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8888 (Don)
看板KMT
标题Re: [心得] 马英九 龙应台 猴子吃香蕉!!
时间Mon Apr 9 21:39:53 2007
http://tinyurl.com/38c4st
行政院主计处对国务机要费及特别费制度之沿革及改进报告
这是行政院官方对於特别费的说法
也是特别费预算编列机关对於特别费的见解
民国62年复鉴於预算在执行时,各级首长在事实上难免有若干机要性质之开支,无法取得
原始单据,行政院爰参照审计部的意见,增订在特别费半数范围内,可以首长、副首长领
据动支,采较为弹性方式处理,亦
未要求首长、副首长具领後,需再列明後续经费的使用
情形。至付款作业,实务上则有领取现金、支票或划拨入帐户等方式。
50余年来,一向基於尊重、信赖首长、副首长,均
由其统筹运用,采宽松弹性之认定,并
未对其支用范围及内容作更明确的表列,此一作法已相沿成习,并
形成行政惯例。
特别费之报支程序,通常是由机要及幕僚人员作相关支出的处理,只要在核定的预算额度
内,检附相关的合法凭证,或在半数范围内出具首长、副首长的领据,
各机关会计人员仅
就凭证作形式审查,对於支用的内容及项目,则基於尊重首长、副首长职务需要从宽认定
。
此一历经数十年的报支及核销程序,均列入机关年度决算,并依决算法规定由审计机关向
立法院报告後予以审定。总之,特别费从预算的编列,经费的报支、核销,会计报告的产
生,到决算的审定,均循例完成相关的法定程序,
长期以来并无争议。
--
我想关於特别费的定义,根据行政院的官方说法可以说是非常的清楚了
也就是说:可以推定,
特别费之性质如同杂膳费
只做
形式审查,形式符合则视为合法使用
不要求首长条列使用情形,的确是
多不退少不补
和法务部的函示是完全符合的!
而且此种领取方式,向来
没有争议,可见为主管机关所认可
不是「闯红灯太多抓不完」
而是主观机关一开始就允许这样领
换句话说,月初就想领月底特别费这种情形是另外一回事
但是月底花了$80,却领了$100,这种行为是特别费主管机关承认为合法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70.113.52
※ 编辑: d8888 来自: 219.70.113.52 (04/09 21:42)
1F:推 waynedd:"半数范围内出具首长、副首长的领据"..只花80却出具花100? 04/09 22:23
2F:推 waynedd:"检附相关的合法凭证"..希望还有注意到这句话.. 04/09 22:26
3F:→ waynedd:给予较弹性方式处理是相信正副首长会花80报80非多报成100 04/09 22:28
一笔「公款」要怎麽用,是主管机关的行政裁量权
今天主管机关说:你们请领笔特别费,不必实报实销(不必详细列举支出)
请问这和便当费、车马费差在哪里?
主管机关不是没有要求详细列出支出的能力
他也可以像我PO的连结中提到的「新规定」一样
每笔支出都要求检据核销,没办法的时候就请相关人签个名
但主管机关有能力要求实报实销却没有要求
当然可以推定为不要求实报实销
所谓违法的认定,应当是要有一套游戏规则的
违反游戏规则就是违法
符合游戏规则就是合法
今天主管机关定下的游戏规则就是不必实报实销,只需要形式审查
特别费花$80报$100,并没有违反主管机关定下来的规则
但相对的
哪天你月底花了$120,你还是只能报$100
※ 编辑: d8888 来自: 219.70.113.52 (04/09 22:59)
※ 编辑: d8888 来自: 219.70.113.52 (04/09 22:59)
※ 编辑: d8888 来自: 219.70.113.52 (04/09 23:06)
4F:推 mutsutakato:尊重正副首长结果变成"不要求实报实销"..这样对吗..? 04/09 23:06
5F:推 d8888:不要求实报实销(不详细列举支出)是他说的,不是我说的 04/09 23:11
6F:推 mutsutakato:我以为是你写的推定 看错了? 04/09 23:12
7F:推 d8888:应该是你没注意到,请看我第一个画黄的地方 04/09 23:36
8F:推 waynedd:主管机关有要求.."检附相关的合法凭证"..实际花80却拿出花 04/09 23:45
9F:→ waynedd:100的领据.就有做到"检附相关的合法凭证"??会计人员相信首 04/09 23:46
10F:→ waynedd:并且尊重首长所出具的..结果首长有错用会计核准来当藉口?? 04/09 23:48
11F:→ waynedd:若你要将特别费类比成便当费..你知道便当费怎麽报的吗??先 04/09 23:50
12F:→ waynedd:估算一人吃80..拿出的单据就只能最高报80..若拿70的单据报 04/09 23:51
13F:→ waynedd:就只能领70而非80..超过80的单据不能报帐.. 04/09 23:52
你把「相关的合法凭证」给完全弄错了
