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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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赖清德抛1.25兆国防预算 谷立言:支出
时间Thu Jan 22 15:18:30 2026
※ 引述《tenfu (富哥)》之铭言:
: 记者陶本和/台北报导
: 总统赖清德已多次公开承诺,在2030年前将台湾国防开支增加到GDP的5%,包括提出8年
: 1.25兆新台币的国防特别预算。对此,美国在台协会(AIT)处长谷立言22日在专题演说
: 中表示,「台湾正着手增加支出,最重要的是,支出的方式变得更聪明」;他说,赖政府
: 聚焦在取得低成本不对称系统,这完全符合台湾的军事需求,而美国也完全致力於尽快交
: 付。
: 黄国昌 你要辩论的对手是美国AITt处长谷立言
: AIT今天又再度挺赖清德的国防 怎麽办?
: 黄国昌又陷入焦虑了
得顺带一提一件事,在今天的行政院记者会上,法务部公布了《资恐防制法》修正草案,
总说明略以:
一、法务部函以,为因应近年来国际社会对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所造成威胁越加重
视之趋势,且为改善亚太防制洗钱组织第三轮相互评监指出之须强化事项及我国实务上发
生之资武扩案件於现行法下所生之适用困难问题,本部爰拟具「资恐防制法」修正草案,
请核转立法院审议。
二、案经林政务委员明昕会同马政务委员永成邀集国安会、国安局、外交部、法务部、经
济部、金管会、海委会、中央银行、司法院、财政部、内政部、交通部等相关机关代表审
查整理竣事,并将法案名称修正为
「资助恐怖活动及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防制法」。
三、本案修正要点如次:
(一)修正本法名称为「资助恐怖活动及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防制法」,立法目的并新增
资恐及资武扩定义。(修正条文第一条至第四条)
(二)修正资恐及资武扩防制审议会之组成与运作、指定目标性金融制裁名单之程序及要件
、除名之程序及目标性金融制裁之禁止措施、酌留及许可等规定,改善我国於亚太防制洗
钱组织第三轮相互评监被指之缺失,兼顾人权保障,并使目标性金融制裁制度运作更臻完
善,以符合国际标准。(修正条文第五条至第十一条)
(三)新增洗钱防制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定之机构、事业或人员通报资产冻结及申报
可疑交易之义务,以更有效防制资恐及资武扩违法行为。(修正条文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修正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分子或组织罪、资助受制裁者罪之要件,避免举证门
槛过高,造成实务适用困难,并新增资武扩行为相关罪责,以强化打击资武扩违法行为。
(修正条文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五)修正洗钱防制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定之机构、事业或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之处罚
规定,区分金融机构与指定之非金融事业或人员之不同,并於第二十条第一项增列关於非
法人团体之处罚依据;同时配合本法修正,酌修条文援引之条项次文字。 (修正条文第十
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法律文本:(部分)
第一条
为防止并遏止对恐怖活动、组织、分子及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之资助行为,维护国家安
全,保障基本人权,强化国际合作,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之主管机关为法务部。行政院为我国防制恐怖活动、组织、分子及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扩散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画核议及业务督导机关。
第三条
本法所称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分子(以下简称资恐),指对从事恐怖活动者或其活动,
提供财物、财产上利益或金融服务。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意图以引起人员死亡、重伤或造成财产上重大损害为手段,恐吓公众或胁迫政府机关
(构)、外国政府机关(构)或政府间国际组织,而实行下列犯罪之一: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六条准用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
一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一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七条
之三、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百九十条之一第一
项至第四项、第七项、第一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二条之一、第三百四十七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一、第三百五十八条至第三百六十条
之罪。
(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罪。
(三)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七条之罪。
二、意图恐吓公众或胁迫政府机关(构)、外国政府机关(构)或政府间国际组织,而实
行下列犯罪之一:
(一)电业法第七十一条之一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第七十一条之二之罪。
(二)天然气事业法第五十五条之一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第五十五条之二之罪。
(三)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之二、第三十八条之三之罪。
(四)水利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之三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九十一条之四之罪。
(五)自来水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之一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第九十七条之二
之罪。
(六)产业创新条例第六十六条之一、第六十六条之二之罪。
(七)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条之一、第一百零一条之二之罪。
(八)商港法第六十五条之二、第六十五条之三之罪。
(九)气象法第二十一条之一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之二之罪。
(十)铁路法第六十八条之二、第六十八条之三之罪。
(十一)公路法第七十四条之一、第七十四条之二第一项至第五项之罪。
(十二)邮政法第三十五条之一、第三十五条之二之罪。
(十三)大众捷运法第四十八条之一、第四十八条之二第一项至第五项之罪。
(十四)医疗法第一百零五条之一、第一百零五条之二第一项至第五项之罪。
(十五)全民健康保险法第八十条之一、第八十条之二之罪。
(十六)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二之罪。
(十七)银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七、第一百二十五条之八之罪。(十八)证券交易法第
一百七十四条之三、第一百七十四条之四之罪。
(十九)期货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条之一、第一百十二条之二之罪。
(二十)电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第七十二条之一之罪。
(二十一)太空发展法第十八条之一、第十八条之二之罪。
(二十二)核子事故紧急应变法第三十一条之一、第三十一条之二之罪。
本法所定金融服务,包括洗钱防制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定金融机构经营之业务,及同条第二
项、第三项事业或人员办理或从事该法所定之服务或交易。
第四条
本法所称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以下简称资武扩),指对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
提供财物、财产上利益或金融服务。
本法所称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指违反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有关防制与阻绝大规模毁灭性
武器扩散决议案及其後续决议,而制造、贩卖、收受、持有、研发、出口、转运、媒介、
运输、移转、储存、寄藏或使用下列各款物品或技术之一:
一、核子、化学或生物武器。
二、前款武器之运送工具或载具。
三、与前二款有关之原物料或技术。
第五条
为审议第七条第一项受制裁者之指定,及第九条第二项受制裁者之除名,主管机关应设资
恐及资武扩防制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会)。
审议会由法务部部长担任召集人,并为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下列机关指派副首长兼任之
:
一、国家安全局。
二、内政部。
三、外交部。
四、国防部。
五、财政部。
六、经济部。
七、交通部。
八、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中央银行。
十、其他经行政院指定之机关。
审议会就受制裁者指定及除名之审议,得依职权调查证据或请相关机关(构)提供必要资
料。
审议会之组成、审议程序、决议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看来是作为去年尾时的北车连环攻击案之对策
如果这时国民党、民众党还想挡下来,显然就是等同对恐怖主义的支援,不只是到不支持
国防这样简单而已
因而产生不共戴天之罪的话,他们有想到後路吗?
反正过了这个周末,倘若民众党党团产不出草案,到时就是连番炮火了,且看他们是否承
受得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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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梦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强さは 寂しさの别の呼名
现実を受け入れた时 翌日〈あす〉が见えた 过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别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顷
辉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爱しい记忆は仆のために
绊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约束 胸に仆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机动战士钢弹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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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嘘 deann: 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是小布希口中的那种吗220.128.121.214 01/22 16:46
2F:→ laptic: seems to be (?)118.101.170.228 01/22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