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kbornguy (小光投)
看板HolySee
标题[问题] 罪数问题
时间Sun Apr 27 22:56:48 2008
一、
探知他人秘密之後泄密的行为。
应该说是泄密行为被探知行为吸收,或是探知行为被泄密行为吸收?
要怎麽区别由谁来吸收谁??(罪数的讲义看不太懂)
又如果探知秘密之後,记在脑袋里,一个月之後才泄露,是不是已经不可以说是基於一个
犯意的行为,而应该两个行为成立数罪并罚?
二、
侵入住居→违法搜索→窃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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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理性领域的支配 财产
法益保护不同的情形,讲义上说是成立牵连犯,从一重。但牵连犯废除之後,实务多以数
罪并罚来解决;而老师则认为应该要对法益的异同进行宽松的解释,尽量成立吸收关系(包
括一罪?)。这时候法益解释的标准是什麽??又为什麽不能成立想像竞合呢??因为上面这样
算是「数行为」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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