特别费不必发票部份的「相关合法凭证」是领据一张,不是发票
只要你在上面写金额签个名
(如,本月花费共$500元 ~ d8888)
就可以把钱领走
完全不需要列举相关支出的
也就是说,根据主管机关现行的规定
你只要签个名,写个金额就可以把钱领走
主管机关根本不管你钱花到哪里去了
(亦未要求首长、副首长具领後,需再列明後续经费的使用情形。)
※ 编辑: d8888 来自: 219.70.113.52 (04/10 00:04)
※ 编辑: d8888 来自: 219.70.113.52 (04/10 00:04)
14F:推 waynedd:那是因为相信首长将领出要花费的钱是用於公务..也相信需用 04/10 00:05
15F:→ waynedd:於公务有这麽多钱..但用於公务没花到500却出具花500的领据 04/10 00:05
16F:推 d8888:总之,主管机关没要求用多少花多少 04/10 00:06
17F:→ d8888:没要求用多少花多少,用法就等同补贴性质 04/10 00:06
18F:→ waynedd:这会是一张"合法凭证"??出具的领据所写内容总要符合特别费 04/10 00:06
19F:→ d8888:简而言之,主管机关是「能要求而不要求」,就是不管的意思 04/10 00:07
20F:→ waynedd:要因公使用..这才能称作"合法".. 04/10 00:07
21F:→ d8888:总之,主管机关的意旨要以他定下来的规矩来推断 04/10 00:07
22F:→ waynedd:主管机关要求了.."检附相关的合法凭证"..有看到吗?? 04/10 00:08
第一点,所谓相关的合法凭证绝对没有包含详细使用情况
不然特别费也不必分两半了
第二点,谁来界定怎样叫做「因公使用」?由主管机关界定
现在就是主管机关推定首长每个月会因为公务人际关系而荷包失血
所以用公款补贴首长因为公务受到的损失
简单来说,公款不只用多少报多少这个选项
也可以预先计算一笔固定的金额
(如:吃午餐就是一百元)
然後不管实际用多少,就是这麽一笔钱,并且都认定用於公务
之前马英九的丧葬补助费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行政机关不管你丧礼实际花多少,就是七十四万
这也是公款的一种使用方式
※ 编辑: d8888 来自: 219.70.113.52 (04/10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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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Mon Apr 9 21:39:5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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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计处对国务机要费及特别费制度之沿革及改进报告
这是行政院官方对於特别费的说法
也是特别费预算编列机关对於特别费的见解
民国62年复鉴於预算在执行时,各级首长在事实上难免有若干机要性质之开支,无法取得
原始单据,行政院爰参照审计部的意见,增订在特别费半数范围内,可以首长、副首长领
据动支,采较为弹性方式处理,亦
未要求首长、副首长具领後,需再列明後续经费的使用
情形。至付款作业,实务上则有领取现金、支票或划拨入帐户等方式。
50余年来,一向基於尊重、信赖首长、副首长,均
由其统筹运用,采宽松弹性之认定,并
未对其支用范围及内容作更明确的表列,此一作法已相沿成习,并
形成行政惯例。
特别费之报支程序,通常是由机要及幕僚人员作相关支出的处理,只要在核定的预算额度
内,检附相关的合法凭证,或在半数范围内出具首长、副首长的领据,
各机关会计人员仅
就凭证作形式审查,对於支用的内容及项目,则基於尊重首长、副首长职务需要从宽认定
。
此一历经数十年的报支及核销程序,均列入机关年度决算,并依决算法规定由审计机关向
立法院报告後予以审定。总之,特别费从预算的编列,经费的报支、核销,会计报告的产
生,到决算的审定,均循例完成相关的法定程序,
长期以来并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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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关於特别费的定义,根据行政院的官方说法可以说是非常的清楚了
也就是说:可以推定,
特别费之性质如同杂膳费
只做
形式审查,形式符合则视为合法使用
不要求首长条列使用情形,的确是
多不退少不补
和法务部的函示是完全符合的!
