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kawa (Skyline GTR R34)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关於 加重结果犯的 预见可能性
时间Thu Mar 30 20:02:44 2006
一些看法给你参考
※ 引述《pohan88 (~~飞扬~~)》之铭言:
: 意思也就是,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上,须要把与行为人相同条件的人放在
: 行为人行为当时的状况下去思考,相同条件的人对於利益侵害的发生有没有预
: 见可能性。如果有,则推论行为人具有预见可能性,也就是过失。
: 在黄老师的理论来说,虽然他所主张的是主观说,但他所依据的判断,并不是
: 简单的行为人自己说"我没有想到会发生这种事。",并不是单纯以行为人的自
首先,就是因为「没想到」,才会成立过失犯。如果是「有想到」,那就是
「已经预见结果之发生」,而会成立故意犯。
因此,就算行为人真的说「我没想到」,这句话也没有任何意义,因为重点
不在於「有想到/没想到」,而在於「想得到/想不到」。
在过失犯的情况,刑法要处罚的不是「没想到」,而是「想得到却不去想」
。换成刑法用语,就是「有预见可能性却仍未预见」。换言之,既然行为人
对於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就表示只要行为人事先「注意」、「用心考虑」,
就会预见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刑法要处罚的就是「不注意」(不去想),
而处罚的前提在於「有预见可能性」(只要用心去想就能想到)。
: 己认为,来判断的。而是再去依据现实上一定的客观状况,来决定行为人的认
: 知状况。
在行为时,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没想到」,结果发生後,行为人已经学到
了「教训」(经验),他的脑海中已经多了一个知识:「我当时的行为会导
致结果的发生」。
我们没有办法让行为人的大脑回到行为时的那一瞬间,行为人也不可能自己
说「当时我只要用心去想就会想到」(自白?)。而且,就算行为人真的这
样说,这句话的真实性也值得怀疑,因为「现在」他已经知道行为与结果之
间的关连,当然会觉得自己「想得到」。
总之,不管是基於哪个理由,想要用「事後的行为人主观状态」去推知「行
为时的行为人主观状态」,而且那个主观状态只是一个「可能性」,这基本
上是不可能的。
所以,想要认定「行为时的行为人主观状态」,只能用「行为人主观以外」
的要素来证明。而且,故意等於「有想到」,可以用客观事实来证明,但是
过失等於「没想到,但有想到的可能性」,亦即行为人的主观上是没有东西
的,这样我们要如何用客观事实来证明?因此,我们只能藉由观察「行为人
以外的人」,来推断行为人当时的主观状态。
在这个前提之下,就产生了客观说与主观说的差异,前者主张以社会上的一
般人为标准,後者主张以「跟行为人具有相同条件之人」为标准。
也就是说,因为以行为人自己为标准是不可行的,所以主观说也只能以「具有
相同条件之人」为标准。
: 王皇玉老师说这叫主、客观理论。
: 但我不懂的是,如此一来,主观说和客观说是不是只是剩下"量"的区别?
: 也就是客观理论所考虑的因素,只是一般普通的人,普罗大众的共同主观。
: 而主观理论的人,所考虑的因素,除了那些大众的共同主观之外,还包含了
: 特定某些人的共同主观。主观说只是比客观说多考虑一些现实上已存在的因
: 素。
: 例如,一个驾驶在开车遇到紧急状况,而不小心撞伤人。而这个驾驶是新手
: 驾驶员。从客观说的判断,以一般人的情况下是可以预见避免这个状况的,
: 所以该新手驾驶有过失。但主观说则会去考虑驾驶员是新手的情况,用其他
: 新手驾员的状况去判断该新手驾驶员遇到紧急状况能不能预见避免。所以主
: 观说判断的,是新手群的共同主观,相对於一般人的共同主观只是多一个考
: 虑因素。
: 又该驾驶如果是有安全驾驶的认证(新竹安驾中心专门训练员XD),客观说依
: 然是一般人的共同主观,而主观说则是专门训练员的共同主观。多一个驾驶
: 职业身份上的考虑。
: 所以,主观说实际上名为主观,但是不是只是披着表皮的客观说呢?
: 又若客观说不是像我所以为的只以一般人的共同主观为判断标准,也会随行
: 为人身份而变化,那主客观理论真正的区别标准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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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ohan88:谢谢学长 我比较了解对象与标准的区别了 03/31 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