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boosh (大王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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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地方可设性专区 区内娼嫖不罚、区外都罚
时间Sat Nov 5 22:52:42 2011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6698338.shtml
地方可设性专区 区内娼嫖不罚、区外都罚
【联合报╱记者郑宏斌、钱震宇/台北报导】 2011.11.05 03:14 am
社维法修法 授权地方划设性交易专区 / 郑宏斌
社会秩序维护法修正案,昨天在立法院三读通过,授权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条例,规划合法
性交易的「红灯区」,「专区内娼嫖都不罚,专区外娼嫖都罚」,违者将处新台币三万元
以下罚锾。
新法也设有「皮条客」条款,重惩拉客行为,违者得拘留三日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但在专区内为性交易「媒合」者不罚;条
文也强调,不得在公共场所为性交易广告、宣传。
大法官二○○九年释宪,指社维法「罚娼不罚嫖」条款违反宪法平等原则,宣告该条文从
解释之日起两年内失效,今年十一月六日到期;立法院赶在昨天完成修法,傍晚就送到总
统府,马总统已亲自签署,并於晚上六点四十五分公告,刚好赶在明天起生效,不致出现
法律空窗期。
社维法修法过程历经朝野折冲,除行政院版本外,民进党立委黄淑英提出「罚嫖不罚娼」
版本,国民党立委郑丽文则主张「娼嫖都不罚」;昨天上午朝野协商,但无共识,最终以
行政院修正版本通过。
修正条文表示,「红灯区」限设於都市计画商业区,或非都市土地的游憩用地范围内,不
包括儿少游憩区域;此外,应与学校、幼稚园、寺庙、教会(堂)等地保持适当距离。
条文指出,性交易场所应办理登记并申请执照,性交易服务者也需办理登记、申请执照,
并定期接受健检,性交易场所负责人应督促其接受健检。
立院也通过附带决议,基於不鼓励物化身体的立场,若性交易服务者有转业意愿,政府应
积极提供协助,强化职业训练辅导,让他们拥有其他工作技能,无须再以性交易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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