而且此种领取方式,向来
没有争议,可见为主管机关所认可
不是「闯红灯太多抓不完」
而是主观机关一开始就允许这样领
换句话说,月初就想领月底特别费这种情形是另外一回事
但是月底花了$80,却领了$100,这种行为是特别费主管机关承认为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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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0.1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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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F:推 waynedd:"半数范围内出具首长、副首长的领据"..只花80却出具花100? 04/09 22:23
24F:推 waynedd:"检附相关的合法凭证"..希望还有注意到这句话.. 04/09 22:26
25F:→ waynedd:给予较弹性方式处理是相信正副首长会花80报80非多报成100 04/09 22:28
一笔「公款」要怎麽用,是主管机关的行政裁量权
今天主管机关说:你们请领笔特别费,不必实报实销(不必详细列举支出)
请问这和便当费、车马费差在哪里?
主管机关不是没有要求详细列出支出的能力
他也可以像我PO的连结中提到的「新规定」一样
每笔支出都要求检据核销,没办法的时候就请相关人签个名
但主管机关有能力要求实报实销却没有要求
当然可以推定为不要求实报实销
所谓违法的认定,应当是要有一套游戏规则的
违反游戏规则就是违法
符合游戏规则就是合法
今天主管机关定下的游戏规则就是不必实报实销,只需要形式审查
特别费花$80报$100,并没有违反主管机关定下来的规则
但相对的
哪天你月底花了$120,你还是只能报$100
※ 编辑: d8888 来自: 219.70.113.52 (04/09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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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F:推 mutsutakato:尊重正副首长结果变成"不要求实报实销"..这样对吗..? 04/09 23:06
27F:推 d8888:不要求实报实销(不详细列举支出)是他说的,不是我说的 04/09 23:11
28F:推 mutsutakato:我以为是你写的推定 看错了? 04/09 23:12
29F:推 d8888:应该是你没注意到,请看我第一个画黄的地方 04/09 23:36
30F:推 waynedd:主管机关有要求.."检附相关的合法凭证"..实际花80却拿出花 04/09 23:45
31F:→ waynedd:100的领据.就有做到"检附相关的合法凭证"??会计人员相信首 04/09 23:46
32F:→ waynedd:并且尊重首长所出具的..结果首长有错用会计核准来当藉口?? 04/09 23:48
33F:→ waynedd:若你要将特别费类比成便当费..你知道便当费怎麽报的吗??先 04/09 23:50
34F:→ waynedd:估算一人吃80..拿出的单据就只能最高报80..若拿70的单据报 04/09 23:51
35F:→ waynedd:就只能领70而非80..超过80的单据不能报帐.. 04/09 23:52
你把「相关的合法凭证」给完全弄错了
特别费不必发票部份的「相关合法凭证」是领据一张,不是发票
只要你在上面写金额签个名
(如,本月花费共$500元 ~ d8888)
就可以把钱领走
完全不需要列举相关支出的
也就是说,根据主管机关现行的规定
你只要签个名,写个金额就可以把钱领走
主管机关根本不管你钱花到哪里去了
(亦未要求首长、副首长具领後,需再列明後续经费的使用情形。)
※ 编辑: d8888 来自: 219.70.113.52 (04/10 00:04)
※ 编辑: d8888 来自: 219.70.113.52 (04/10 00:04)
36F:推 waynedd:那是因为相信首长将领出要花费的钱是用於公务..也相信需用 04/10 00:05
37F:→ waynedd:於公务有这麽多钱..但用於公务没花到500却出具花500的领据 04/10 00:05
