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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金管会:将要求提出证明文件 并书面说明
时间Mon Oct 18 08:23:51 2010
针对保险公司在拒绝理赔时,仅是口头表达,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十四日决议,将来保险公
司应以书面方式,详细叙明拒绝理赔理由,以及保险契约所依据的条款与相关规定,并且
应检附支持拒赔的各种证明文件,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也承诺会准备好,并於十一
月开始实施。
提案的立法委员指出,在不少保险理赔纠纷当中,保险公司仅以保险法第64条第2项规
定,表示要保人在投保时并未据实说明,以及同法第127条规定,认为要保人在投保时
已经罹患疾病,来拒绝给付保险金,并且以该法第25条规定拒绝返还已收保险费。对民
众来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仅是引述上述条文规定,也未对拒绝理赔做出理由说明,
但民众申请保险理赔,却必须检附医疗相关证明文件,相当不合理。因此提案并要求未来
保险业者无论是进行理赔或者拒绝理赔,都应详细说明理由,并且附上相关文件,以证明
理赔或者拒绝理赔的合理性。
金管会官员表示,保险业者在拒绝理赔时本来就应该向保户说明原因,而证明文件的部分
,的确有其必要,只是证明文件应该提供到什麽程度,则还有商议空间,毕竟若是完全依
照立委所提案「医生意见、医事证明及医疗说明」等文件要求,这些证明文件可能会涉及
到个人资料保护的问题,金管会将再深入规划,并且尽快完成。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参照现行保险法第34条第1项规定,保险人应於要保人或被保险人
交齐证明文件後,於约定期限内给付赔偿金额。无约定期限者,应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内
给付之。这样的规定等於是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交齐证明文件,若未交齐,保险人
并无给付赔偿金额的必要,但相对来说,保险人则无拒绝理赔的提出文件义务,若能够要
求保险人在理赔或者拒绝理赔时,皆提出相关证明文件,并详细说明理由,相信对於保户
来说,也较有争取权益的空间。
相 关 资 料
■保险法 第 25,34,64,127 条
■99年保险上字第 10 号
■98年保险字第 6 号
■96年保险小上字第 1 号
■卫署医字第 0960070721 号
■台财保字第 0930002305 号
来源 法源法律网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86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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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lvies:早该如此了! 不然保险公司真的过太爽 10/18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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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eggyuttk:得利一方负举证责任 不是天经地义吗? 10/18 22:22
6F:→ eggyuttk:简言之 保险公司拒绝依约理赔即为得利一方自需负举证之责 10/18 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