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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性侵刺48刀再杀目击者 两判死
时间Fri May 13 07:45:19 2011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6333756.shtml
性侵刺48刀再杀目击者 两判死
【联合报╱记者王文玲/台北报导】 2011.05.13 03:14 am
男子郭俊伟、谢志宏被控十一年前性侵、杀害偶遇的陈姓女子,陈女身中四十八刀惨死;
早起路过撞见行凶过程的张姓农夫,也惨遭两人灭口。最高法院昨天判决郭俊伟、谢志宏
各两个死刑定谳。
郭俊伟、谢志宏是今年第六名、七名判决确定的死刑犯,待执行的死囚增为四十六人。
民国八十九年六月廿三日深夜,当时年仅十九、廿一岁的郭俊伟和谢志宏,在台南县归仁
乡郭的住处喝酒,酒後无聊,两人骑机车外出兜风,第二天凌晨在仁德乡一处便利商店遇
见陈姓女子。
郭俊伟与陈女搭讪,由郭载陈女,三人一同出游。陈女後来吵着要回家,郭俊伟拿出蝴蝶
刀威胁,陈女屈服随郭到家中,被郭性侵;谢想调戏陈女,但遭拒绝。
凌晨四时许,郭怕事发,在归仁乡南丁路附近工寮以蝴蝶刀刺杀陈女,陈女哀叫跌入田里
;郭跳入田中继续疯狂刺杀,杀累了,把刀插在地上。谢因向陈女求爱遭拒,接手杀人,
还对郭说「你这样杀,怎麽会死」,陈女共身中四十八刀死亡。
两人行凶时,早起上工的农夫张清木骑脚踏车经过,惊见刺杀过程,一时慌乱煞车,被两
人发现。谢要求郭赶紧追杀,张姓农夫的左胸、左臂各被刺一刀,谢接手再连刺背部两刀
,张失血过多死亡。
郭、谢曾主张,本案审理逾十年,应依「刑事妥速审判法」减刑。但法院认为案件缠讼,
原因在於现场无目击证人,且两人互推责任,法院为查明真实,难免延滞,不符速审法可
以减刑的规定。
本案经最高法院七度发回,从一审到更七审,两人九度被判死刑。
【2011/05/13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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