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stice79 (indy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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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军法、军事审判、违宪?
时间Thu Aug 8 21:47:43 2013
: 推 xender:第九条只是说平民不受军事审判而已,至於军人是否应受军事审
: → xender:判,则未置可否,其仅是表达军人容有受军事审判的空间而已
: → xender:你问的问题刚好释字704号苏永钦大法官有提出说明,请参阅.
正解,这叫「法律保留原则」,宪法授予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为之
即释字443号:
「宪法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之
各种自由及权利,则於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条件下,得以法律
限制之。」
在司法审判上军人是否受军事审判,有分普通法院说及特别法院
说,前者无需赘述,後者主张因军人特别义务性质,应成立特别
法院审理。前者为日本国宪法第76条第2项:
「不得设置特别法院,行政机关不得为终审机关,行使裁判。」
不容许成立行政法院、军事法院的空间,一律归普通法院审判。
而我国为後者,宪法第九条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也就是宪法确立平民不受军事审判,现役军人受军事审判虽是
宪法认可,但得由立法机关制法决定,普通法院审理亦无违背
宪法意旨,依据释字436号:
「宪法第九条规定:『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乃因现役军人负有保卫国家之特别义务,基於国家安全与军事
需要,对其犯罪行为得设军事审判之特别诉讼程序。查其规范
意旨系在保障非现役军人不受军事审判,非谓军事审判机关对
於军人之犯罪有专属之审判权,而排除现役军人接受普通法院
之审判。」
其次,世界上没有废除军法的国家,即便是日本自卫队也在
《自卫队法》订立罚则;至於采普通法院审判军人的国家,
大多有军法官参与,甚至也有军事检察官;而实际上采特别
法院审判军人的国家占多数,其理为释字436号所揭櫫:
「乃因现役军人负有保卫国家之特别义务,基於国家安全与
军事需要,对其犯罪行为得设军事审判之特别诉讼程序。」
另外,我国采五权宪法体制,由司法院掌理司法权,军事审判
不应离司法权之范畴,因此军审法的终审法院为普通法院
而美国采三权分立,法院不介入立法、行政权,美国国会依
宪法制定军队法制,军事审判也在其中之列,被归为军事行政权
有军事检察官、三审三级制军事法院,唯一、二审由军法官出
任法官,三审才由平民出任法官,盖因军法官较平民法官熟悉
军法、军令及军队相关事务,三审由平民法官出任,实为美国
国会为平息舆论对於军事审判公正性的质疑。
结果,我国不考量实际情形乱修法一通,无专业的军法官参与
,靠着无实务经验也能考上的检察官跟法官审理军人审判,这
种不过是屈服於民粹的权宜之计,除了满足群众情绪外,对於
国家的制度发展根本毫无助益可言。
对了,在某些人认定「邪恶」的军方,其网站有提供精辟论着
,请自行参阅:
军事司法制度之研究
http://0rz.tw/IS9ry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1F:推 xender:不过也可以比照智财法院成立专业法院啦~毕竟法官不专业的领 08/08 22:02
2F:→ xender:域可多了,再不济,最後一招也可以学医疗纠纷送专业监定. 08/08 22:03
3F:推 dakkk:全世界就两种 专业法官制 或有专业审查官协助 08/08 22:04
4F:→ atorneychien:来不及了 现在民众希望普通法院和地检署快点出来坦 08/08 22:05
5F:→ atorneychien:且修的一个原因是说 有些律师和法律学者说 军法违宪 08/08 22:07
6F:→ atorneychien:更正 是目前的军审制度违宪 所以必须修改 08/08 22:07
7F:推 dakkk:应该是说非独立审判法官 法官与其它人有上下级的关系 08/08 22:10
8F:→ dakkk:会有利益冲突 08/08 22:10
9F:→ f22:既然目前是胡乱修法,那你觉得应该怎麽修法才是正确的? 08/08 22:12
#1I077sVY
10F:推 dakkk:这不是原po的文 是转来的吧 08/08 22:13
转来的?麻烦指出从哪转来好吗?我等着指教
11F:推 dakkk:不是你给的网址吗? ^^ 08/08 22:15
麻烦你仔细看清楚,里头哪里有提到相关学说、法律保留原则、释字443?
别看到释字436就瞎扯好吗?
