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tan (NutriMedCamp 赌博中....)
看板NutriMedCamp
标题[问题] 营养师相关法律 中华民国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四章
时间Sat Apr 8 23:32:15 2006
第四章 健康食品之标示及广告
第十三条 健康食品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着标示下列
事项於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上:
一、品名。
二、内容物名称及其重量或容量;其为两种
以上混合物时,应分别标明。
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称。
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条件。
五、厂商名称、地址。输入者应注明国内负
责厂商名称、地址。
六、核准之功效。
七、许可证字号、「健康食品」字样及标准图
样。
八、摄取量食用时应注意事项及其他必要之
警语。
九、营养成分及含量。
十、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标示事
项。
第九款之标示方式和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定
之。
第十四条 不得有虚伪不实、夸张,及超过许可范围之
内容。
健康食品不得为医疗效能之标示或广告。
第十五条 传播业者不得为未依第七条规定取得许可证
之食品刊播为健康食品之广告。接受委托刊播
为健康食品广告之传播业,应自广告之日起二
个月,保存委托刊播广告者之姓名(名称)、住
所、电话、身分证或事业登记证字号等资料
,且於主管机关要求提供时,不得规避、妨碍
或拒绝。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2.6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