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SIL (C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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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分案查特支费 马英九列被告
时间Sun Sep 10 20:27:23 2006
※ 引述《long561 (陈冬天)》之铭言:
: 现在的症结就是在於 马市长是开了领据後 会计把款项拨到他户投
: 还是会计先把一个月17万先拨到他户头 马市长在之後才补领据作结
: 如果是前者那款项就是已经从公款支出了 所以随马市长运用
: 但如果是後者 那款项还是公款 只是交由马市长保管
照你所言,会出现下面两种情况:
1.将款项先交首长保管(钱是国家的)->首长提出领据(脱离国库)->首长支用
2.首长先提出领据(脱离国库)-> 将款项拨给首长->首长支用
所以重点应该是「首长支用」与「脱离国库」的先後
而不是「提出领据」与「拨款」的先後
因为决定款项在首长手上属於「保管」还是「所有」,是看领据的提出
换句话说,首长在提出领据之前,还是公款,提出领据之後,就不是公款
如果这样的前提成立,那我想马英九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机会就更低了
至少被认定为侵占罪的机率甚低
只要马英九提出领据之後才支用,就不会有侵占罪的客体存在
即便在提出领据之前就动用,还是会回到我前文谈及检察官在举证上的困难
而且以一个月为期的特支费来说
很难想像提出领据与月初拨款的时间差会有多长
: 我所谓的图利他人指的不是拨款的会计人员
: 而是作出这解释或决议的人
你前文的原文是:
如果是会计把该给现金或是该汇入专户的钱
直接汇进对方私人帐户
那麽还会多犯了个图利他人罪
所以我认为你这段指的是会计。
如果你指的是有权解释机关(或单位)的解释者,一来既然是有权解释机关
,除非检察官能引据比系争行政规则具上位效力的法令明文禁止该项解释内
容或方法,否则要说解释者「明知违背法令」,恐怕也不容易。二来刑法采
个人主义,通常这种解释或决议都是开会进行,与会者可能包括机关所属公
务员与外部人员(如学者),并於讨论後决议,此种情况要以谁为「行为人
」也是一个问题。
: 如果本金只是交由市长保管 自然利息就不该归市长所有
: 而存进私人帐户会使利息变的难以区分
: 所以必须存入专户使利息单纯化
: 当然如果本金已经是市长所有 那就没这些问题了
难以区分?应该不会吧。
假设我有一个帐户里面有私人款项10万元,又放入公款(本金)20万元,
那既然在同一个帐户,适用的利息应该同一,所以要计算出公款部分从存
入时至利息结算时所生的利息,应该只是普通计算机就能算出来的数目。
再说,只要利息还是被「暂放」在户头里由首长「保管」,就算与私人存
款利息放在同一个帐户而「难以区分」,也不会单就利息部分该当任何犯
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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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CSIL 来自: 218.184.181.27 (09/10 20:30)
1F:推 sati:比较白话的说法:马有没有犯法要看马怎麽始用特支费. 09/10 20:31
2F:→ sati:领据是重点,钱透过甚麽方式拨给马和贪污完全无关. 09/10 20:32
3F:推 cqafox:不会有问题的 要先有提出领.收据钱才会进户头 09/10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