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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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与联合国打对台?川普设和平理事会 生杀大权一把抓
时间Wed Jan 21 14:47:20 2026
标题:
与联合国打对台?川普设和平理事会 生杀大权一把抓
新闻来源:
https://udn.com/news/story/6809/9278264
联合报 记者陈湘瑾、国际中心/综合报导
美国总统川普设立、用於加萨战後治理与重建的「和平理事会」成员与章程陆续出炉。外
界发现川普可能想透过这个理事会介入加萨以外冲突,有另立门户与联合国打对台意味。
广发邀请函 中国亦受邀
纽约时报指出,邀请各国加入「和平理事会」的相关信函十六日陆续寄出,受邀者除英、
法、加拿大及沙乌地阿拉伯等美国长年盟友外,也出现俄国、白俄等传统上不是西方盟邦
的国家。
中国大陆外交部发言人郭嘉昆昨日证实,中方已经收到美方邀请,但他并未进一步说明大
陆是否会加入。
随函附上的章程草案显示,和平理事会的定位不仅限於加萨,还可介入全球各地争端,形
同打造一个由美国主导、与联合国分庭抗礼的体系。
各国若欲取得永久席位,须於第一年缴交超过十亿美元,亦可选择免费加入为期三年的非
永久成员。目前仅阿根廷总统米雷伊、匈牙利总理奥班、加拿大总理卡尼等少数国家领袖
表态愿意加入。
该理事会最初是川普「战後加萨」愿景的一部分。去年他斡旋加萨停火时,打算设和平理
事会成为协助监督加萨重建与治理的「新国际过渡机构」;委员会成员将包括各国领袖,
并由他本人担任主席。
後来联合国安理会去年十一月通过一项美国起草的支持和平理事会决议,赋予理事会国际
合法性。决议授权理事会与各国政府合作,为加萨招募国际维和部队,还叙明在巴勒斯坦
自治政府完成改革前,理事会将依川普的加萨计画行事。
为加萨成立 却未提加萨
然而「以色列时报」检视理事会章程後发现,章程通篇只字未提加萨,研判美国很可能想
藉这个理事会介入或解决全球其他冲突。然而联合国安理会去年十一月决议所赋予的任务
范围仅限加萨,且仅维持到二○二七年底。
法新社引述章程序言提及,理事会「是一个致力於促进稳定、恢复可靠和合法治理,并在
受冲突影响或威胁地区确保持久和平的国际组织」。章程强调建立一「更灵活、更有效的
国际和平建设机构」,并指理事会将「依照国际法执行相关和平建设职能」。
章程赋予川普作为主席相当大的个人权力,他将任命一个理事会下辖的「执行委员会」以
落实决策,主席可罢免执委会成员及否决执委会决议,也可指定继任者,还拥有设立、调
整或解散附属机构的权力。
担任主席的川普将负责决定邀请哪些国家加入,已收到邀请的国家包括中国、俄罗斯、加
拿大、埃及、阿根廷、约旦、巴西、巴拉圭、印度、巴基斯坦、匈牙利、罗马尼亚、德国
、法国、义大利、匈牙利、罗马尼亚、乌兹别克、白俄罗斯、希腊、摩洛哥、斯洛维尼亚
、波兰、英国等。
章程规定「在至少三个成员国同意受其约束」时即正式生效。纽时指出,目前不清楚和平
理事会将对加萨行使多大程度监督、监督会持续多久。
按:章程文本(编译版)
序言
宣告持久的和平有赖於务实的判断、常识性的解决方案,以及勇於背离那些屡屡失败之方
法与制度的勇气;
认知到唯有在人民被赋予对自身未来的主导权与责任时,长久的和平方能扎根;
确认只有建立在共同分担责任与承诺基础上的、持续且以成果为导向的夥伴关系,才能在
长期难以实现和平之地区确保和平;
痛惜过多的和平建设方式助长了长期依赖,并将危机制度化,而非引导人民走出危机;
强调有必要建立一个更加灵活且高效的国际和平建设机构;以及
决意集结一个致力於务实合作与有效行动的自愿国家联盟,
在判断受指引、正义受尊崇之下,各缔约方特此通过《和平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宗旨与职能
第一条:使命
和平委员会为一国际组织,其宗旨在於促进稳定、恢复可靠且依法运作的治理,并在受冲
突影响或威胁之地区确保长久和平。和平委员会应依据国际法,并依本宪章规定经核准後
,执行相关和平建设职能,包括制定并推广可供所有追求和平之国家与社群适用的最佳实
务。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二条之一:会员国
和平委员会之会员资格,仅限於由主席邀请参与之国家,并於该国依第十一章通知同意受
本宪章拘束时生效。
