介入桃园立委
: 选举,欧秉汉等人接受立委候选人赵正宇委托制作不实言论、哽图恶搞当时国民党立委候
: 选人邱若华恶行曝光,检调查出当时因赵正宇对聘雇网军付款态度迟疑,俨然被网军头欧
: 秉汉当小弟怒呛「请(款)个60万款叽叽歪歪没钱,叫他不要出来选」「我没有美国时间
: 陪你们吃饭,整天为了60万攻击的钱不付款」
就这个案件,对了裁判文书,应是指桃园地院一一三年度原选诉字第二号刑事判决;只不
过此时会旧事重提,动机一点都不能解
且这记者和同公司的陶本和记者政治立场各有不同(後者似乎是民进党的「写手」),不
细究下去的话,还真搞不懂这公司如何包容此类状况呢...
同时得提一提,起诉书的详文略以:
讯据被告欧秉汉、陈昱国均坚词否认有何上开犯行,被告欧秉汉辩称:伊有与赵正宇签订
附表所示契约,并要求新竹办公室员工为赵正宇提供正面流量之行销服务,伊只是教导系
统怎麽做,他们要做违法的事,伊也没办法,况且本件扣得文字稿内容也都是事实等语;
被告陈昱国辩称:伊确实有编纂本件关於段树文及杨朝伟之文字档,是因为对他们有私人
情绪等语。经查:
(一)被告欧秉汉前於调询及侦查中先称:伊只是贩卖系统设备给新竹办公室,并无权指挥
该处员工,且因对方没有公司商业登记,伊因而出借公司名义供对方与赵正宇签约,有确
认以皇御公司名义签立的合约内容都是合法等语,嗣於侦查中则改称:从头到尾都没有指
示员工去攻击对手,况且攻击梗图只是带风向的梗图而已,没有违法内容等语,然其就新
竹办公室员工有指挥、监督权限等情,业据证人孙鼎超、陈昱安、曾敏如及张逸等人陈述
在卷,并有被告欧秉汉於皇御公司LINE群组发布讯息截图在卷可参;而就附表所示合约之
具体内容、协商进度、付款期程等细节,被告欧秉汉亦如实向「振中」、「义飞」报告,
有其等间LINE讯息监识报告附卷可查,显见被告欧秉汉确就附表所示合约之执行有主导权
限,且须上报予投资人,并非仅系出借皇御公司名义;而被告欧秉汉指示被告陈昱国撰写
本件文字稿,及指示被告黄家恩发布本件恶意梗图等情,业据证人即被告陈昱国、黄家恩
及证人孙鼎超、许硕恒於调询及侦查中证述明确,并有其传送予被告陈昱国「攻击归攻击
、防御归防御,价钱清清楚楚谁都不能含糊」、「请个60万款叽叽歪歪没钱,叫他不要出
来选」、「我没有国时间陪你们吃饭,整天为了六十万攻击的钱不付款,一直跟上面承诺
」等讯息附卷可查,益徵其负责追讨附表所示合约之执行细节及收款状况,是其上开所辩
与客观事证不符,显系事後卸责之词。况本件散布之留言及梗图内容中所提及「不选邱若
华 我每天带人来开枪 反正我段哥 以前十大枪击要犯没再怕过」、「还记的我以前的战
绩吗 八德哪个不认识我(十大枪击)要选我家邱小姐阿」、「邱奕喜的女儿……我看根
本不是邱若华要选,是议长要来八德插旗子,经营不法行业。」、「段树文力挺邱若华…
…想必要跟议长一起搞八德」、「中坜常常有开枪事件,八德若让邱若华当选,想必枪枝
泛滥」,段树文从前之黑道背景并非代表其现仍从事该等不法犯行,亦无证据证明邱若华
未来将从事不法行业并容忍枪枝存在该选区,上开文字所述传播不实内容,将可能使选民
误认邱若华与黑道、不法行业挂勾,佐以被告欧秉汉与证人许硕恒所述「现在都打他旁边
的地缘啦,他的条阿咖(台语),杨朝伟、段树文」,益徵被告欧秉汉确意图以上开不实
内容影响选民观感。而被告欧秉汉固辩称:其并未从中获取任何金钱利益等语,然本件意
图使人不当选之构成要件并未以获得金钱利益为必要,况赵正宇如於本次选举中胜选,被
告欧秉汉亦能藉此向他人宣称皇御公司提供良好之行销服务,难谓无为本件犯行之动机。
(二)而被告陈昱国固称仅系因对段树文等人不满,方按被告欧秉汉指示撰拟不利段树文及
杨朝伟之文字档,然其自陈:内容确实提到邱若华,但伊也不知道自己当初为什麽会这样
写,不是针对邱若华的选情等语,如仅系为散布段树文及杨朝伟之负面评论,何以於皇御
公司为赵正宇提供行销服务期间,提及赵正宇对手邱若华之相关评论,并交由被告黄家恩
指示新竹办公室员工以大量人头帐户散布相关留言及梗图,其上开所辩难认合理,显系避
重就轻之词,不足采信。
(三)上开犯罪事实,业据被告黄家恩於调询及侦查中坦承不讳,核与上开列表所示证人所
述相符,并有上开列表所示非供述证据在卷可佐,被告欧秉汉、陈昱国及黄家恩等三人上
开犯嫌堪予认定。
(四)辩护人另为被告欧秉汉辩以:本件应查明邱若华登记日期等语,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
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登记为候选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选人登记」、同条第四项规
定「经登记为候选人者,於登记期间截止後迁出其选区或除籍者,不影响其候选人资格,
并仍在其原选区行使选举权」。而是否具有候选人资格,应以该人是否符合公职人员选举
罢免法第三章第三节之候选人积极及消极资格规定,若不符合资格者,不因选务机关之公
告取得候选人资格,又符合资格规定并依法办理登记者,选务机关亦无权拒绝将其列公告
。故具有候选人资格者,经向选务机关办妥候选人登记时,应当然成为该选区之候选人,
而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谓之「候选人」,是行为人意图使该候选人当选