38F:推 d8888:总之,主管机关没要求用多少花多少 04/10 00:06
39F:→ d8888:没要求用多少花多少,用法就等同补贴性质 04/10 00:06
40F:→ waynedd:这会是一张"合法凭证"??出具的领据所写内容总要符合特别费 04/10 00:06
41F:→ d8888:简而言之,主管机关是「能要求而不要求」,就是不管的意思 04/10 00:07
42F:→ waynedd:要因公使用..这才能称作"合法".. 04/10 00:07
43F:→ d8888:总之,主管机关的意旨要以他定下来的规矩来推断 04/10 00:07
44F:→ waynedd:主管机关要求了.."检附相关的合法凭证"..有看到吗?? 04/10 00:08
45F:→ waynedd:用於公务的花费没这麽多..甚至无公务支出却出具领据请领.. 04/10 00:08
46F:→ waynedd:没有支出的花费缺口..何来的"补贴"请领?? 04/10 00:09
「公务」怎麽认定,由主管机关决定
公费不是只有实报实销一种方式
对於难以精确计算实际花费的公务支出
公款有时候会允许「概略性」的请款
比如有出差就有车马费
有出国就有考察费
都是一种概略性的计算
你花$80,我补贴$100
但你如果花$120,我也只补贴$100
这种公款的使用方式在公家机关是确实存在的(我没说都是,但确实存在)
※ 编辑: d8888 来自: 219.70.113.52 (04/10 00:15)
47F:推 Escarra:先感谢提供资料,待晚点有空的时候再来看。 04/10 00:15
48F:→ Escarra:如果你有空也可以先写点意见。感谢。 04/10 00:16
49F:推 waynedd:请问你公家机关用这样报的是哪里这样做??我说的便当费报法 04/10 00:17
50F:→ waynedd:是我确实经历过拿凭证去报.. 04/10 00:18
51F:推 d8888:to w:重点是主管机关没对金钱使用方法做出限制 04/10 00:19
52F:→ d8888:总而言之,这笔钱的「使用条件」,主管机关填的是「随意」 04/10 00:20
53F:→ d8888:因为他已经设定首长到了月底已经有公务招待的花费了 04/10 00:20
54F:→ waynedd:对於金钱的使用在於"检附相关的合法凭证"..可是有限制的.. 04/10 00:20
55F:→ d8888:但多少他不知道,所以就补贴一个平均值 04/10 00:20
56F:→ d8888:相关的合法凭证在特别费案中就是马英九的签名 04/10 00:21
57F:→ d8888:马英九是有附的,侯检并非根据这点起诉他 04/10 00:21
58F:推 waynedd:主观机关是"尊重"首长所报的..但首长不诚实报因公花费.. 04/10 00:22
59F:→ d8888:会问有没有附合法凭证看起来像是针对马案,所以我针对回答 04/10 00:21
60F:→ d8888:主管机关已经摆明了:你怎麽用我不管 04/10 00:22
61F:→ d8888:就白纸黑字写在主管机关的自白书上面 04/10 00:23
62F:→ waynedd:最後没花那麽多却报超过因公花费的..这样的错误就得自承.. 04/10 00:22
63F:→ d8888:没花那麽多也可以报,这就是不要求列举详细支出的意思 04/10 00:24
64F:→ waynedd:侯检是以因公花费没这麽多..为何最後却会领出这麽多.. 04/10 00:23
65F:→ waynedd:"不要求列举详细支出"是因为"尊重首长"..给予弹性..而非给 04/10 00:25
66F:推 d8888:简而言之,马:我只花了$80,可不可以报$100 04/10 00:25
67F:→ d8888:主管机关:我根本就没在管你实际支出,你认为呢? 04/10 00:26
68F:→ waynedd:与没花这麽多却报这麽多的权利.. 04/10 00:26
69F:→ d8888:重点是何不合法要以实际写出来的规定为准 04/10 00:27
70F:→ d8888:*没写出来*的「内心想法」不能作为处罚别人的依据 04/10 00:27
71F:→ waynedd:主管机关是相信并尊重马因公花80就只会报80.. 04/10 00:27
72F:→ d8888:没写出来的东西无法证明他是如何 04/10 00:28
73F:→ waynedd:是呀..所以存摺上写出来的数字最後兜不拢才出问题的.. 04/10 00:28
74F:→ d8888:总之马的使用方法没有违反主管机关的规定 04/10 00:29
75F:→ d8888:主管机关怎麽想有很多种可能,重点是大家按照他的规则玩的话 04/10 00:30
