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分说 不分说 不由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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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抛弃继承後,仍然可以领取保险金吗?
时间Thu Nov 18 18:31:45 2010
※ 引述《coolper (绰号昵称)》之铭言:
: 最高法院的见解认为,如果在保险契约中载明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在「保险契约签
: 订时」的法定继承人的受益人地位就已经确定了,不会因为後来的抛弃继承,导致溯及自
: 继承开始时丧失继承人的身分,而受到影响。
: 所以B、D抛弃继承并不影响他们的受益人身分,仍然可以领取该笔保险金。
: ◎参考资料:
: 最高法院在97年度台上字第2087号判决:
: 本件被保险人向康健保险公司投保康健团体保险计划时,约定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 为原审合法认定之事实,而於该保险契约签订时,被上诉人既为被保险人之「法定继承人
: 」,渠等为该契约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确定,不因继承开始後渠等抛弃继承,致溯及自继
: 承开始时丧失继承人之身分,而受影响。
该案件并无考虑到前後婚配偶争保险给付的状况...
对於个案的当事人来说,的确是达到目的了
不过我不认为这应该被视为通案见解
以前後婚配偶争保险金为例
若前妻主张保险契约签订於前婚存在时,照97台上2087,前妻即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
之一,因而判前妻为受益人,被继承人死亡时之配偶非受益人,是否合理?
97台上2087的案例事实,我猜想可能全部继承顺位都抛弃了,最後会导致无人继承,
本於保险公司保费收了,不用理赔感觉会很ooxx,因此判赔。但是判决理由可以不这
麽写,1.保险法与继承法有本质上不同,继承法上抛弃继承会溯及,保险契约的认定
上未必溯及。2.探求缔约人真意,应解为既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缔约人即无意在
契约订立时决定个别受益人,而仅以特定之方法指定,故缔约人所指定之法定继承人
,即为被保险人死亡时,依民法定顺位之继承人,抛弃继承既不为缔约人缔约所能预
测,故应以未为抛弃继承状况下之原继承人为受益人。
也就是说,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代替97台上2087的「保险契约签订时」
会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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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滚长江东逝水 浪花淘尽英雄
是非成败转头空 青山依旧在 几度夕阳红
白发渔樵江渚上 惯看秋月春风
一壶浊酒喜相逢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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