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line (漫长的等待与相遇)
看板HatePolitics
标题[震怒] 一堆人只会乱来,那就请他们吃大便吧
时间Tue May 22 17:37:08 2007
推 wahaha99:那又是哪条法可以管中正纪念堂的 哇吗抹灾 05/22 16:02
推 wahaha99:3F,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 05/22 16:06
→ wahaha99:写的就清楚的这玩意的管理单位是教育部 05/22 16:07
→ wahaha99:挂个牌干麻跟北市府申请 05/22 16:07
→ wahaha99:5&7F,那我家也可以申请古蹟,干,政治不是这样玩的吧 05/22 16:08
→ wahaha99:是没改,但隶属单位是教育部,台北市政府靠腰三小 05/22 16:08
→ wahaha99:了不起就是教育部违法也不干北市府屁事,看不爽的去申请 05/22 16:08
→ wahaha99:释宪,或是打行政诉愿,反正就是不干北市府的事 05/22 16:09
→ wahaha99:教育部爱靠腰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但就是轮不到北市府管 05/22 16:10
1.
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七十五年七月十一日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九条刊总统
府公报第四六三五号并自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第一条 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隶属教育部,掌理中正纪念堂之管理
、维护与先总统 蒋公纪念文物资料之蒐集、典藏、展览及有关文教活动之举
办等事宜。
2.
台北市政府依内政部民国70年12月4日之核定函,於民国70年12月29日公告中正纪念堂周
围地区都市计画案,将中正纪念堂土地变更为「中正纪念堂用地」,以供中正纪念堂及其
附属相关设施使用。如行政院拟将中正纪念堂用地改为「台湾民主公园」使用,则须办理
都市计画变更,以符合实际用途。
中正纪念堂系由「中正纪念堂筹建小组」代表人俞国华先生申请建照,领有建造执照及使
用执照,建筑物用途为陈列室、纪念堂,属於建筑法第99条所称「纪念性建筑物」。另围
墙部分,包括「回廊、角亭、牌楼及厕所」系属建筑法第4条所称之建筑物,亦领有建造
执照及使用执照,依该用地之都市计画规定,其拆除应先经「台北市都市设计及土地使用
开发许可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後,始得依建筑法第78条之规定向市府申请「拆除执照」
。
倘未依法经市府许可,擅自拆除,市府除得依建筑法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下罚锾及勒
令停止拆除外,亦违反都市计画法之规定。市府得依都市计画法第79条及第80条规定,处
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锾,并勒令恢复原状,如不恢复原状,并得处6个月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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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两点可知
中正纪念堂的管理及其组织 是由教育部所管
但是 中正纪念堂的用地及其建筑 是由台北市政府所发的使用执照
也就是 "中正纪念堂用地"及其"建筑"是依据"建筑法"规定由
"台北市都市设计及土地使用开发许可审议委员会"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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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化资产保存法
(中华民国94年2月5日华总一义字第09400017801号)
(总统令修正文化资产保存法全文104条)
第 三 条 本法所称
文化资产,指具有
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价值,并经指定
或登录之下列资产:
一、 古蹟、历史建筑、聚落:指人类为生活需要所营建之具有
历史、文化
价值之建造物及附属设施群。
三、 文化景观:指神话、传说、
事蹟、历史事件、社群生活或仪式行为所
定着之
空间及相关连之环境。
第 四 条
前条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历史建筑、聚落、遗址、文化景观、传统艺
术、民俗及有关文物及古物之
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
会(以下简称文建会);
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
)政府。
前条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
称农委会);
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前条具有二种以上类别性质之文化资产,其主管机关,与文化资产保存
之策划及共同事项之处理,由文建会会同有关机关决定之。
第 十四 条 古蹟依其主管机关区分为国定、直辖市定、县(市)定三类,由各级
主管机关审查指定後,办理公告。
直辖市、县(市)定者,并应报中
央主管机关备查。 古蹟灭失、减损或增加其价值时,应报中央主管
机关核准後,始得解除其指定或变更其类别。
前二项指定
基准、审查、废止条件与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
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机关申请指定古蹟,
主管机关受理该项申请,应依法定程序审查之。
第 十二 条
主管机关应普查或
接受个人、团体提报具古蹟、历史建筑、聚落价值
建造物之内容及范围,并依法定程序审查後,列册追踪。
第 十七 条
进入古蹟指定之审查程序者,为暂定古蹟。 具古蹟价值之建造物在
未进入前项审查程序前,遇有紧急情况时,主管机关得迳列为暂定古
蹟,并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暂定古蹟於审查期间内视同
古蹟,应予以管理维护;其审查期间以六个月为限。但必要时得延长
一次。主管机关应於期限内完成审查,期满失其暂定古蹟之效力。建
造物经列为暂定古蹟,致权利人之财产受有损失者,主管机关应给与
合理补偿;其补偿金额以协议定之。
第二项暂定古蹟之条件及应践行程序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三十 条
营建工程及其他开发行为,
不得破坏古蹟之完整、遮盖古蹟之外貌或
