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cky14 (柔与钢)
看板KMT
标题Re: [新闻] 旧闻新趣~
时间Wed Aug 15 23:36:02 2007
: : 马英九表示,特别费都是用於餐宴、馈赠、捐助和犒赏,未用於私人;
: : ︿︿︿︿︿︿︿︿︿︿︿︿︿︿︿︿︿︿︿︿︿︿︿︿︿︿︿︿︿︿︿
: : 而他的薪水、特别费、兼职酬劳、福利互助金、稿费以及他人还债款项,都是在这个户
: : 头进进出出,根据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帐户内不论是私款或公款都要报帐。
: : (http://www.dajiyuan.com)
: : 大家拿判决书来对一下吧~
: : 看这个全国最高道德的人,是否言行一致......
: 我就拿判决书来跟你对照
: 请看判决书主文
: 陆->乙->十二 大旨上是说 马在特别费爆发前,捐的钱巳经是特别费领据
: 核销的总数五倍以上,故马所述 其特别费全用於公务用途
: 看来是言行一致的.
: 为了避免跳针 请细看内文 法官并没有把後来又捐的那一
: 大笔加进去哦,千万别又扯事後捐特别费就没事的老梗啊
: 内文如下:
: 被告实际上确於首长任期内已因公支用完毕所有以领据核
: 销之特别费半数
: 公诉人未能查明特别费之实质补贴,领据领取半数乃授权
: 首长自由调度使用之特性,任意以司法权介入查帐,推论
: 被告涉犯贪污罪行,为本院所不采,俱如前陈。然公诉人
: 既如此钜细靡遗追讨,不妨用以参考被告实际上究竟有无
: 用为「因公支出」使用。
: (一)特别费之「因公支出」本即包括公益捐助
: 首按特别费本得用於外宾、耆宿之馈赠,或爱国、
: 慈善团体等公益事项捐助,已经行政院於40年时说
: 明在案,公诉人称从宽认定被告公益捐助亦属特别
: 费之因公支用,然观诸上开行政院之阐述,并非公
: 诉人给予之荣典,合先叙明。
: (二)特别费有无实际支出,应由被告担任首长任期内,
: 全部所有金钱有无实际因公支出为观察
: 既然被告特别费领取後已经混合,均为被告所有之
: 金钱之一部,被告可自由处分其所有金钱,自能随
: 意决定支出,不因从何帐户支应而有不同。又特别
: 费有实质补贴,首长自由弹性使用不受任何限制之
: 特点,被告特别费实际有无支出,是本院认被告有
: 无实际因公支出,应由首长「具有首长身分」始能
: 领用之定义出发,以首长任期内所有金钱使用判断
: ,认定特别费实际上有无支出,始能既不悖金钱之
: 特性,又与特别费之实质补贴且尊重首长之决定,
: 会计审计单位不再详究其使用之流向、项目,甚至
: 实际上有无支出,均在所不问之性质相合。
: (三)起诉书认被告自87年12月至95年7月止共领得领据核
: 销之特别费半数金额为15,304,300元,公诉人已经
: 认定此段期间之特别费支出为4,129,073元。然被告
: 於:
: 1、88年11月1日之九二一震灾之一月所得捐款150,
: 000元。
: 2、於88年2月22日捐助给财团法人大道文教基金会
: 筹备处之12,000,000元及台北市立安社会福利基
: 金会(起诉书误载为台北市立社会安福利基金会
: )之13,000,000元;88年3月1日捐助给大道文教
: 基金会筹备处之712,600元;92年1月10日捐给新
: 台湾人文教基金会之10,000,000元及台北市敦安
: 社会福利基金会之10,000,000元;92年2月17 日
: 汇给中国国际法学会之300,000元;92年7月24日
: 汇给法治斌教授学术基金之500,000元,以上五
: 笔共计46,512,600元。
到此,马87年底才上任台北市长,
特别费尚不足他捐献给他"自己"开的基金会,
所以这笔钱是选举补助款及选举賸余经费捐的,
不能算在特别费上!!
