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gon0204 (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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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保险一点灵》保单但书 一定要看清楚
时间Mon Aug 30 23:31:55 2010
【邱金兰】
阿美(化名)多年前跟保险公司买了一张终身寿险,并附加伤害住院日额特约、住院医疗
日额给付保险附约,前年阿美因意外摔倒导致子宫出血合并早产迹象,住院安胎治疗,後
来被迫剖腹产。
出院後,阿美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公司以住院安胎是医疗险保单条款中
的「除外责任」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主张,对於阿美的伤害住院日额特约已经给付保险金;对於医疗日额给付保险附
约,因保单条款的「除外责任」包括「怀孕、流产或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或
医疗行为必要的流产不在此限。」
阿美因意外摔倒导致子宫出血并早产迹象,住院安胎治疗,就是属於上述除外责任范围,
因此不予给付。
阿美认为,保单条款除外责任中的但书约定:「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或医疗行为必
要的流产,不在此限。」她住院安胎是针对流产现象的必要医疗行为,她是在医生建议下
安胎治疗,且当时胎儿体重过轻、不易存活,保险公司不理赔,实在说不过去。
阿美向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申诉,保发中心认为,阿美的情况是意外事故导致,但是否属於
但书中「流产」则有疑义。医学临床上对「流产」的定义是指子宫内妊娠20周以内,至於
怀孕37周後分娩者称为「足月生产」,未足37周分娩者称为「早产」。
阿美因妊娠34周意外跌倒,导致子宫出血并有早产迹象而住院安胎治疗,所谓「早产迹象
」是指上述未足月分娩的徵兆,是怀孕所致的并发症之一,属於保单条款除外责任中的「
怀孕或分娩」范围,也不算除外责任条款但书约定的「流产」例外应理赔项目,保险公司
应该没有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提醒保户,伤害险并未将安胎列为除外责任,但健康险则有排除条款规定。健康险保单条
款通常会将怀孕、流产或分娩列为除外责任而不理赔。有些保单对於这些除外责任还会有
「但书」约定,写明针对什麽特殊情况可以不受除外责任限制,有些保单则没「但书」约
定。
保户投保时最好看清楚,了解哪类型保单才能符合自己的需求。万一发生意外事故时,最
好看清楚投保的保单有关但书约定的范围,才能据理力争。
【2010-08-28/经济日报/S03版/保险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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