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hris (cruising Panama Canal)
看板Immigration
标题Re: 申请I-485、I-131期间出入境问题
时间Fri May 20 08:15:02 2016
※ 引述《apwl (NAI)》之铭言:
: 我於2月返回台湾欲安排手术切除甲状腺
: 但才抵台三天 律师通知我先生的I-140已过
: 希望我回美国一起申请I-485
: 律师说我若回美国一起申请 不到三个月即可拿到绿卡
: 若在台湾申请I-485 则要等上一年
在台湾是申请I-824 follow to join,进行CP流程,有可能半年到一年
: 考虑到之後可能有长达一年要与先生分开
: 最後选择回美一起申请I-485与EAD/AP
: 没想到回美国後律师才说我以F2入境
: 必须多等两个月 所以我的I-485与AP是4/26 才寄出的
补充说明一下。
这个看法是有争议的
国务院的guidance 9 FAM 40.63 N4.7-1是针对4种情形
此例F2入境後送I-485不应该被视为这四种情形
事实上有板友曾经以F2的身份办EB2移民,以主申请人的身份AOS (I-485)
而且还在用F2重入境之後因自己的PERM已通过,就在入境几天内送出I-485
後来也轻松通过
他的配偶(F1)则是以附属的身份也送I-485,也轻松通过
此例你的配偶(F1)以主申请人的身份AOS,也快速通过
板上也有许多的F1/F2/J1/J2身份人士顺利的AOS拿到绿卡
没有任何一个案例被刁难
再再的说明F/J身份绝对可以办AOS
这些反例,多次的破斥了「F/J身份不能办绿卡、不能有移民意图」的误解
有这些误解的人,是没见过世面的公司/HR/律师/申请人,对规定不求甚解的结果
正确的说法是: 申请F/J签证的时候,不能有移民意图,否则拿不到签证。
拿到签证、取得身份之後,可以改变意图
I-485的说明书允许绝大多数身份(包括F/J)的人申请,
而且没有规定要入境满30/60天才能送件
60天的规定只是个guidance,不是法律。而且是明确的以四种方式违反身份时才适用
入境後马上和公民结婚办身份,才是这四种状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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