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equaled (林阿舍)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
时间Mon Dec 10 22:12:06 2007
※ 引述《funkyhanky (funky_hanky)》之铭言:
: 请问老师或助教
: 老师在上课教原因自由行为的时候
: 在责任关联的部份
: 老师有提到说行为人应该有三个故意(心理事实)
: 我记的老师说第1个故意和第2个故意必须拉起来,第三个只是一个关卡
: 但是我没有听清楚那三个心理事实的内容
原因自由行为有两说,例外说跟间接正犯类似说,
老师将後说加以修正。
在一般对於实行行为的认知底下,会成为实行行为的通常是结果行为,
但会因为结果行为无责任能力,无法论罪,
不过如果行为人有习癖(不是人格或性格责任论中谈的那种习癖)
或周边情事,使得原因行为亦具有类型性的危险,
这时得将实行行为往前拉到原因行为的时点。
好,那回到一般我们对於故意的要求,
故意要对构成要件的事实有所认识,
所以必须对於行为、结果以及因果关系有所认识。
那在这边其实也是一样的,
原因行为因为有相关情事而亦具有实行行为性,
从而在从事实行行为(原因行为)之时,
就必须对於该行为(当然也就会包含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
与结果、因果关系有所认识或预见及意欲。
(这大概就是你说的第一个故意吧 XD)
这边跟没有责任能力问题存在的状况其实没有太多的不同。
结果行为如果在无责任能力状态,我不会精神医学,
但老师说这种状态无法产生故意过失,所以不用论故意过失的心理状态,
在原因行为对於结果行为有故意过失时,
责任关连可能就可以拉的起来。
那结果行为若处在限制责任能力状态,
则可能产生故意过失,这时一般来说问题不大,
但在原因行为是过失而结果行为是故意的时候,责任关连就会出问题。
需要被拉起来的两个故意应该是这两个。
那上课所说的另一个故意,是对於喝酒或者吸毒、用药之後
会陷於无责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认识或认识可能性,
这里的认识或认识可能性并不需要积极的利用的主观意思,
而是只要知道或者可能知道茫了之後会抓狂即可。
这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的第二个内容。
而这个东西重要性在於
具备这样的认识或认识可能性才有可能排除结果行为责任能力的问题,
而使得结果行为责任能力欠缺或降低的法律效果可以被忽略。
你所说的关卡应该就是指这个。
附带一提,也会有双重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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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上是这样,有错请指正~
有问题赶快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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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36.48
1F:→ unequaled:其实可以不用执着到底几个故意........................ 12/10 23:17
2F:→ unequaled:原本故意该认识的就要认识,对於自陷责任能力欠缺的状态 12/10 23:19
3F:→ unequaled:这个必须认识或有认识可能,这个才是原本所没谈到的 12/10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