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ku7777 (za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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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SOGO案心得1
时间Wed Oct 4 14:41:0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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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有关SOGO案的书类,起诉书,不起诉书,礼卷有关部份,大致浏览一次,
我只能说,案件这样办,难怪没人信. 这案子不好办没错,案件主要争议点也不在於礼卷
也没错,但不论主线(经营权)支线(礼卷)瑕疵太多,难以服人.
有关主线部份,
李(恒隆)称代垫2000万云云,要求章家偿付,但後来章家说词反覆,造成李无罪,
检方的认为
"证人说法前後已有不一,况经查证後,其中一笔系以汇款支付,
并非直接签发支票交付被告,有汇款单影本 1纸足凭,而与事实有所出入。
(换言之,检方不采信原告之证词,因其中一笔为汇款,非原告所称四纸支票)
再者,讯据证人即管理李恒隆财务之李秀峰证述:渠确曾收取明阳开发公司开立之
4纸支票,惟该款项性质非属章启明给付之报酬,实为章启明向渠借款交付之
保证票据等语"
(换言之,检方讯问被告之财务人员,采用其证词,非报酬,是借款,至於四纸支票云云,
则无关紧要)
大部份事,只要落实以钱追人追事,多少可建立出模式,多少钱不是重点,重点是李
在太百案中得到什麽,直接引用检方起诉书语
"讵林华德、李恒隆二人见太百公司与太设等关系企业已断绝交叉持股关系,
未来营运不受太设公司及其关系企业所拖累,且太百公司本身获利能力、现金流量
甚佳,未来前景看好,复凭藉章民强父子二人信任而掌握对太百公司、太流公司
之控制权,竟共同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萌生基於谋取未来处分太百公司资产或
以增资太流公司以稀释原股东股权之方式所生钜额不法利益之犯意"
问题来了,重点是什麽?
李在整个太百案中,得到什麽? 假设检方叙述为真,李根本在太百案中做白工,
因此
"被告林华德、徐旭东、黄茂德、李冠军与李恒隆、赖永吉间
,就上开各罪嫌间有犯意联络、行为分担,为共同正犯。渠
等与郭明宗间,就业务登载不实罪嫌间亦为共同正犯。渠等
所犯业务登载不实犯行之低度行为,为行使之高度行为所吸
收,爰不另论罪。渠等所犯上开各罪间,有方法结果之牵连
关系,请依修正前刑法第55条後段规定,从一重之背信罪嫌
处断。末请审酌被告林华德以其金融长才,受人委托办理纾
困,不思忠人之事,竟以其所具专业智能从中谋取钜额不法
利益,其恶性不可谓不重大;被告徐旭东为企业集团负责人
,被告黄茂德、李冠军则为该集团之高阶经理人,为思扩张
企业版图,竟与被告林华德、李恒隆等人共同谋取不法利益
,以此商业不法手段豪夺不法利益等犯罪动机、目的及犯罪
所得、犯後态度等一切情状,就被告林华德予以有期徒刑3
年 6月、被告徐旭东有期徒刑2年6月、被告黄茂德、李冠军
各有期徒刑2年之宣告。"
结果,在起诉书背信罪上无其名,是在高院另并案处理之
"另本件并未发现被告李恒隆尚有施以诈术使告诉人或第三人交付财物,亦无被告
李恒隆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情形,故与前开诈欺、侵占罪构成要件不符。此外,
复查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认被告有诈欺取财及侵占犯行,应认被告诈欺取财及
侵占之罪嫌,尚属不足。
四、被告李恒隆另涉背信罪嫌,另行并案台湾高等法院审理,附此叙明。
五、依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10款处分不起诉。"
诈欺侵占部份,无罪.
事实上重点就是钱,整个起诉书都没提到李在大百案中究竟取得多少不当利益,
与远东徐方面,在太流公司,金钱来往都不是直接进口袋,都是亿来亿去的买卖股权,
增资入主,与私人几无关联.
如不是与第一家庭扯上关系,根本没人会详看这份起诉书,而李也可自然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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