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10235009 (钙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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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慢病前瞻性研究发现 吃水果可降糖尿病风
时间Wed Apr 19 18:04:08 2017
慢病前瞻性研究发现 吃水果可降糖尿病风险
http://myhealth911.com/20170419_519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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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学博大精深,但面对现代大数据研究却显得缺乏说服力。善於运用现代科技,
传统医学才能更好的传承。
专家郭志红在其着作《别把养生变“养病”》中讲到:水果不宜多吃,因为水果乃“
生冷”之物,吃得多了会把人的脾胃搞得很弱。而“现代人觉得水果有营养、有维生素,
吃得越多越好,其实是把水果和主食的作用颠倒了。有的人一天吃很多个、很多种水果,
甚至不吃主食光吃水果,将‘五谷为养’完全抛到脑後,这实际上是一个大错误。
而今天,一项涉及50万例样本的大型慢病研究得出结论:
与极少吃新鲜水果的人相比,经常吃新鲜水果的人罹患糖尿病以及糖尿病性血管并发
症的风险明显降低。
这是一项在国际着名的《PLOS医学杂志》发表的名为“中国慢性病前瞻性研究”的最
新研究,研究样本涉及中国10个不同地区50余万名年龄35至74岁的成年人。
据悉,“中国慢性病前瞻性研究”的数据来自英国牛津大学及北京大学、中国医学科
学院的研究人员的共同协作,是在中国开展的涉及50万人的大型前瞻性队列研究,对糖尿
病患者的膳食指导很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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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中方负责人、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李立明教授介绍说,虽然富含新鲜水果和蔬
菜的饮食,对健康的益处已经得到普遍认可,但水果对糖尿病的发生和预後的影响,全球
的研究证据还非常有限。新鲜水果富含微量元素(比如钾)、膳食纤维、抗氧化剂和其他各
种对身体有益的活性物质,而且不含或只含有少量的钠或脂肪及热量。但是水果中所含的
具有甜味的糖分,使人们担忧水果的摄入对糖尿病可能有一定的危害(比如使血糖控制更
困难)。在糖尿病患病率急剧上升的中国以及许多其他亚洲国家,人们的这种担忧尤为明
显。
据悉,科研人员从中国10个不同地区招募了50余万名年龄35至74岁的成年人,采用问
卷调查及体格检查等采集了大量数据,并通过常规死亡报告系统及住院记录,了解调查对
象的健康状况。经过七年追踪随访,研究共观察到了近1万例新发糖尿病。此外,在加入
研究时已经患有糖尿病的3万余名调查对象中,共观察到1万多例各类血管并发症以及3400
例死亡事件。研究人员详细分析了这些疾病的发生风险与新鲜水果摄入水平的关联性。
在基线调查时,约有20%的研究对象每天都吃新鲜水果(主要为苹果、橘子等)。此外
,约有6%的人从不或极少吃新鲜水果。糖尿病患者中不吃水果的比例为无糖尿病者的3倍(
19% 比 6%)。和从不或极少吃新鲜水果者相比,每天吃新鲜水果者七年随访期间新发糖尿
病的风险下降12%。而在基线时已患糖尿病者中,新鲜水果的摄入也显示出明显的健康益
处,每天摄入100克新鲜水果可以使糖尿病患者中的总体死亡率降低17%,缺血性心脏病和
中风等大血管并发症的风险降低13%,糖尿病肾病和糖尿病眼病等小血管并发症的风险降
低28%。
针对该研究的结论,来自牛津大学的研究第一作者杜怀东博士说:“这是全球首个大
型前瞻性队列研究,同时证实新鲜水果摄入与糖尿病发生以及发展的保护性关联作用,分
析时调整并控制了一系列其他因素对研究结果的潜在影响。”来自牛津大学的研究主要作
者陈铮鸣教授说:“我们的研究结果将为现有的(包括针对糖尿病患者)的膳食指南,在倡
导提高新鲜水果摄入方面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如果这些保护作用代表因果关系,那麽
这对进一步改善中国及其他地区糖尿病的预防和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李立明认为:“
大多数中国成人只吃新鲜水果,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人们更多地摄入加工水果或果汁。这可
能部分解释为什麽我们的研究能得出比较清晰而明确的水果保护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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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严查保健食品非法添加
近日,哈尔滨市监管部门对经营保健食品集中的批发集散地、大型商场等重点区域进
行了重点检查。对现场发现的专区专柜未标示经营项目和警示标志、索证索票不全等问题
,已责令商家立即整改。
本次行动将一直持续到2017年9月末,来源不清、索证索票不全的商品是此次检查的
重点。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非法标签和经营非法产品等违规行
为。
督促企业建立并完善“进销存”台账,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在保健食品环
节,本次行动主要围绕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持证经营、是否专区专柜摆设,商家是否查
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是否索证索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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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整治景区保健食品经营
近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旅游市场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方案》,在全
省范围内部署为期一年的保健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重点突出云南省旅游景点(区)、机场、车站等各类旅游市场保健食品经营监
管,从三个方面加大整治力度。
一是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资质,保健食品专柜销
售是否落实到位,经销商索证索票制度落实等情况;
二是各州(市)对行政区域内旅游市场销售的保健食品等产品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进行
检查,特别是保健食品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尤其是螺旋藻制品、玛咖制品未取
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却声称保健功能的行为;产品名称、说明书、赠送宣传册、广告中存
在的未经批准的功能声称,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
三是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在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德宏、迪庆、腾冲七个旅
游热点区域开展保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严厉查处非法添加药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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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近
年来,消费者购买食品後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提起的诉讼日益增多,经过调研发现
,审判实践中由於审判人员对於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出现了法律适
用不统一的情况。为了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安全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
,北京市高级法院研究室与民一庭、民二庭共同组织召开北京法院食品安全类案例研讨会
。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刘俊海教授,对外经贸大学苏号朋教授,最高法院民一庭审判
长贾劲松法官、李春法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法规一处任端平处长,北京
市律师协会邱宝昌副会长,北京市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北京市三级法院的审判业务骨干参
