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n006 (找工作吗?)
看板kmt
标题[强迫症跳针] 为什麽特支费可汇入马帐户与报税?
时间Sun Nov 19 03:09:0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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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绿营不要跟跳针一样重复说同样的话
我就PO出来这些绿营懒的去找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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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营说:为什麽特支费可以汇入马英九帐户?
Ans. 国家法律说:
1.国库集中支付作业要点,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九条规定
国库支票之封发,应由各机关於下列五种方式中,洽受款人,在
付款凭单库款领取方式栏标明:
(一)存入受款人金融机构存款帐户。
(二)受款人自领。
(三)邮寄。
(四)支用机关领回转发-邮寄。
(五)支用机关领回转发-指定人员领取
。
2.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A 解释
国防部91.7.22.(91)珍琥字第002318号令转
行政院主计处91.7.10.处会字第091004940号函转
审计部91.6.25.台审部壹字第914180号函
主旨:有关公款之存管请确依会计法、国库法及中央政府各机关专
户存管款项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并於相关会计帐表妥适表达
,
不得再有未经核准自行开立或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管公款,而
致衍生帐外帐之情事,内部审核人员并应确实负责检查审核
。请照办!
因此马英九另开帐户会被纠正!
二、绿营说:马英九将特支费报上个人所得,当私人财产用
Ans. 国家法律说:
1.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点与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A解释
马英九只能选择五种领钱方式,而马英九选择第一种
2.根据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第五条规定 一定金额以上之存款需得
申报。因此马英九需将他的帐户申报出去。如果不将特支费报出去
国税局很快就来找他了。
3.所得税法 (民国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4 条第五项规定
左列各种所得,免纳所得税︰
公、教、军、警人员及劳工所领「 政府发给之特支费 」、实
物配给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贴。公营机构服务人员所领单一薪俸中
,包括相当於实物配给及房租津贴部分。
因此马英九需举证帐户的特支费部分才能免缴特支费所得税,
否则一律缴交所得税
4.行政院93.4.22.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A号函解释
主旨:令转修正中央机关首长、副首长特别费列支标准及特别费
报支手续,自九 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请照办!
说明:
一、依行政院93.4.22.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A号函办理。
二、行政院依立法院审查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
所作「各机关正、副首长特别费统删百分之二十,兼职人员
之特别费只能择一支用」之决议办理修正事项如次:
(一)中央机关首长、副首长列支标准表,如附件(注:略)
,本案所需经费在各机关年度预算相关科目业务费项下
列支。
(二)
特别费报支手续,仍以检具原始凭证列报为原则,倘有
一部分费用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时,得依首长、副首
长领据列报,但最高以特别费半数为限。惟兼任两个以
上机关首长者,仅得选择其中一个职务列支特别费。
因此马英九须以领据来领取不须原始凭证的特支费,财政部再依国
库集中支付作业要点汇到马英九帐户。
就这部分的程序马是正确无疑!另外他不报所得税才有问题1
三、谢长廷说他完全没问题,是吗?
1.国库集中支付作业要点,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九条规定
谢长廷以
(二)受款人自领。
(五)支用机关领回转发-指定人员领取。
如此以来,比汇入帐户更令人质疑,因为没有其交易纪录存在
2.谢长廷宣称以这些特支费作公益,但他拿着现金,
谁知道?
马英九除了领据可证明,帐户的交易纪录也可佐证
因此谢长廷令人可议的部分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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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霓,佳青、国勇可以下台了,我问政问的比你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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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newline 来自: 140.121.221.221 (11/19 06:05)
1F:推 wudanny:绿营:这法律洗沟敏洞订耶啦~条刚咩A钱耶啦~~~ 11/19 07:36
※ Vicky1016:转录至看板 HatePolitics 11/19 07:40
※ Vicky1016:转录至看板 ma19 11/19 07:40
2F:推 umax:Great 11/19 07:46
3F:推 hope951:绿立委:接发路喜洗沟敏洞订耶啦~条刚咩A钱耶啦~~~ 11/19 08:24
4F:推 teatea:楼上的.绿委的语言果然不是一般人听的懂得..所以他们大概还 11/19 09:07
5F:→ teatea:是看不懂原PO的解释 11/19 09:08
6F:推 weitaivictor:他们绝对看的懂原po的解释 但是她们更相信她们的支持 11/19 10:22
7F:→ weitaivictor:者 不会看懂原po的解释~~~ 11/19 10:22
8F:→ csb0913:原PO论点在扁版被驳得一蹋糊涂 11/20 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