第二条之二:会员国责任
(a) 各会员国应由其国家元首或政府首长代表出席和平委员会。
(b) 各会员国应在其各自国内法律授权范围内,支持并协助和平委员会之运作。本宪章任
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赋予和平委员会在会员国领土内之管辖权,或在未经会员国同意下
,要求其参与特定和平建设任务。
(c) 各会员国之任期自本宪章生效日起最长为三年,得由主席续任。本三年任期之限制,
不适用於在本宪章生效後第一年内,向和平委员会提供超过十亿美元现金资助之会员国。
第二条之三: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资格於下列情形中最早发生者即告终止:
Ⅰ 三年任期届满,但符合第二条之二(c) 且经主席续约者除外;
Ⅱ 依第二条之四退出;
Ⅲ 经主席决定除名,且未遭三分之二会员国否决;或
Ⅳ 依第十章解散和平委员会。
会员国资格终止後,该国亦不再为本宪章缔约方,但仍得依第二条之一再次受邀成为会员
国。
第二条之四:退出
任何会员国得随时以书面通知主席,退出和平委员会。
第三章——治理
第三条之一:和平委员会
(a) 和平委员会由其会员国组成。
(b) 和平委员会应就其议程上所有提案进行表决,包括年度预算、设立附属机构、任命高
阶行政人员,以及重大政策决定,如批准国际协议与推动新的和平建设倡议。
(c) 和平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表决会议,并得於主席认为适当之时间与地点另行召开
。会议议程由执行董事会拟定,经会员国通知与意见徵询後,并由主席核准。
(d) 各会员国於和平委员会中享有一票表决权。
(e) 决议须经出席并投票之会员国过半数通过,并须经主席核准;如票数相同,主席得以
其主席身分投票。
(f) 和平委员会亦应与执行董事会定期举行非表决会议,会员国得於会中就执行董事会之
活动提出建议与指引,执行董事会并应就其运作与决定向和平委员会报告。此类会议至少
每季召开一次,其时间与地点由执行董事会首席执行官决定。
(g) 经主席核准,会员国得由替代之高阶官员出席所有会议。
(h) 主席得依其认为适当之条件,邀请相关区域经济整合组织参与和平委员会之程序。
第三条之二:主席
(a) 唐纳.J.川普将担任和平委员会之首任主席,并,仅受第三章规定之拘束下,另行
担任美利坚合众国之首任代表。
(b) 主席享有专属权限,可依需要或适当性设立、调整或解散附属机构,以履行和平委员
会之使命。
第三条之三:继任与替补
主席应随时指定一名主席继任人。主席之替补仅得於其自愿辞职或经执行董事会一致决议
认定其无法履职时发生;於该等情形下,主席指定之继任人应即刻接任主席职务,并承担
主席之一切相关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之四:分委员会
主席得依需要或适当性设立分委员会,并订定各该分委员会之任务、架构与治理规则。
第四章——执行董事会
第四条之一:执行董事会之组成与代表
(a) 执行董事会由主席遴选,并由具全球影响力之领袖组成。
(b) 执行董事会成员任期为两年,得由主席随时免职,并可由主席酌情续任。
(c) 执行董事会由主席提名并经执行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之首席执行官领导。
(d) 首席执行官应於执行董事会成立後前三个月内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其後每月召开一
次,并得视需要另行召集会议。
(e) 执行董事会之决议须经出席并投票之成员过半数通过,包括首席执行官在内;该等决
议即时生效,惟主席得於其後任何时间行使否决权。
(f) 执行董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
第四条之二:执行董事会之职权
执行董事会应:
(a) 行使履行和平委员会使命所需且适当之权力,并与本宪章一致;
(b) 依第三条之一 (f),每季向和平委员会报告其活动与决定,并得依主席决定於其他时
间报告。
第五章——财务规定
第五条之一:费用
和平委员会之经费,来自会员国、其他国家、组织或其他来源之自愿性资助。
第五条之二:帐户
和平委员会得授权设立必要之帐户以执行其使命。执行董事会应就预算、财务帐户与支出
,设立必要或适当之控制与监督机制,以确保其完整性。
第六章——法律地位
第六条
