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ego99 (谁是我的小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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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台湾家教
时间Fri Mar 9 11:46:03 2012
我会建议被超收的老师准备好两样资料
(1) 汇款明细的电子档(扫描、照相、或者网路ATM明细)
(2) 仲介网站上公布的收费标准的网址
基本上只要是能证明仲介收超过5%的都可以
然後利用
http://kmvc.mol.gov.tw/qDocPCase/index.html 去申诉
至少愈多人申诉,能被重视的机率就会愈大。
这比在版上建议其他人只要付5%,
然後被仲介找麻烦的好,不是吗?
今天你确认过案件,也接受案件了
却不想付钱(或少付),真的我很难理解这是什麽心态,
的确啦,我真的不能用我自己的想法去限制别人的想法,
所以在这篇我就只给建议以及赚一点P币,其他就不多说了。
※ 引述《jungjungjung (jung)》之铭言:
: 就业服务法
: 第 35 条 私立就业服务机构得经营下列就业服务业务:
: 一、职业介绍或人力仲介业务。
: 二、接受委任招募员工。
: 三、协助国民厘定生涯发展计画之就业谘询或职业心理测验。
: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就业服务事项。
: 私立就业服务机构经营前项就业服务业务得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及金额
: ,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私立就业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金额标准
: 第 1 条 本标准依就业服务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 第 4 条 营利就业服务机构接受本国求职人委任办理就业服务业务,得向本国求职
: 人收取费用之项目及金额如下:
: 一、登记费及介绍费:合计不得超过求职人第一个月薪资百分之五。
: ※ 引述《Bonboo (矛盾综合体)》之铭言:
: : 我无法认定台湾家教有没有违法?
: : 因为那是政府的管辖权
: 家教媒合 仲介收费有上限
: 2011-6-20〔记者邱绍雯报导〕
引言恕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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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85.225.177
1F:推 jimmy780331:推~ 114.36.181.98 03/09 11:47
2F:推 loveryiyi:这方法不错 一人一信吧~ 114.47.134.62 03/09 11:49
3F:→ loveryiyi:不要再漠视自己的权利了 114.47.134.62 03/09 11:49
4F:推 repast:劳工局不处理,就写信给县市长信箱和政风处 140.123.28.191 03/09 15:18
5F:推 yngyngliu:早申诉过了 台大菁英也没好哪 政府都是220.132.138.152 03/10 02:21
6F:→ yngyngliu:敷衍回应 说查也没动作 花时间申诉不如220.132.138.152 03/10 02:22
7F:→ yngyngliu:做好自己的事 唉~220.132.138.152 03/10 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