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改项目︰
1.将1-4修改:改放在节省置底空间
2.将1-5修改:更改描述使其通顺
3.将1-7修改:更改描述使其定义明确
4.增2-4规定:说明文章标记代表意义
5.增2-5规定:增加文章分类共用CD时间,避免滥诉
6.将2-6修改:更改描述使其通顺
7.将3-1修改:删除重复定义,以原3-4规定递补之
8.将3-2修改:更改描述使其定义明确
9.增3-4规定:增加证据认证方式说明
10.将3-7修改:删除重复定义描述
11.增3-11规定:增加因板规瑕疵,应做有利判决规定
12.将4-2修改:更改描述使其定义明确
13.将4-3修改:更改成申诉案由原板主进行处理
14.将6-1修改:更改板务建议文cd时间
15.增6-2规定:更改描述使其定义明确
16.将7-2修改:更改维持板面秩序之口头警告後水桶办法
17.增7-3规定:增加板主於政检之权力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本板接受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之法律,教育部学术网路公约,
以及批踢踢实业坊站方制定之站规管辖
2.文章标题、文章内容、发文者签名档,皆视同发文本体,其内容亦必须遵守板规
3.检举/申诉/容赦文发表之後,倘若版规变更,皆以发表/前科纪录时之板规为准
4.所有水桶/警告/前科纪录定期归档,并於政黑/政检公告,且将纪录收录以供查询
5.违规(除第三章/第四章板规外)且微罪/初犯应采「微罪警告」,当累积犯满上限3次警告
当次采正常水桶天数处置并不记前科,往後违规不得再采警告判决
6.对於累犯者,采「前科累积加重水桶」,水桶天数=判例天数*(1+0.5*前科数)
7.遭水桶且使用分身/Bug规避,经确认後本尊/分身皆判决(原判例*1.5倍-已执行天数)
8.所有版务须依政黑/政检规定执行/处分,结果皆须公开於版面上,并以政检版公告为准
第二章 文章分类
1.违规事项应以一罪一罚,同样违规事项(同文章/同文章内推文)不得重复判决水桶
2.本板文章标题分类分为『检举』、『申诉』、『容赦』、『建议』、『公告』
3.标题分类使用说明:
a.检举︰检举使用者违反板规,需详列违规事实与引用版规
b.申诉︰检举人或被检举人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且由其他板主受理判决之
c.容赦︰警告/前科纪录者申请删除纪录
d.建议︰针对政黑板与政黑检举板之板务提出讨论与建议
e.公告︰板主专用分类
4.检举/申诉/容赦分类会使用标记识别处理进度,S:审理中 / m:已结案 / !:不受理
5.检举/申诉/容赦分类,每篇需间隔8hr以上,超贴文章不受理,且24hr内禁止发表
6.若未依规定使用标题/分类/格式发表文章,板主应提出口头警告劝告使用者修改,
若24hr过後使用者仍未修改,文章不受理
第三章 检举文管理办法
1.检举案请於违规事实发生168hr内提出检举,逾期视同超过追溯期,不予受理
2.检举人需检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违规事实符合板规,并按格式发表检举文於板上︰
检举文标题统一格式: [检举] (AID码) 犯规ID 违反板规条文
范例: [检举]
#1C4z9MCS FHJ 政黑板规3-2-e
[检举]
#1C4z9MCS FHJ 政检板规4-5
3.检举案涉及点名特定板友时,只有当事人才能发文检举,不受理代他人检举
4.检举案相关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违规事实符合板规,将交由板主审议後认定
5.在政黑检举板被水桶视同剥夺使用者之检举权力,检举案不予受理
本规定当检举政黑板规第三章与第四章时可例外
6.不受理政黑板永久水桶使用者、站方公告之不受欢迎使用者或疑似ID、以及使用跳