: 3、88年1月22日捐款1,196,877元给联合劝募协会(
: 由邮政划拨帐户支出);88年1月28日捐款1,000
: ,000元给指南法学基金会(其中600,000元由国
: 泰世华帐户支出,400,000元由邮政划拨帐户支
: 出);92年1月8日捐款100,500元给联合劝募协
: 会,共计2,297,377元。
这笔也是选举补助款及选举賸余经费捐的!!
别混淆!!
: 4、88年1月起至95 年7月止陆续捐款给云门舞集文
: 教基金会等单位计111笔共1,611,810元。
可以算特别费捐的!
但请问,抬头是小马吗? 这些不是从他的大水库流出去的喔~
还有想请问,他的钱那来的?
这些不是从他户头出去的,都是现金,
洗钱防制法居然没人去调查啊...一千六百万的来路不明的钱,
至少十年的重罪啊!!!!
不是他的钱 => 伪造文书罪 伪证罪
: 5、95年11月17日计捐赠12笔共600万元,95年11月
: 22日计18笔共捐赠560万元。
此时,已被调查,所以这笔不能算!!
我知道有人会阿Q我,说事後捐只是什麽大水库,我提证据给你看!
预算法:
第73条:会计年度结束後,国库賸余应即转入下年度。
第74条:第七十二条规定,转入下年度之应付款及保留数准备,
应於会计年度结束期间後十日内,报由主管机关核转行政院核定
,分别通知中央主计机关、审计机关及中央财政主管机关。
他前几年都没通知吧!!
不是大水库! 而且就算有水库,也是额外设一个基金,另外保管
他很多案件都有设基金,不然市政支出一年几百亿都汇入他的帐户再转出来,
银行不是疯了吗?!
: 6、88年1月起至95年7月其他现金捐款部分,共60笔
: ,金额合计为907,162元。
算入特别费的支出!
: 以上捐款各情,业经证人诚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台
: 北所所长周志诚於侦查中具结证称:其查核被告确
: 有上开捐款在案(见侦查卷四第97至102页),并有
: 该会计师事务所协议程序执行报告书一册附卷可佐
: ,起诉书对上述被告1至5之捐款亦予肯认。是被告
: 自88年1月至95年11月其任职台北市长期间共有公益
: 性捐赠63,078,949元,远已超过其领得实际领得特
: 别费领据核销半数之总和5倍以上。
协议程序,是指依客户要求,做一份足以确信的公证报告,
所以,
这事务所只是查这些捐款是否属实,并非查是否和特别费有关
别混淆!!
时间点和事务所没关系,所以5倍这件事不能在这提出,
法官不懂,他不是专业我可以原谅他!
: (四)公诉人一再以被告捐款时并需要以特别费支出为主
: 观认知始能列入,已经不合金钱之债之特性,俱详
: 前述,而被告之台北市市长竞选捐款或台北市选举
: 委员会所发给之竞选费用补贴款,依公职人员选举
: 罢免法第45条之4、第45条之5,均得为被告所有,
: 与被告其他所获之市长薪资或之前担任国民大会代
: 表薪资,均为被告所有金钱之一部,无从分离,被
: 告自得自由收益处分,其主张其所有金钱之支出为
: 特别费实际支出,均非法所不许,而堪采信,是被
: 告支领特别费半数,在「任期内」实际上早已花用
: 殆尽一空,至属灼然,自无从由公诉人错误之计算
: 方法率尔推认被告有诈领财物之贪污或损害机关之
: 背信行为。
还有,
若接受政府捐款之基金,
通常要出助会计师查核的基金会计报告,
说明其用途花在那,
这些基金会,尤其马自己开的那二家,请问有公告其会计报告吗?
资金流向要说明啊?
不然国家的钱,随便捐给私人基金,不是很荒谬吗?
这二个基金会我印象没有吧!!
