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ePolitics 板


LINE

※ [本文转录自 HatePolitics 看板] 作者: peter308 (pete) 看板: HatePolitics 标题: [转录]马英九的特支费..可以列入薪支所 … 时间: Sun Nov 12 19:35:59 2006 ※ [本文转录自 a-bian 看板] 作者: newline (漫长的等待与相遇) 站内: a-bian 标题: Re: [转录][讨论] 马英九的特支费..可以列入薪支所 … 时间: Wed Nov 8 04:05:52 2006 板主你可以收到吗??总是有人一直问!!@@ (本板第四次贴) 看来有人都自动瞎眼 Ghad 我求求你 快找法条来 赶快巴死我 既然违法 总有法条吧 快给我 不要过一个星期後 又装傻来扑老梗 先写结论好了 "没有公款(特支费)入私帐(申报)的问题" -- 以下均引用自CSIL的文章 主要是与公款私帐 等相关 其余不纳入本讨论串 感谢 CSIL提供 ----------------------------- 16469 一个月34万,17万要检附原始单据,另外17万可以用领据代替,这是行政院说的 为什麽要检附原始单据或是领据?因为要核销 核销是什麽意思?简单来说,就是让钱可以从国库合法「支出」 经过合法核销程序的「支出」之後,这笔钱就脱离国库,不再是公款 就像厂商拿发票向行政机关请款一样,当机关把货款汇给厂商後,钱就是厂商的 对应到特别费 需要发票的那一半,跟上述厂商领款是一模一样的 需要领据的那一半,只是把领据当成发票,其他依然相同 因此,不管马英九是先垫再请,还是先请再花 重点是他提出17万领据的核销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这个核销程序是合法的,那当 17万自国库拨给马英九的时候 这笔钱就不再是公款,而是马英九的私人财产 既然是私人财产,当然要申报 目前各种「传言」中,能推翻上述说法的 只有「依领据核销完成且拨出的特别费,如有剩余,首长於年终必须缴回国库」 因为如果这个规定为真 代表「领据」只是「暂时把公款交给首长」,并不是「支出」 所以当实际支出少於暂放的额度,多的要缴回国库 但这种说法与行政院上述规定明显矛盾 因为既然是暂放,代表领据不能核销,钱就算拨给首长,还是在国库里 那这一半的特别费,又不要求原始单据,最後如何办理核销? 而且 这个「规定」被自由时报及大话新闻众名嘴提过很多次 却没有一个人能说明清楚,到底是哪一个法令有这样规定? 如果板上有能人志士能找出这个规定的有效法令依据 欢迎提供 但请明确说出哪一个法律或是哪一号行政命令 不要又是「报派依据」或是「匿名的退休审计人员说..」 如果很不幸的,没有人能找到上述法令依据 那我建议 以後板上再出现 「马英九把特支费放到私人口袋」「列为财产申报就是贪污」这些自high的说法 大家就当作没看到,把时间跟板面花在更有意义的问题上吧 --------- 16475 当首长以领据完成核销之後,站在国库的立场,这半数就已经「花完」了 所以当首长以领据将半数特支费完全核销後,不会存在「缴回」这档事 你的说法,是把首长的领据当成「暂时把公款交给首长,但仍属於国库」 但这种说法与行政院「领据等同原始凭证」的规定是完全矛盾的 所以除非你能找到确切的法令依据,支持你的说法 否则从行政院的规定来看,你说的一点也不合理 既然不合理,那下面什麽道德标准也就不必看了 --------- 16478 只要马英九提出半数的领据,就是「花完了」,会计也依此完成核销然後拨款 你一定会问:那马英九领了钱之後拿去做什麽? 说实话,我也不知道,因为当核销完成之後,这笔钱就不再是公款 既然不是公款,不论用多高的道德标准,都无法要求马英九说明用途 --------- 16480 : 有发票才能报帐,才能把钱领回来,没听过先领钱 ~~~~~~~~~~~~~~ 关键就在这里 依照行政院的规定,特支费的半数,可以用领据代替你说的「发票」 所以就这半数而言,首长的领据就等於你说的发票 既然有发票,当然就能报帐,然後把钱从国库领出来 --------- 16484 针对犒赏员工的部分,主计处已经说明所有的犒赏,都有造册及领款签名 相关的帐册也通过审计处查核,原始帐册都在审计处的仓库里 如果谢欣霓有本事证明犒赏的列册及领受签名是假的 也就是实际上根本没发,却伪造假的犒赏名册及签名 那马英九就完蛋了 不过目前为止,好像没有这样的消息传出 ------ 16484 首长的特支费,本来就与其他公款的核销方式不同 但不同之处并不是你说的「程序不同」 而是「凭证不同」 其他的公款,领钱的人一定要拿出记载支出项目的凭证,才能核销 例如「原子笔XXX元」「电脑XXX元」等等 而首长特支费的特殊之处在於 首长不需要提出记载支出项目的原始凭证,而可以用领据代替 简单来说,首长的领据说了算 这个规定有没有改进的空间,可以讨论 但在还没有修正之前,可以用领据代替原始凭证进行核销,是行政院目前的规定 ---------- 16498 : 我想最需要法令解释的 大概是特支费余额被拿去财产申报 ~~~~~~~~~~~~~~~~~~~~~~~~ 这句话有两个地方要更正 1.