阻塞其观览之通道;工程或开发行为进行中发见具古蹟价值之建造物
时,应即停止工程或开发行为之进行,并报主管机关处理。
第 九十四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
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一、
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迁移或拆除古蹟。
二、 毁损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属设施。
三、 毁损遗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遗物、遗迹。
四、 毁损国宝、重要古物。
五、 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将国宝、重要古物运出国外,或经核准出国之
国宝、重要古物,未依限运回。
六、 违反第八十三条规定,擅自采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坏自然
纪念物或其生态环境。
七、 违反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改变或破坏自然保留区之自然状态。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一百 条
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
犯第九十四条之罪者,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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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央法规标准法》
第十一条 (法之位阶)
法律不得抵触宪法,命令不得抵触宪法或法律,下级机关订定
之命令不得抵触上级机关之命令。
第二十一条
法规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废止之:
一 机关裁并,有关法规无保留之必要者。
四 同一事项已定有新法规,并公布或发布施行者。
第二十二条
法律之废止,应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
命令之废止,由原发布机关为之。
依前二项程序废止之法规,得仅公布或发布其名称及施行日期;并自公布
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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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三点第四点可知
在硬体部分(用地+建筑物) 主管单位是市政府(即所在地)
当市政府启动文资法12条时 可使17条成立 17条一成立 即视同古蹟
所以当你要对古蹟做任何更动 都要经过市政府文化局同意 否则违法
在软体部分
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法律位阶) 完成且尚未废除
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组织规程(行政命令) 完成且尚未通过
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办事细则(行政命令) 完成且尚未通过
一个尚未废止 一个尚未发布
所以 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组织规程(行政命令)
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办事细则(行政命令)
无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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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天闻道黔中雨势偏秋冬兰雨更连绵气迎塞北风掀浪地处瀛东水上天
补石欲邀娲再炼变桑谁信海三迁可怜冲压艰修复租税年年泣废田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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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inhsiuwei:一针见血 05/22 17:38
2F:推 jackysung:小心水桶喔 05/22 17:39
3F:推 valenci:真是........跳针不需观念、不分年纪......... 05/22 17:38
4F:→ valenci:真是弱到...........好笑........ 05/22 17:40
5F:推 genius1984:一针见血 05/22 17:40
6F:推 jackysung:推~法源依据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 05/22 17:41
7F:推 wahaha99:推这篇 这篇写的比较正确与清楚 05/22 17:48
8F:→ fcuk1203:一针见血 有知识到 可以m了 XDDD 05/22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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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推 godbird:真会断 05/22 18:17
11F:推 gocd:结果原po砍文XD 05/22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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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推 Asucks:所以今天萎大的杜部长,被立委问到中正堂目前正式的法定名 05/22 22:00
14F:→ Asucks:字为何时,一句话都不敢讲,哈哈,当场变成缩头乌龟 05/22 22:00
15F:推 mrcat:推推 05/23 00:22
16F:推 awxefrgt:爱台湾就干嘛管法律 我们要破四旧 立四新 05/23 00:38
※ 编辑: newline 来自: 140.121.221.221 (05/23 01:11)
17F:推 lich1012:那西瓜呢 05/23 01:40
※ lostt:转录至看板 politics 05/25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