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ngwenh (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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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讯] 北市合法於平屋顶上建造斜屋顶
时间Wed Dec 20 17:42:01 2006
希望没OP
台北市顶楼防水整修另一个选择
http://www.gazette.taipei.gov.tw/pdf/200602100.pdf#page=010
台北市政府公报 95 年春字第 26 期
修正「台北市免办建筑执照建筑物或杂项工作物处理原则」第二点第十八款
二、下列建筑物或杂项工作物建造时应向台北市政府工务局(以下简称本府工务局)
申请,经核准後始得建造,除第十八款外并应於施工前完成消防设备审查并经竣
工勘验(含消防检查)合格核发使用许可(凭接水电)後方得使用。
(十八)符合下列规定之合法建筑物为防漏目的,於平屋顶上建造斜屋顶:
1.限建筑物为5 楼以下平屋顶,建造逾20 年以上或经依法登记开业之建筑师
或相关专业技师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
99 条规定应留设屋顶避难平台之建筑物。
2.斜屋顶应以非钢筋混凝土材料(含钢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不得加设壁
体或门窗,高度从屋顶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1.5 公尺,屋檐小於1 公尺或
原核准使用执照图样女儿墙高度加斜屋顶面厚度。
3.斜屋顶不得突出建筑物屋顶女儿墙外缘。但屋顶排水沟及落水管在基地范围
内,且净深小於30 公分者,不在此限。
4.屋顶平台面对道路或基地内通路应留设无顶盖式之避难空间,其面积应大於
该户屋顶面积1/8,且不小於3Mx3M,与楼梯间出入口间并应留设净宽度
1.2 公尺以上之通道。但无楼梯间通达者,得免留设。
5.申请人应检附工程图说、不燃材料证明、结构安全监定证明书(由建筑师或
相关专业技师签证负责)、直下方全部楼层区分所有权人之同意书及相关文件
向本府工务局建筑管理处(违建查报队)申请,且应於核准後3 个月内施
工完竣,并检附完工照片备查。但已成立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并向本府完成
报备有案者,其同意书应依规约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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