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Squirrel (松鼠~)
看板HolySee
标题Re: 大一刑总考前的小小帮助
时间Thu May 1 01:33:43 2008
: 1 C在得知事态紧急後仍不以为意,继续处理自己的事,完全没有出房门查看的
: 行为可能构成刑法271条不作为杀人罪。
: C此处的不作为本身,作为判断其是否构成不作为杀人的实行行为起点。配合题
: 目一开始所说的喷樟脑油的行为,因着事实上的危险前行为使得C具备了保证人
: 地位。此处的不出房门查看,在判断上即可将其视为「不为法所要求、期待行为
: 」的不作为,在条件因果的判断上,「若作为(出房门查看)则将导致结果(丁
: 丁死亡)的不发生」,而至於在相当因果关系上,因为保证人地位人份的确立,
: 当其行为确实已可以被评价为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广义相当性就确立了。剩
: 下的问题只剩下狭义相当性的判断,也就是行为与结果间是否有第三人(在本题
: 中的乙)的介入情事足以截断相当因果关系,而若按本题叙述观之,乙在最後丁
: 丁昏迷阶段的不为救助(继续看精采的基袜大战)一事,在明知情况危急且仍不
: 为因法令而赋予之救助义务,这样的故意行为足以截断原来C行为与结果间的因
: 果关系,故此一行为仅能论以未遂。
: C在欠缺阻却违法事由与明知丁丁自小患有蚕豆症一事,闻到樟脑油将会造成其
: 红血球之溶解,进而产生休克现象甚至死亡,因此在其得知事态紧急後仍不以为
: 意,完全没有出房门查看的不为救助之行为行为成立杀人未遂罪。
关於此题我也有些问题:
1.C的行为并未成立排他性支配领域,这样会生成作为义务吗?
2.结论既将C论为未遂,则法益危险高涨(着手)的时点为何?
於该时点C作为义务所创设的因果进程还未中断吗?
(例如乙介入之类的...)
3.乙於丁丁的死亡结果并无认识,如此虽有作为义务,
但会成立271的普通杀人罪吗?
助教这麽热心,po了拟答上来,
还问这种问题真不好意思~^^
麻烦助教回答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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