当马英九提出半数领据且完成核销後,站在国库的立场,没有所谓的「余额」 2.当半数特支费合法核销,脱离国库汇给马英九之後,这笔钱就是马英九的 私人财产,既然是私人财产,当然应该申报 至於「领据可以代替原始凭证」这个规定到底有没有修正的必要 可以讨论,也值得讨论 但在还没修正之前,照规定就是这样的程序 ---------- 16505 在「最後都变成首长私人财产」这一点上 薪资与那半数的特支费是一样的 但差别在於,薪资是以人事费用核销,特支费仍然是以业务费用核销 只是在核销的单据中,有一半可以用领据代替而已,其他没有任何不同 还有,我不是拿「苏贞昌」来帮马英九背书(虽然苏的确这麽做过) 我的依据是「行政院」颁布的命令 所以我在这个讨论串的第一篇才会问 有没有人能找出位阶比行政命令高的法律,来推翻行政院的命令 ---------- 16513 我记得谢欣霓前两天爆的犒赏员工,是从需要原始凭证的那一半出的 如果马英九有从另外一半(以领据核销)犒赏员工 在法律上,他是拿私人的钱(因为已经完成核销)来犒赏 既然是私人的钱,那他要放到户头里,还是变成现金支票,都是合法的 你可以质疑这样的制度应该修改 但在修改之前,就是这样 ---------- 16515 马英九不解释的,是领据的那一半,不是需要发票的那一半 需要发票的那一半,相关凭证通通在审计处的仓库里 马英九想藏也藏不住 至於审计处公不公布,就要问审计部了 ---------- 16521 如果马英九是拿需要原始凭证的那一半犒赏员工,要。 只是此时所谓的原始凭证就是员工的列册与领收签名 因为员工不可能开发票 依照目前所揭露的资料,这件事情仍然是乌龙一件,不需要「发展」 因为那件事也是建立在「特支费没花完」的错误观念之上 我再说一次 只要首长提出了半数的领据完成核销 这半数的特支费,站在国库的立场就是花完了 所以不会有「汇入帐户後没花完」这档事 -------- 16304 行政院又是哪条命令规则说「经领据结报的特支费要缴回国库」? -------- 16292 犒赏员工都需要先造册,领到钱的员工都要签收,这些签收的收据都在 审计处的仓库存查。 你要查清楚是不是?去找审计处啊,审计处不给看,去找审计部啊。 帐册收据又不在马英九手上,你根本是搞错了对象。 ------- 11481 不过你说「明明是违法」这麽肯定 能不能请问你违的是哪一条法? 先提醒你,「特支费汇入首长指定帐户」这个作法是谁订的,可以先查一下 我觉得这点在本案会成为一个关键点 如果这个规定是全国统一或合法的拨款程序 那就不能把「汇入帐户」认定成「纳为己有」 换句话说,检察官还必须进一步调查其他违法事实是否存在 反之,假设汇入首长指定帐户是违反规定的拨款方式 那行为人就必须证明「钱虽然进了我户头,但只是『暂放』,还是会合法运用」 此时行为人就必须有详细且可追查真实性的帐册或单据证明钱的流向 否则很难把「钱进户头」跟「纳为己有」切割 (印象中宋楚瑜兴票案之所以能不起诉, 其中一个原因是虽然他把国民党经费存入亲友帐户 但还是成功证明钱最後是流向蒋家後代及其他党务工作) --------- 11729 照你所言,会出现下面两种情况: 1.将款项先交首长保管(钱是国家的)->首长提出领据(脱离国库)->首长支用 2.首长先提出领据(脱离国库)-> 将款项拨给首长->首长支用 所以重点应该是「首长支用」与「脱离国库」的先後 而不是「提出领据」与「拨款」的先後 因为决定款项在首长手上属於「保管」还是「所有」,是看领据的提出 换句话说,首长在提出领据之前,还是公款,提出领据之後,就不是公款 如果这样的前提成立,那我想马英九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机会就更低了 至少被认定为侵占罪的机率甚低 只要马英九提出领据之後才支用,就不会有侵占罪的客体存在 即便在提出领据之前就动用,还是会回到我前文谈及检察官在举证上的困难 而且以一个月为期的特支费来说 很难想像提出领据与月初拨款的时间差会有多长 ------------------ 再来,在不需要原始单据核销的经费部分 检察官要证明经费流为私用或转为私人所有,我认为很难 难的原因是,既然制度上只需要领据即可核销 首长就没有保存或提供单据以证明经费流向的责任 (因为只要有领据,这笔钱「移出国库」就是合法的) 换句话说,必须由检察官自己去追查到底这部份的特支费用於何处 可是在首长无义务提供单据之下 除非首长自己承认「对,我把特支费拿来买老婆的内衣裤」 否则我很难想像检察官要如何证明特支费到底花到哪里去 我先假设某位行政首长真的把不需要单据核销的特支费挪为私用 