马确定这是特别费捐的吗?
那他要小心再被告以国家资源,捐给私人财产喔!!
小心被以贪污条例另起新案!
再则,
我发现小马有很多捐款是捐给公教文化,
可以抵扣所得10%,
若他真的有抵,就是违反税捐稽徵法第41条,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判决书一小部份就可以找到一堆可以告的地方..圆一个谎,要花十个谎啊)
我知道在这发表言论会被骂的很惨,来吧~(伦家等好了~)
--
Thank God Is Myday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129.218
1F:推 starcloud:不会 只是没人会理你而已 因为真的要是有证据 早就告了 08/15 23:37
2F:→ starcloud:加油 去找证据出来告 我支持你 让'臆测'变成'事实'吧 08/15 23:38
3F:推 jlve:那你评论一下侯检为何还没办四大天王特别费? 08/15 23:39
4F:推 starcloud:楼上不需要转移对象 就事论事比较好 我在期待证据啊 08/15 23:41
5F:推 Ricky14:因为他是马英九... 不然早就被告了.. 08/15 23:42
6F:推 starcloud:如果因为是马英九的话 绿营的应该希望告死他吧 08/15 23:44
7F:→ starcloud:反正选举还有300多天 我还期待着啊 08/15 23:45
8F:推 Ricky14:法官都可以在判决书帮马辩护了.. 怎麽告!! 说没心证谁信.. 08/15 23:51
9F:推 Aadmiral:你说的也是有道理啦,不过,你是认为法官渎职还是有心证? 08/15 23:58
10F:→ Aadmiral:法官是有心证没错,但如果你要说法官渎职,曲解法律,那你 08/16 00:00
11F:推 starcloud:这样就等於是放大绝了 台独都愿意试了 告一个人还不愿意 08/16 00:00
12F:→ starcloud:去尝试 也太说不过去了一点啊 08/16 00:01
13F:→ Aadmiral:最好有更明确的证明,以证明法官有判错 08/16 00:01
14F:→ Aadmiral:因为特别费的属性,并没有统一见解 08/16 00:01
15F:→ Aadmiral:所以法官当然可以用他的见解进行判断 08/16 00:02
16F:→ starcloud:真的有证据的话 就要告啊 告死他 正名入联都可以试了 08/16 00:02
17F:→ Aadmiral:而不是与你不同的心证,就代表法官有错 08/16 00:03
18F:→ Aadmiral:你为什麽不说你也有心证呢? 08/16 00:03
19F:推 waterspout:你有你的见解 法官有法官的见解 你的见解才是正解吗 08/16 00:06
20F:→ waterspout:如果你的见解是见解 那为什麽我的见解不是见解呢 08/16 00:07
21F:推 evangelew:如果真的要说法官的心证 莫过於宋史 08/16 00:11
22F:推 starcloud:我记得特别费有先花在给的性质 对吧 08/16 00:12
23F:→ evangelew:他的判决书大体上大多数人应该可以接受 只有那篇宋史 08/16 00:13
24F:推 ghostforever:有没有一堆绿营支持者觉得自己比法官专业的八卦? 08/16 01:01
25F:推 starcloud:楼上的 如果今天马被判有罪 绿营就变蓝营了 08/16 01:12
26F:推 ColinKhorkin:台湾没有财产来源不明罪....原PO有的论点是有问题 08/16 01:16
27F:推 Ricky14:因为国民党不支持廉政公署啊! ps.香港有财产来源不明罪 08/17 11:01
28F:推 H264:Ricky14你敢这打嘴炮,要不要尝试去报纸上登文章看看?居然敢 08/18 04:09
29F:→ H264:自认比法官专业,我记得从前在报纸上也看过不少自称专业的投书 08/18 04:10
30F:→ H264:结果几天内就会有更专业的人跳出来反驳(例如教授、研究员) 08/18 04:10
31F:推 H264:只不过记得要署名喔,让我们看看Ricky14到底是哪来的 08/18 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