加研讨会,并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食药法苑推送相关内容,以飨读者。
一、食品生产许可与食品安全标准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後果是否相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
品生产许可。我国对食品生产者以行政许可方式严控市场准入,食品安全固然是其中重要
考虑因素,旨在确保食品生产者具备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条件,但食品生产许可
作为事前控制措施,尚需事中及事後其他措施与之配合方能保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
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未
必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反之,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未必都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於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不宜简单以食品生产者是否取
得食品生产许可为依据,二者属不同范畴,没有必然联系。食品生产许可实质上是国家通
过行政管理规范赋予食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的资格,其属於行政管理的范畴,食品生产者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如接受行政没收、行政罚款等行
政处罚措施,但不应承担《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而食品安全标准
属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调整范围,对於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
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
刑事责任,其中的民事责任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机制,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
生产者要求支付食品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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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於食品安全标准应从严把握。国家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意味
着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是其从事食品生产的前提和门槛,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情
况下生产的食品即可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
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此时不应再赋予食品生产者举证证明其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从而免除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机会。这样的处理方式从社会效果上来看不仅符合大众的普遍
价值观和心理预期,而且可以倒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遵守食品生产经营的国家许可制度和
法律,健全和完善国家的食品安全体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生产许可和食品安全标准确属不同范畴,不能苛求生产者和经营者
在没有市场准入的情况下就直接担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基於国家
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有无经过许可是食品生产企业能否进入食品生产领域的前
提和门槛,故对於食品生产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应推定其生产的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非生产经营者举证证明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方可
免责。这样通过将举证责任赋予生产经营者的方式可以在食品生产许可与食品安全标准之
间达成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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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综合上述三种观点,研究後认为:一方面食品生产许可与食品安全标准确实不属
於同一范畴,不能简单等同,将没有取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均直接划入不安全食品的行列并
不妥当;另一方面又必须考虑生产许可证是从事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前提和门槛,与食品安
全密切相关,在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上必须适度从严的因素。因此,对於食品未经过生产许
可即生产并销售的,应从实质安全标准与形式安全标准两个方面作出判断,具体来看,实
质安全标准方面,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而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实质上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但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一项重要表征,食品生产、经
营者应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理由进行合理说明,并对食品实质上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承
担举证证明责任。只要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未取得生产许可,且未能举证证明涉诉食品实
质上是安全的并符合获得生产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要求,即可认定其实质上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从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形式安全标准方面,由於国家制定有《预包装食品
标签通则》,要求在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因此生产者或经营者在食品的标签上
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标注虚假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行为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
食品形式安全标准的要求,同时该行为足以影响食品安全并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从而亦应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只有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举证证明其生
产或销售的食品在实质安全标准与形式安全标准两个方面均符合标准和要求,方可免除惩
罚性赔偿责任。
二、普通食品中添加的中药材既不在相关行政机关已公布的许可名单中,也不在禁用
名单中,该食品是否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能否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
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
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根据该
规定,食品中可以添加的中药材应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公布的许可添加的物质目录范围内,未记载在该目录中的中药材可能存在对消费
者身体健康的潜在危害,如食品中添加了不在许可添加目录范围内的中药材,该食品应认
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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