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gon0204 (锭嵂保险经纪人-松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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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保险一点灵》车祸调解 别漏约保险员
时间Mon Jan 3 23:34:44 2011
【记者/邱金兰】
小吴(化名)多年前开车,在路口被小林(化名)的车碰撞,导致小吴颈椎挫伤,并颈椎
第五节压迫性骨折。本案经由台南地方法院简易庭审理後,小吴跟小林在调解庭以10万元
和解。
事後,小吴依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通称任意险)条款「直接请求权」规定,向小林投保
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表示,在调解庭时保险公司未派员到场,且调解书非判决
书,因此无法依「直接请求权」条款给付和解金。
换言之,小吴应先与被保险人小林洽谈和解事宜,并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与会,经保险
公司同意和解金额,才能依法理赔相关保险金。
但小吴认为,车祸发生後,车损人受伤,期间多次调解,刑事肇事责任的确定及民事赔偿
金额的确认,耗时近两年,最後在法院内双方出庭接受法官的调解。
根据小吴所知,小林确实有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到场,但理赔人员表示有事无法出庭,
也未指派他人出庭,或告诉小林不要接受法官的调解。但事後,保险公司却推说相关人员
未到场,双方在法院内的调解,无法拘束保险公司,明显推卸责任。
小吴无法认同保险公司的主张,於是向保险事业发展中心提出申诉。
保发中心调处结果认为,如果小吴提出相当的证据,证明当初法院开庭时,确曾通知保险
公司参与调解事宜,而保险公司因可归责於己的事由未能参与时,则保险公司仍应受调解
结果的拘束。
就算保险公司不受调解效力的拘束,不代表保险公司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
能证明其和解赔偿的金额,确实是第三人的损害金额者,保险公司依法仍应负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小吴提及法官曾当庭表示,就算双方不接受10万元的和解金额,也将以此金额
为判决标准,但双方仍须缴判决费等。
因此,如果小吴可以提出相当的证据,证明调解的赔偿金额,是合理且适当的金额,在保
险公司提出10万元是有虚报浮滥等情事前,保险公司就本案仍应负理赔责任。
提醒保户注意的是,调解时一定要有对方保险公司的人员在场,才可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就算保险公司不认同调解结果,在「加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金额」,以及「任意险保险金
额」范围内,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因此,保户仍要据理力争。
【2010-12-30/经济日报/B4版/理财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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