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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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快讯/高雄毒春卷人数又上升!患者检出沙
时间Mon Apr 6 18:37:45 2026
※ 引述《taiwan08 (08)》之铭言:
: ETtoday新闻云 记者赖文萱/高雄报导
: 高雄苓雅区正义市场爆出春卷摊疑似食品中毒案件,高雄市卫生局表示,截
: 至4月6日16时止,累计已有140人就医,其中31人住院、10人急诊待床、8人
: 留观中,经各医院回报目前生命徵象稳定,皆持续接受治疗;另有91人就医
: 後返家休养。高雄长庚医院於4月4日至4月5日陆续通报收治多名个案,今(
: 6)日已有12名患者初步检验结果均为沙门氏菌阳性。
有点没办法想像,这个无良业者还能以什麽理由来拗了...
而且说这「沙门氏菌」,改制前新北地院一零八年度简字第六十六号行政诉讼判决中,就
已经有相当阐示了:
食安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款文规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
、加工……包装、运送、贮存、贩卖……(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经流行病学调查认定属
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依此条文规定,明显就「未杀菌液蛋」之食品原料,於贩售对象
之使用者不论系如何供食用(高温煮食或半生食、生食),只要於制售时染有病原性生物
(如沙门氏菌)之事实,即不得制售;亦即此条文并未就「未杀菌液蛋」之食品原料实际
上贩售对象使用者系用於煮食後消灭「沙门氏菌」供人食用,不会对食用者产生危害之情
形排除在外。被告自无从得对於食安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采目的性限缩解释,认
定不包含「未杀菌液蛋」在内。因之,只要於制售时染有病原性生物(如沙门氏菌)之事
实,即属违反此条文规定自明。至於食安法规定宽严(亦即未来是否修法仅限制「杀菌液
蛋不应检验出一定数量之沙门氏杆菌」),究属立法权事项问题,基於权力分立原则,自
非属法院所得审究。
*案件背景:
新北市政府被告所属卫生局於民国一零七年九月三日至原告下游业者「珍○○公司」,抽
验原告制售之「液全蛋」食品,结果检出「沙门氏杆菌呈阳性(标准:不得检出)」与规
定不符,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经被告所属卫生局查获其
来源为原告所供售,因而依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处罚锾六万元。
而该案因未上诉北高行,因此没有法律审的见解。
虽然前述所提的案件,缘由与蛋类有关,不是在摊贩贩售时被查获
不过来到这边,基本上不会有不同(纵使不能比照援用),而且因为隐瞒疫调,还要落得
得不偿失(罚则加重)的後果,这是何苦呢?
讲到头来:
一、在没有戴手套、或未洗手的前提下,即任意碰触食材,就已经显然有问题了
二、已经可以感受到现场是多不卫生,还能说「好吃好吃」的话,就是没有病态意识,以
为都是安全的(不过这当然没办法提前预料)
案情越爆越多的时候,看来这业者应该已经开始打着不用负起责任的馊主意了,只是能否
得逞还要看当局是否有金睛火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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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梦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强さは 寂しさの别の呼名
现実を受け入れた时 翌日〈あす〉が见えた 过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别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顷
辉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爱しい记忆は仆のために
绊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约束 胸に仆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机动战士钢弹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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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eras: 罚太快、有鬼!!!沙门氏菌,自从民进党吃114.136.215.126 04/06 18:46
2F:→ teras: 铜吃铁地、养「超思蛋虫」、乱炒蛋价後就时114.136.215.126 04/06 18:47
3F:→ teras: 不时出现在各大媒体惹。。。伟哉吃铜吃铁的114.136.215.126 04/06 18:47
4F:→ teras: DPP啊。。。。。。木可木可114.136.215.126 04/06 18:47
5F:推 whitenoise: 拗?苗头不对,另起炉灶就好了 218.166.95.105 04/06 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