或不当选,非法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罪之论罪时点,应自该候选人「合法登记时」起算,
而非限於竞选活动期间。且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一百零四条意图使候选人不当选而散布
谣言或传播不实罪之规定,旨在杜绝恣意虚构事实抹黑其他候选人,以端正选风,维护选
举之公正及候选人之权益,该条文既未明定以竞选活动期间内犯之为成立要件,为导正但
求胜选不择手段之劣质选举文化,自不限定须在主管选举机关公告候选人名单以後或公告
之竞选活动期间内为之;且不能仅因主管选举机关形式上尚未公告候选人名单或公告之竞
选活动期间尚未届至,即可不受该条之规范(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三五号、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四号、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亿号判决意旨参照,均采「登记
说」),立委邱若华於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登记参选第十一届区域立法委员选举候选
人,有登记册附卷可佐,是被告欧秉汉等三人於一一二年十二月二日所为犯行,自均有公
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之适用,附此叙明。
而後续的情况,更好笑:
在第一审判决宣告(针对除欧氏外的两人)後,隔了一个月就因为欧氏潜逃无踪,而宣告
没入保证金
且经第二审抗告(台湾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抗字第二二六三号刑事裁定)後,已经驳回确
定,理由略以:
经查:被告因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等案件,侦查中经检察官声请羁押,原审命出具保
证金10万元,由具保人锺政道缴纳後,将被告释放,嗣上开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後,被
告经原审传唤未到,复拘提无着,具保人经通知後亦未通知或遵期带同被告到庭,且被告
并无受羁押或在监执行等未能到案之正当理由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证书、国库存款收款书
、拘票暨拘提报告书、被告及具保人之个人户籍资料查询结果、被告及具保人之本院在监
在押全国纪录表、对被告及具保人之113年7月18日传票送达证书、113年7月18日刑事报到
单附卷可稽,足认被告已逃匿,则原裁定没入具保人所缴纳之保证金10万元及实收利息,
经核於法并无违误。再参以被告所提抗告状并未叙述抗告理由,仅称「
抗告理由待阅卷後
具状补陈」等语,有被告提出之刑事抗告状,且被告迄未经原审法院补呈抗告理由,有本
院113年11月1日公务电话查询纪录表附卷可考。被告复未因案在监在押,经本院裁定命被
告於7日内补正抗告理由,然其迄未补正抗告理由,有本院收状及收文资料查询清单、上
诉抗告查询清单、被告前案案件异动查证作业在卷为凭。是抗告意旨不服原裁定,请求撤
销原裁定,并非可采。
居然不是「不合法」驳回、而是「无理由」驳回,有点匪夷所思...
但不管怎样说,都是一一三年的事
一一四、一一五年都没有进展,让事情浮上台面,不会让事情有进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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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梦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强さは 寂しさの别の呼名
现実を受け入れた时 翌日〈あす〉が见えた 过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别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顷
辉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爱しい记忆は仆のために
绊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约束 胸に仆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机动战士钢弹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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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ealdoom: AI给我summary 1.161.184.93 02/20 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