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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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旧选罢法第103条第一项第二款讨论
时间Fri Nov 16 20:22:28 2007
※ 引述《krajicek (回忆比真实精彩)》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HatePolitics 看板]
: 作者: krajicek (回忆比真实精彩) 看板: HatePolitics
: 标题: [讨论] 旧选罢法第103条第一项第二款讨论
: 时间: Fri Nov 16 16:46:04 2007
: 因为立法院才刚刚修正通过新版的选罢法,故将此判决适用的法条称为旧选罢法。
: (不过条文是差不多的,只是将103条移到120条)
: 第二款:对於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 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或执行职务。
: 基本上今天的判决是依法条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也就是说所例示的方法,还必须
: 要达成有妨碍他人竞选、自由投票行使或执行职务,才算符合要件。
问我的话,我会认为这不是限不限缩解释的问题
而是『本来就应该这样解释』的问题
虽然现在讲有点马後炮,
不过一审出来时我就觉得一审法官的见解有点怪怪的
果不其然到二审就被抓了
我当时的想法很简单:
首先那个『其他方法』,以这种例示後面加上概括规定的规定法
文句逻辑上那个概括规定本应跟前面的例示规定有相近的性质
亦即,所谓其他非法方法应该最少要有一定的强暴跟胁迫性
再者,撇开上面有点模糊的文句逻辑不谈
就如同原po所言,该款後段清清楚楚的规定了本条要防止的行为态样
是那些『妨碍他人竞选、自由投票行使或执行职务』的行为
这个文义清清楚楚,连探讨法条文句逻辑都不用
那陈菊的行为符合以上两个哪一个要件?一个都没有
既没有强暴胁迫(那个高雄选民有感觉到被陈菊使用不法腕力剥夺了意思自由?)
开开记者会抹黑对方也不会『妨碍他人竞选、自由投票行使或执行职务』
你说该行为妨碍黄营竞选嘛~~黄营自己都说当时竞选时间已过,陈妨碍了谁的竞选?
妨碍自由投票行使吗~~陈菊也没去绑了谁的手脚
妨碍执行职务那更是谈不上了
亦即:
陈菊阵营的作为贱不贱?真他妈的贱,民进党往往就是这样贱的令人讨厌
但是依法论法,该行为就是不在这个条文要规范的范围之内
国民党不爽的话去可以修法
其实,这就就跟违背刑事诉讼程序取证必不必然等於证据使用禁止一样
所有念刑事诉讼法的人都会跟你讲:『不必然』
除了一些明文规定之外,最後终究是会去『权衡』一下
权衡什麽?还不就权衡『真实发现跟人权保障』
如果不是违背了刑诉保证程序当事人权利的根本原则
那违背程序取证还真不一定等於证据使用禁止
那在选罢法这个条文规定里面的意思也是一样
法文就是要某行为,即便是违法行为,
有『妨碍他人竞选、自由投票行使或执行职务』的情事
那种行为才是本条文要规范的对象
亦即本法条要防范的是『选举意思自由以及选举事务活动的纯正性』
没破坏到这些就不是法条要管的
而且在这里法条文义清清楚楚,还不用去权衡什麽玩意的
蓝营如果觉得这是个法律漏洞,会被贱贱的对手利用
很好,国会多数在你手里,请去修法,把这种贱招明文等於当选无效
问题是我觉得这样一来国民党会作法自毙,二来会给人家因人设事的印象而已
政治上聪不聪明就很难讲了
以上是法律面的观点,现在改从政治面出发
老实说:如果不是有重大明显的瑕疵的话
我真的不支持对选举这种『人民政治权力行使』的东西介入太多的法律干涉
框架性,避免重大影响选举公平性事件的立法当然不可免
但是像选举打输,找个事件就去告当选无效的搞法,我觉得是蛮笨的
(更不要提去开夜市那种蠢蛋作为)
以本案为例,
你黄俊英有本事就告陈菊阵营诽谤成立,刑事告不成告民事也行
总之不要在『选举本身』上面唧唧歪歪
更根本的,
国民党也不要老是把败选归咎在对手的奥步,或某个单一事件上面
你的支持群众如果对你的支持够强烈,
对手选前一天当场被野狗咬死在路上也不会得到太多的同情票
反之,则当然容易受影响
更何况如果聪明的话,
即便你真的觉得选民容易受奥步影响你也不要讲出来
即便是真的受影响了,你一讲出来就等於揭人家的短,
人家恼羞成怒还真就更不想选你了
如果你的话传到『自以为不受这种事件影响』的人耳中
人家对你更只会有三个字的评价:『输不起』
更难听一点的:『不会开船嫌溪歪』
简单讲:民主国家的政治人物不应该对人民的政治意见表达做出太多的评价
你当然可以对人民的政治意见作回应,尝试解释或说服人民,这是民主政治的本质
但是『你不要去对人民的言论作评价』
没有大条的事情的话,用司法途径去试图干涉那更是很笨的行为
一句『谢谢指教』,虽简单但却是最正确的态度
相对於对手的贱,终有一天你自己的形象会远远胜过对手
有在看F1赛车的版友不妨想一下
如果今年的车手冠军是因为麦拉仑车队对於对手的燃油违规事件上诉成功而决定的话
那会是个啥场景?
别的不说,至少F1的某大老已经放话如果真发生这种事他要退休抗议了
连因为这件事情可能得利的那位麦拉仑车手都明讲,他宁可在赛道上赢得冠军
我想,在民主国家搞选举意思也是一样
: 以本件来说,该场记者会对黄俊英的名誉即使有伤害,但是并没有让选民的投票行
: 为有被妨碍(就是选民投票与否还是操纵在选民自己的手上,至於你的投票判断力
: 则不在103条规范的范畴)。
: 举例:A拿枪押着B去投票给C候选人;或是恐吓B不准去投票给D候选人。这种情况下
: 才是符合妨碍自由投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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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以条文解释来看,这个判决其实不能说他有错,因为就法条解释确实如此,不符
: 构成要件者就没有适用法条的余地。
: 依现行法律如果要解套,除非你告对方刑事罪,让对方去坐牢,才能依法停职。
: 另外我想讲:1993年苏贞昌和伍泽元的屏东县长选举,伍泽元用抹黑的方法诋毁苏贞
: 昌(这是经判决确定的),但是并没有影响伍泽元当选的事实。当时有没有告当选无
: 效我不清楚,但如果照这个判决来看,即使告了也应该不会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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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oxinnccu 来自: 218.166.164.42 (11/16 20:29)
※ 编辑: roxinnccu 来自: 218.166.164.42 (11/16 20:35)
1F:推 Wilsly:原来选输是自蠢就对了,黄俊英何其无辜,要承受这种事? 11/17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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