那麽当检察官以被告身分传唤的时候 懒惰一点的就行使缄默权什麽都不讲 奸诈一点的就随便弄本语焉不详或是追不到受款人的假帐本 反正初步证立的举证责任在检察官身上 老子我就是不配合不坦承,检察官要如何蒐集证据资料,实费疑猜 当然,以上谈的纯粹是法律责任,不包括政治责任或社会观感 例如检察官纵使最後无法起诉 但可以在不起诉书中指责首长不配合调查或帐册制作粗糙等等 ------- 以上均引用自CSIL的文章 主要是与公款私帐 等相关 其余不纳入本讨论串 感谢 CSIL提供 以下均引用自rommel1的文章 主要是与公款私帐 等相关 其余不纳入本讨论串 感谢 rommel1提供 ------- 11411 马英九有两个护身符..... 行政院主计处颁布的"内部审核处理准则" 以及 市政府财政局颁布的"市库集中支付作业程序" 一切合法... ------- 11633 可以汇入帐户是行政院主计处的行政命令.... 行政院主计处 内部审核处理准则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主计处台八十九处会三字第一六九二四号 令修正发布全文三十三条;并自发布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十、各机关零用金管理及各项支付款项,其处理程序及付款时限是否依照公款 支付时限规定处理。零用金以外之支付方式以直接汇入受款人金融机构存 款帐户为原则。 (特支费是支付款项...零用金以外...) ------- 以上均引用自rommel1的文章 主要是与公款私帐 等相关 其余不纳入本讨论串 感谢 rommel1提供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1.221.221
1F:→ orzy:法条不谈,其他都是版友的说法,没看到发票领 219.68.36.206 11/08 04:07
2F:→ orzy:据,事实为何这些版友有看到吗?可信吗? 219.68.36.206 11/08 04:09
3F:→ newline:疑 不是你说违法吗?? 怎又不谈法条140.121.221.221 11/08 04:14
4F:→ newline:原来违不违法 不靠法条 靠你自由心证140.121.221.221 11/08 04:15
5F:→ newline:我会记得你的话 你只靠心证 没什麽好讨论140.121.221.221 11/08 04:15
6F:→ newline:orzy搬不出哪里违法之前 没有讨论的意义140.121.221.221 11/08 04:18
7F:推 DavidMeteor:这一篇版主应该m起来 说的很详细 140.112.125.82 11/09 13:55
8F:推 peter308:借转! thx ^^ 59.113.160.31 11/12 19:35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3.160.31
9F:推 sevenhahaha:高手 对喔 我放心多了~~~~~乎 11/12 19:44
sevenhahaha:转录至看板 KMT 11/12 19:45
10F:推 terrybob:这一篇不推对不起自已。好文章~很中肯 11/12 19:46
11F:推 sevenhahaha:谢谢借转 ~~~~好文 11/12 19:47
12F:推 haudai:1可以借转就可吗.....超棒的XXXD 11/12 20:01
haudai:转录至看板 ma19 11/12 20:02
13F:推 dragoni:马英丸难道不必为这件事情负责吗? 11/12 20:03
14F:推 sgssgs:真要追究, 当过县长的苏贞苍、游锡!?、谢长廷大概都有分 11/12 20:50
15F:推 mrcat:特支费规定民进党人挥都挥不清,马英九难道都不必负责吗? 11/12 23:31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156.111 ※ 编辑: brabo 来自: 61.228.156.111 (11/13 23:03) ※ 编辑: brabo 来自: 61.228.156.111 (11/13 23:04)
16F:→ a12361510:码都没贪污~让民进党很难选.你说他不该下台吗? 11/13 23:05
17F:推 riverless:太长了,看不懂,总之马英九要下台就对了:p 11/13 23:05
18F:推 flyover01:这篇不是下午已经转过了? 11/13 23:41
19F:推 ekoj:我看完了 我好闲 = =" 11/14 00:07
20F:推 ezpeer107:借转~ 11/14 00:17
21F:推 picachuu:好清楚的论述!! 推一个 11/14 00:18
