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rhand (to be with you)
看板Insurance
标题Re: [问题] 医疗险意外险有什麽限制阿?
时间Mon Aug 23 03:40:59 2010
前文怒删~
※ 引述《sonican (so)》之铭言:
: 我的2家保险公司都问过了 收据要正本 冏...
: 负责任的保险公司最起码客户保了实支实付型
: 核保人员就该去查之前的保险有没有冲突到 这样才对吧
试问S版友,您念书时所投保的险种是多久以前的保单?!
就我目前南山送的件来说,
核保都会查...不管在告知栏上有无说明友家投保状况,
只要在友家有查到投保实支实付险种,就发照会给我,
若要加保此险种,需先退保友家此险种。
且依照金管会对於实支实付医疗险示范条款里,
若保户於投保时已告知保险公司在友家有投保实支实付医疗险,
而保险公司知悉且同意承保,
以及同一家保险公司承保同一保户二张以上实支实付型保单
则保险公司须接受其副本理赔。
因南山在正常情况下只接受收据正本,因此不管保户於投保时是否有告知
核保人员都会做查询,只要查询到友家有实支实付型险种,就发照会给业务员。
实务核保理赔上若有其它版友有特别经验,还请指教。
以下附上
"金管会 2006-11-02 "所公布之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单示范条款(实支实付型)修正条文对照 "
第十八条之说明:
三、 实支实付型医疗保险商品其保险金之申领,如不接受收据影本、抄本、誊本等文件
者,应依95年9月1日订定之「人身保险商品审查应注意事项」第57条规定办理,并於要保
书揭露,且由要保人签署同意:
(一)被保险人於投保时已通知保险公司有投保其他商业实支实付型医疗保险,而保险公司
未拒绝承保者,其对同一保险事故已获其他保险契约给付部分仍应负给付责任。
(二)被保险人於投保时已投保其他商业实支实付型医疗保险而未通知保险公司,则对同一
保险事故中已获得全民健康保险或其他人身保险契约给付的部分不负给付的责任。但保险
公司应以「日额」方式给付,前述日额之计算标准,保险公司於设计保险商品时应明定之
。
(三)同一家保险公司承保同一被保险人二张以上不接受收据影本、抄本、誊本等文件之实
支实付型医疗保险商品者,对同一被保险人於同一保险事故已获该保险公司其他人身保险
契约给付部分,仍应负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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