(a) 和平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具备国际法人资格,并享有履行其使命所需之一切法律能力
,包括但不限於缔结契约、取得及处分不动产与动产、提起法律程序、开立银行帐户、接
收与拨付公私资金,以及聘雇人员。
(b) 和平委员会应确保其本身、附属机构及人员在履行职能时所需之特权与豁免;该等特
权与豁免,应透过与和平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运作所在地之国家所缔结之协议,或由该等
国家依其国内法律所采取之其他措施加以确立。和平委员会得授权指定官员代表其谈判并
缔结该等协议或安排。
第七章——解释与争端解决
第七条
和平委员会会员、机构及人员间,就与和平委员会相关事项所生之内部争端,应依本宪章
所确立之组织权限,以友好合作方式解决;为此目的,主席为本宪章意义、解释与适用之
最终权威。
第八章——宪章修正
第八条
宪章修正案得由执行董事会,或至少三分之一之和平委员会会员国共同提出。修正案应於
表决前三十日送达所有会员国。修正案须经和平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主席确认
後方得采纳。涉及第二、三、四、五、八及第十章之修正,须经和平委员会一致同意并经
主席确认。修正案於符合相关要件後,依修正决议所指定之日期生效;如未指定日期,则
即时生效。
第九章——决议或其他指令
第九条
主席得代表和平委员会,依本宪章通过决议或发布其他指令,以执行和平委员会之使命。
第十章——存续期间、解散与过渡
第十条之一:存续期间
和平委员会持续存在,直至依本章解散;解散时,本宪章亦同时终止。
第十条之二:解散条件
和平委员会得於主席认为必要或适当时解散,或於每一个奇数历年年底解散,除非主席於
该奇数历年之十一月二十一日前予以续期。执行董事会应制定解散时清算所有资产、负债
及义务之规则与程序。
第十一章——生效
第十一条之一:生效与暂行适用
(a) 本宪章於三个国家表示同意受其拘束时生效。
(b) 需经国内程序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宪章之国家,同意暂行适用本宪章之规定,除非该
国於签署时已通知主席其无法暂行适用。未暂行适用本宪章之国家,得在完成国内批准、
接受或核准前,经主席同意,以无表决权会员身分参与和平委员会之程序。
第十一条之二:保管国
本宪章正本及其任何修正案,应交由美利坚合众国保管;美利坚合众国特此指定为本宪章
之保管国。保管国应即时向所有签署国提供本宪章正本及其任何修正案或附加议定书之核
证副本。
第十二章——保留
第十二条
不得对本宪章作出任何保留。
第十三章——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之一:官方语言
和平委员会的官方语言是英文。
第十三条之二:总部
和平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得依本宪章设立总部及外地办公室。和平委员会应视需要,与接
待国协商并缔结总部协定及外地办公室协定。
第十三条之三:印章
和平委员会应设有正式印章,其式样由主席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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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壶浊酒尽余欢,今宵别梦寒。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问君此去几时还,来时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难得是欢聚,惟有别离多。
——【现代】李叔同《送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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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laptic (180.74.219.147 马来西亚), 01/21/2026 15:4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