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kara ( )
看板HolySee
标题[问题] 原因自由行为
时间Sun Dec 3 22:16:35 2006
有个问题一直转不出来,请老师和众强大版友指教
假设某甲早已计画侵入A屋窃取财物,然因抵达过早而先跑去酒吧消磨时间;
意外碰到一群朋友而快意痛饮,走出酒吧实已步履蹒跚意识不清。
但其仍顺利抵达A屋窃取财物既遂,其被警方逮捕後酒测监定报告显示其於
实行犯罪行为时,可能是无行为能力,但亦可能有减轻责任能力。
这样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
我目前所理解的故意原因自由行为应是
其故意或过失欲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
且当时已对原因行为会导致结果行为有预见或预见可能性;
而过失原因自由行为则是囊括其他剩余部份的原因自由行为。
以上的题目中
我认为甲使自己喝醉的行为并不会导致其侵入A屋窃取财物,
因此两行为间实无因果关联;
而这样的行为情状并不完全契合於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概念。
这样的想法是否有缺漏?
然而若非属原因自由行为之范畴,又该如何处理某甲行为时无责任能力
或减轻责任能力的问题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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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一片朦胧模糊
但凭藉掌上那不知名的绿色小草
似乎即将找到我所想要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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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67.95.64
1F:推 Okawa:在你的例子中 行为人是"因过失"自陷於无/限制责任能力状态 12/03 22:55
2F:→ Okawa:这样应该是通说所谓的过失原因自由行为(参林山田八版p336) 12/03 22:56
3F:→ Okawa:然而窃盗罪又不罚过失犯 所以会得出无罪的结论 12/03 22:58
4F:→ Okawa:至於李老师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敝人我就不敢乱讲了:p 12/03 22:59
5F:推 rhchao:1.这不是原因自由行为 12/04 08:17
6F:→ rhchao:2.成立无/限制责任能力下之(故意)窃盗 12/04 08:17
7F:推 dakara:如果这案例不属於原因自由行为,是不是基於原因行为和结果 12/04 17:40
8F:→ dakara:行为之间没有主观的连结? 12/04 17:40
9F:→ dakara:那我先把问题点跳开一下,现行刑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被部分学 12/04 17:41
10F:→ dakara:者称为是原因自由行为的明文化。然而其法条文字中根本没有 12/04 17:41
11F:→ dakara:对於主观要件有明确之界定。似乎只要是故意或过失自陷 12/04 17:42
12F:→ dakara:无/限制能力,就不能阻却罪责或减轻刑期;这样是否过度扩 12/04 17:44
13F:→ dakara:张刑罚权的适用?而因此虽然没有明文,我们仍用解释的方式 12/04 17:44
14F:→ dakara:限缩第三项之适用呢? 在此先谢过了^^ 12/04 17:46
※ 编辑: dakara 来自: 203.67.95.64 (12/04 17:47)
※ 编辑: dakara 来自: 203.67.95.64 (12/04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