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scarwu3041 (小羽毛)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检举] #1arNAL46 wengcony115 政黑3-1
时间Fri Aug 11 10:50:55 2023
一、检举人ID:
oscarwu3041
二、被检举人ID:
wengcony115
三、违反板规:
第三章 言语/漫骂攻击规范
1.本板不鼓励言语攻击,发/推文皆受规范,违反本章规定者水桶35天。
2.特定对象/群体定义:
a.PTT使用者,如(1)ID, (2)昵称/代称, (3)讨论上下文行为等
(1) (2)客观可确认为针对特定使用者, (3)由板主判定。
※此项请直接复制完整条文贴上,切勿只写板规编号※
四、违规文章之 文章代码"与"网址(以利电脑查询作业) 与重点说明:
文章代码(AID):
#1arNAL46 (HatePolitics) [ptt.cc]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olitics/M.1691710101.A.106.html
重点说明:
https://i.imgur.com/zYfQQCI.png
被检举人於8月11日上午9:47推文,指「立委是有行政的权力吗,白痴」。
经查,应可从文章前後讨论意旨推论其所称「
白痴」系影射发文询问前立委黄国昌政绩的本
人。
根据嘉义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简字第576号刑事简易判决意旨,「
白痴」一词足以贬损被害人
之人格及名誉,因认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条第1 项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语。
判决书内容如下仅供参考:
https://bit.ly/3Quh4PC
本人认为,前任立委在任期内的表现无论是否与立法院直接相关皆应属可受社会公评之事,
实在无须透过人身攻击反驳他人质疑。
希望板主大大能秉公处理本案请求。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140.128.152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691722257.A.0A5.html
※ 编辑: oscarwu3041 (114.140.128.152 台湾), 08/11/2023 10:53:17
1F:推 Rrrxddd: 转知 08/11 11:08
2F:→ wengcony115: 白痴并无指名发文者之意,该词意为说明立法委员不会 08/11 12:28
3F:→ wengcony115: 去做白痴的建设 08/11 12:28
4F:→ wengcony115: 另发文者若是认为本人有影射之意,需请举证台端白痴 08/11 12:30
5F:→ wengcony115: 之处,尚请谅察。 08/11 12:30
6F:→ wengcony115: 再声明本人确无影射发文者之情事 08/11 12:33
7F:→ oscarwu3041: 被检举人抗辩纯属空言,从其「问立法委员的政绩?」 08/11 12:57
8F:→ oscarwu3041: 的语境判断,明显是针对本篇文章主旨而来,第二句「 08/11 12:57
9F:→ oscarwu3041: 立委是有行政的权力吗」则是对本人文章论点的质疑。 08/11 12:57
10F:→ oscarwu3041: 从上述文义脉络分析,「白痴」就是针对本人的辱骂, 08/11 12:57
11F:→ oscarwu3041: 因此本人认为被检举人的反驳只是避重就轻 08/11 12:57
12F:→ oscarwu3041: 且辱骂特定人致其人格受损的事实,应该自客观第三人 08/11 13:00
13F:→ oscarwu3041: 的评价来判断,与行为人本身主观的犯意无涉,否则任 08/11 13:00
14F:→ oscarwu3041: 何人只要主张其推文本意并非当事人所认知即可免责, 08/11 13:00
15F:→ oscarwu3041: 则本条3-1的规定则将成具文 08/11 13:00
16F:→ wengcony115: 检举人之抗辩系属无理,本人并未指名道姓,「白痴」 08/11 13:07
17F:→ wengcony115: 一词亦无直接证据为针对检举人,本人亦得称「白痴」 08/11 13:07
18F:→ wengcony115: 系为针对其他推文,而无针对检举人所称之。 08/11 13:07
19F:→ wengcony115: 检举人於本篇推文所称之「明显针对本片主旨」,系为 08/11 13:09
20F:→ wengcony115: 检举人自身感受,本人尊重之,惟在公开论坛发文讨论 08/11 13:09
21F:→ wengcony115: ,无指名道姓之情事,实无侮辱之情事可谓之,望版主 08/11 13:09
22F:→ wengcony115: 谅察。 08/11 13:09
23F:→ oscarwu3041: 针对被检举人之再抗辩认为所谓「白痴」系针对其他推 08/11 13:16
24F:→ oscarwu3041: 文,明显与客观第三人认知不符,反而和整段推文营造 08/11 13:16
25F:→ oscarwu3041: 之语境矛盾,故不可采,此部分希望板主能依社会通念 08/11 13:16
26F:→ oscarwu3041: 判断 08/11 13:16
27F:→ oscarwu3041: 另有关其无辱骂之情事亦属不可采之抗辩,公共论坛并 08/11 13:23
28F:→ oscarwu3041: 非等同於让人畅所欲言,仍应注意法律与板规之合理界 08/11 13:23
29F:→ oscarwu3041: 线,此亦为政黑3-1为何要求检举人提供司法判决辅助说 08/11 13:23
30F:→ oscarwu3041: 明之故 08/11 13:23
31F:→ oscarwu3041: 既然司法实务皆认为「白痴」一词已构成触犯刑法之词 08/11 13:23
32F:→ oscarwu3041: 汇,则应直接认定行为人有辱骂之故意,至於其意图为 08/11 13:23
33F:→ oscarwu3041: 何并不重要 08/11 13:23
34F:→ oscarwu3041: 被检举人既然认识到自己已经推文「白痴」二字,并造 08/11 13:23
35F:→ oscarwu3041: 成本人名誉受损,即已该当3-1要件 08/11 13:23
36F:推 wengcony115: 依检举人检举之3-1所称对象,本人无提及id、昵称及讨 08/11 13:39
37F:→ wengcony115: 论上下文之行为,惟应由版主判定客观上可确认为针对 08/11 13:39
38F:→ wengcony115: 特定使用者之行为。 08/11 13:39
39F:→ wengcony115: 检举人之抗辩通篇系称其自身感受,与客观之事实显有 08/11 13:40
40F:→ wengcony115: 出入,本人亦无指名道姓之行为,予以重申。 08/11 13:40
41F:推 zeuswell: 意见违规, 若没有与本文关联的第一句则可能判未达 08/12 01:07
42F:推 wengcony115: 第一句「问立法委员的政绩」意指其他相关推文讨论之 08/12 05:50
43F:→ wengcony115: 立法委员四年以来在汐止之建设,与检举人并无涉。 08/12 05:50
44F:→ wengcony115: 本篇推文通篇讨论立法委员之建设,本人参与讨论而推 08/12 05:50
45F:→ wengcony115: 文,并非针对检举人,再次重申。 08/12 05:50
46F:推 Scion: 意见未达,181楼前面的推文也有关於黄国昌政绩的讨论跟问题 08/12 07:34
47F:→ Scion: 未必能确定是在讲发文者 08/12 07:34
48F:推 Rrrxddd: 违规 意见同Z板主 08/12 11:39
49F:→ Rrrxddd: 查推文 皆为回答 检举人文章 08/12 11:41
50F:→ wengcony115: 接受判决结果,并表达遗憾 08/12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