22F:推 QQnono:这麽清楚的东西怎麽没人推... 11/14 03:21
23F:推 KevinLiou:推一个 11/14 03:58
24F:推 Muroi:真是清楚明了 11/14 08:39
25F:推 lookyya:中肯 11/14 12:16
26F:推 aagogogo:好清楚 但有些人就是会跳针不看 11/14 12:48
27F:推 ninijan:清楚中肯不得不推~~ 11/14 15:27
28F:推 doyourselff:推一个 11/14 17:49
29F:推 momosean:推好文,不是说有罪就有罪,不然大家都是变法官啦 11/14 21:34
30F:→ momosean:一切依法,不爽法条的话,就修嘛,不然立委是选来养老喔ꄠ 11/14 21:35
ibulondong:转录至看板 NLHS-3th-306 11/15 01:33
31F:推 fongery:建议置底拉 11/16 23:17







like.gif 您可能会有兴趣的文章
icon.png[问题/行为] 猫晚上进房间会不会有憋尿问题
icon.pngRe: [闲聊] 选了错误的女孩成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张
icon.png[心得] EMS高领长版毛衣.墨小楼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龙隔热纸GE55+33+22
icon.png[问题] 清洗洗衣机
icon.png[寻物] 窗台下的空间
icon.png[闲聊] 双极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车]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门
icon.png[讨论] 能从照片感受到摄影者心情吗
icon.png[狂贺] 贺贺贺贺 贺!岛村卯月!总选举NO.1
icon.png[难过] 羡慕白皮肤的女生
icon.png阅读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问题] SBK S1安装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旧woo100绝版开箱!!
icon.pngRe: [无言] 关於小包卫生纸
icon.png[开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简单测试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执行者16PT
icon.png[售车]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战33 LV10 狮子座pt solo
icon.png[闲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购教学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产版官方照无预警流出
icon.png[售车] Golf 4 2.0 银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篮汽座(有底座)2000元诚可议
icon.png[问题] 请问补牙材质掉了还能再补吗?(台中半年内
icon.png[问题] 44th 单曲 生写竟然都给重复的啊啊!
icon.png[心得] 华南红卡/icash 核卡
icon.png[问题] 拔牙矫正这样正常吗
icon.png[赠送] 老莫高业 初业 102年版
icon.png[情报] 三大行动支付 本季掀战火
icon.png[宝宝] 博客来Amos水蜡笔5/1特价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鲜人一些面试分享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麒麟25PT
icon.pngRe: [闲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创漫画翻译
icon.pngRe: [闲聊] OGN中场影片:失踪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问题] 台湾大哥大4G讯号差
icon.png[出售] [全国]全新千寻侘草LED灯, 水草

请输入看板名称,例如:Boy-Girl站内搜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