12F:推 Uizmp:阅读能力啊阅读能力.. 08/08 22:16
13F:推 setzer:四行k的传说又迈进新的一页 08/08 22:20
14F:推 mornlunar:三条不意外,又糗了一次XD 08/08 22:21
15F:推 dakkk:自己的文 不要贴网页好吗^^ 08/08 22:21
贴论着文章是里头探讨更深入,提供参考
16F:→ mornlunar:那欠我的茶园履历要还了嘛?XD 08/08 22:22
17F:→ setzer:自己内容不看就急着要乱推 怪原po吗? XD 08/08 22:23
18F:→ blabla777:合理怀疑有人不看完 就迫不及待排放废推文 08/08 22:23
19F:推 mornlunar:排放这样多次了却连张应徵茶园的履历都排不出来XD 08/08 22:24
20F:推 Fengyeh:历史又默默翻过了一页.... 08/08 23:03
21F:推 Hartmann:推 08/08 23:33
22F:推 fox999:推 08/08 23:41
23F:推 valepiy:推好文 08/09 00:02
24F:推 yeh67:感谢开释 08/09 00:15
25F:→ WuDhar:反对你说的不考量实际情形乱修法,应该说我们正是考量实际 08/09 00:59
26F:→ WuDhar:情形修法,如果我们确实有专业军检军法官制度何以造成其民 08/09 01:00
27F:→ WuDhar:怨,若非制度面问题试问军方对此是否有提出任何改善措施以 08/09 01:00
28F:→ WuDhar:取信於民? 08/09 01:00
那是因为军中文化,内部下级对上级服从关系、对外本位主义所造成的
是人影响制度,而不是制度影响人
否则外国也有类似制度,怎麽不会出大乱子?
釜底抽薪之计,就是移至普通司法体系成为专业法院及检察署
军法官参考学校教官,由司法体系主导任用,国防部协助考核遴选
至於「正是考量实际情形修法」?别闹了
你当那些检审司法官把军法相关念一念就能上场啊?
那采普通法院审理的丹麦、荷兰等国法官应该来取经
倒底是如何不靠军法官参与办到的
这尚不考虑累压案件、可能的恐龙法官问题
我一直强调,不专业化处理只会造成审判品质的下降
29F:→ WuDhar:我同意司法体系下设立军法官但不明白为何检查署也需专门 08/09 07:34
30F:→ WuDhar:我说的实际情形是指人民无法相信军检,军法官这次算连坐 08/09 07:34
31F:→ WuDhar:目前军法官表现是否与军检一样并不得而知,承认裁撤军法官 08/09 07:36
32F:→ WuDhar:是冲动之举 08/09 07:37
司法体系包含法务部(司法行政)及司法院,检审机关由司法官组成
司法人员人事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称司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员:
一、最高法院院长、兼任庭长之法官、法官。
二、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
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长或庭长之法官、法官。
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
现行军审、检机关,是依释字436号修改军审法成立,亦由军法官组成
军事审判法
第十条
本法称军法官者,谓军事法院院长、庭长、军事审判官、军事法院检察署
检察长、主任军事检察官、军事检察官。
33F:→ WuDhar:意思是军检军法官只是同一批人调动?那我们对军检不信任 08/09 08:24
34F:→ WuDhar:也是对整个军法体系不信任<-这样讲没错吧? 08/09 08:24
35F:→ WuDhar:法官与检察官似乎应该是立场对立,怎麽看起来像一家亲 08/09 08:27
差不多,军法官都是国防部调用,不像司法体系检审分立
之所以建议军检也移入司法体系,是因为军人身分特殊
如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应采特别侦办方式
关於检审机关,请参照
#1I077sVY,有解释「审检分隶」
※ 编辑: justice79 来自: 118.171.57.95 (08/09 08:39)
36F:推 downtoearth:军检是必要的,除非你废军法。 不然对军法跟军队不熟 08/09 09:53
37F:→ downtoearth:你想侦查都难 有办法侦查了 那搞不好你还找不到法令 08/09 09:53
38F:→ downtoearth:用来起诉.. 08/09 09:53
39F:推 pennymarkfox:好文给推 08/09 11:34
40F:推 j3307002:哪里军检有必要,法令自己查就有了 08/11 0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