板ip或代理伺服器或海外IP明显得知为跳板之使用者之检举。(跳板ip、代理伺服
器由板主认定。)
7.每篇检举文限定检举一位板友在单一文章内的各项违规行为或多篇文章之相同违规
违者检举案不受理
8.若检举案相关文章经板主接受审理已标记或判决完成之後,发文者不得删除或修改文章
违者处以水桶35天之处分
9.检举案进行审理阶段,抗辩推文需依据板主进行控管才得以发言,违者证言不采用
其余非相关人等(检举者/被检举者/板主外),不得任意发言,违者水桶7天并删除
10.所有检举案皆保障被检举人1次抗辩机会,若被检举人被水桶丧失发言权
则转寄给板主由板主代为PO之
11.当因板规瑕疵/板规歧义/程序错误等,致使被检举人权益受损,应对其做有利判决
第四章 申诉文管理办法
1.申诉文需板主判决决定後168hr内提出申诉,逾期不受理
2.申诉文为寻求板主详细说明判决理由或提出新具体证据要求改判所用,须按格式发表
若内容经板主认定为旧证/无具体新证,将会影响申诉人之权益与重审判决︰
申诉文标题统一格式: [申诉] 判决板主ID AID码 判决
范例: [申诉] FHJ
#1C4z9MCS 判决
3.申诉案将由原判决板主进行审理并说明
4.若申诉案相关文章经板主接受审理已标记或判决完成之後,发文者不得删除或修改文章
违者处以水桶35天之处分
5.申诉案除相关人等(检举者/被检举者)外,非相关人等禁止发表,违者水桶7天并删除
6.申诉案进行审理阶段,抗辩推文需依据板主进行控管才得以发言,违者证言不采用
其余非相关人等(检举者/被检举者/板主外),不得任意发言,违者水桶7天并删除
7.所有检举案判决皆保障1次申诉机会,若被申诉人被水桶丧失发言权
则转寄给板主由板主代为PO之
8.申诉案提出後若72hr内未获得板务回应,视为板务认为无需沟通说明
申诉人若仍不服判决得以迳行向组务提出申诉
第五章 容赦文管理办法
1.容赦为警告/前科纪录者,犯後半年内无犯规纪录,得申请删除前科/警告1次
2.根据最後违规事实半年内无违规纪录,得按格式发表,否则不受理
内容需提出最後警告/前科纪录之判决,以利板主处理︰
容赦文标题统一格式: [容赦] 删除项目 申请ID AID码
范例: [容赦] 警告/前科 FHJ
#1C4z9MCS
3.板主不会主动进行容赦,须由警告/前科纪录者自行申请
4.若容赦相关文章经板主接受审理已标记或判决完成之後,发文者不得删除或修改文章
违者处以水桶35天之处分
5.容赦案除警告/前科纪录人等外,非相关人等禁止发言,违者水桶7天并删除
6.进行审理阶段,需依据板主进行控管才得以发言,若不符合容赦标准不受理
第六章 板务建议文管理办法
1.板务(政黑/政检)之建议文,每ID每4hr内限发一篇,时间内超贴删除处理
2.板务建议文之标题与内文得针对主题简明扼要说明,若与板务无关或有扰乱板面秩序者
经板主认定後处以口头警告,若依然故我则违规者水桶7天并删除
第七章 一般罚责性板规
1.除在相关板面提出申诉与版务处理外,禁止转出本板文章,违反者处以水桶70天之处分
2.本板发文与推文之内容,同样接受政黑板第三章与第四章之管理办法,
若发言扰乱政检板面秩序者,经板主认定後处以口头警告,若依然故我者水桶7天
3.为维持板面秩序,板主得以主动删文/锁文或经由口头警告後水桶处置
对於其他采水桶处置之违规应被动处理,待有人检举後才能进行判决
政黑检举板板规_20150623_V1.2 20150624_0000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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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hw102050 (220.132.242.10), 06/23/2015 21:59:02
1F:推 Fant1408: 附议 06/23 22:10
2F:推 diefishfish: 附议 06/24 0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