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nt2001 (雪上加霜)
看板HolySee
标题Re: 大一刑总考前的小小帮助
时间Thu May 1 04:13:46 2008
※ 引述《RSquirrel (松鼠~)》之铭言:
: : 1 C在得知事态紧急後仍不以为意,继续处理自己的事,完全没有出房门查看的
: : 行为可能构成刑法271条不作为杀人罪。
: : C此处的不作为本身,作为判断其是否构成不作为杀人的实行行为起点。配合题
: : 目一开始所说的喷樟脑油的行为,因着事实上的危险前行为使得C具备了保证人
: : 地位。此处的不出房门查看,在判断上即可将其视为「不为法所要求、期待行为
: : 」的不作为,在条件因果的判断上,「若作为(出房门查看)则将导致结果(丁
: : 丁死亡)的不发生」,而至於在相当因果关系上,因为保证人地位人份的确立,
: : 当其行为确实已可以被评价为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广义相当性就确立了。剩
: : 下的问题只剩下狭义相当性的判断,也就是行为与结果间是否有第三人(在本题
: : 中的乙)的介入情事足以截断相当因果关系,而若按本题叙述观之,乙在最後丁
: : 丁昏迷阶段的不为救助(继续看精采的基袜大战)一事,在明知情况危急且仍不
: : 为因法令而赋予之救助义务,这样的故意行为足以截断原来C行为与结果间的因
: : 果关系,故此一行为仅能论以未遂。
: : C在欠缺阻却违法事由与明知丁丁自小患有蚕豆症一事,闻到樟脑油将会造成其
: : 红血球之溶解,进而产生休克现象甚至死亡,因此在其得知事态紧急後仍不以为
: : 意,完全没有出房门查看的不为救助之行为行为成立杀人未遂罪。
: 关於此题我也有些问题:
: 1.C的行为并未成立排他性支配领域,这样会生成作为义务吗?
咦,C的行为有成立排他性支配领域呀。应该说C的作为不具备杀人的实行行为
性,但是基於危险前行为的创出,构成排他性支配领域(理由如前面某篇所述)
。我们认为他在此时因此具备保证人地位,而C的作为义务也就连带一起被刑法
规范所赋予。也就是说作为义务跟保证人地位是一套的,会同时一起出来的。
: 2.结论既将C论为未遂,则法益危险高涨(着手)的时点为何?
: 於该时点C作为义务所创设的因果进程还未中断吗?
: (例如乙介入之类的...)
C论为未遂是因为有因果截断溯及禁止的关系,至於着手时点的判断仍是就个案
具体情势来做实质判断。看法益是不是已经进入危殆化阶段了,也就是放着它不
管让它一直前进法益也就会因此被毁掉的时点,我们就说此时已经着手了。
: 3.乙於丁丁的死亡结果并无认识,如此虽有作为义务,
: 但会成立271的普通杀人罪吗?
: 助教这麽热心,po了拟答上来,
: 还问这种问题真不好意思~^^
: 麻烦助教回答罗~
我快昏倒睡着了,剩下明天再补好了,毕竟主观要件问题跟挟义相当性的介入问题
不是这次小考的重点,容我偷个懒先去睡吧,我都快要不知道我自己在回什麽了,
脑袋无法思考啦,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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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我们看不见,
那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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