76F:→ d8888:就不应该说任何人有违法 04/10 00:31
77F:推 waynedd:没"检附相关的合法凭证"是符合主管机关的规定?? 04/10 00:33
78F:推 d8888:马英九有检附,请看侯检起诉书.... 04/10 00:37
79F:→ d8888:所谓合法凭证的意思是该填的栏位都有填,该附的文件都有附 04/10 00:38
80F:→ d8888:该不会是这里误会了吧?XD 04/10 00:38
81F:→ d8888:合法凭证是说凭证的形式和提供的资讯都符合法律要求喔... 04/10 00:39
82F:推 waynedd:检付不符合支出费用的凭证算合法?? 04/10 00:38
83F:→ waynedd:那最起码符合因公支出费用部份才能报的标准有达到吗?? 04/10 00:39
84F:→ waynedd:只花80却报100有达到"提供的资讯符合法律要求"?? 04/10 00:40
85F:推 d8888:凭证合法是指凭证本身符合法之要求,并非讨论凭证上的事实 04/10 00:41
86F:→ d8888:你的解释方法根本就套不进整个文章里面 04/10 00:42
87F:→ d8888:那後面的「出具首长、副首长的领据」「形式认定」怎麽解释? 04/10 00:43
88F:→ d8888:讨论凭证是否符合规定的法和讨论首长用钱是否符合规定的法 04/10 00:44
89F:推 waynedd:如果凭证不追求事实..那首长自己只花80吃便当..却拿他人吃 04/10 00:44
90F:→ d8888:应该不是同一个法 04/10 00:45
91F:→ waynedd:100便当发票报帐.这样"凭证本身符合法之要求"就算合法?? 04/10 00:45
92F:推 d8888:至少凭证是合法的,凭证合法和请款合法是两个问题 04/10 00:46
93F:→ waynedd:那都是尊重首长会据实以报..给予的弹性处理..不是可以乱报 04/10 00:46
94F:→ d8888:「合法凭证」的问题留给您自个去谈,因为答案太明显了 04/10 00:47
95F:→ waynedd:不是同一个法??一个特别费两种法?? 04/10 00:47
96F:→ d8888:重点是我已经尽到了举出证据的责任 04/10 00:48
97F:→ waynedd:所以只要不拿以80报100的凭证去请款.都算凭证合法?? 04/10 00:48
98F:→ waynedd:但是这个以80报100的凭证请款合不合法又是另一个问题?? 04/10 00:50
99F:推 d8888:总之文章就在上面,断章取义会让文章兜不拢的... 04/10 00:51
100F:→ waynedd:"中央政府各机关用途别科目分类及执行标准表"规定的特别费 04/10 00:51
101F:→ waynedd:凡机关、学校之首长、副首长因公务所需,并经核定有案之特 04/10 00:52
103F:→ waynedd:所以可是要因公花费的才能报..花80报100多的20可没用於公. 04/10 00:54
104F:→ waynedd:把凭证合法跟请款合法断成两个问题的不是我吧.. 04/10 00:56
105F:→ waynedd:主管机关是"尊重首长"..而非"推定首长"..首长出具的领据写 04/10 01:06
106F:→ waynedd:多少他们相信首长是据实以报..但首长没据实以报就是首长的 04/10 01:07
107F:→ waynedd:责任..所以侯检是以马"施行诈术"运用主管机关尊重首长所报 04/10 01:08
108F:→ waynedd:取得多领出的特别费.. 04/10 01:09
109F:推 waynedd:"用公款补贴首长因为公务受到的损失"..所以要有"损失"才会 04/10 01:13
110F:→ waynedd:有相对额的"补贴"..补贴的解释是"对於不足的部分加以补足" 04/10 01:13
111F:→ waynedd:补助的解释是"补益﹑帮助"..补助是如津贴"俸给之外的补助" 04/10 01:14
112F:→ waynedd:所以首长因为公务损失80就会"补贴"80.拿到100多的20就不是 04/10 01:17
113F:→ waynedd:"补贴"..丧葬补助是在俸给外所给的.. 04/10 01:18
114F:→ waynedd:首长丧亲毕竟是个人私事..总不会把首长丧亲当作是首长因公 04/10 01:19
115F:→ waynedd:务受到的"损失"吧.. 04/10 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