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ller (we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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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宋楚瑜将是亲民党的“超级立委”?(
时间Sun Jan 22 07:15:05 2012
宋楚瑜将是亲民党的“超级立委”?
http://roll.sohu.com/20120121/n332861379.shtml
台海网1月21日讯 澳门新华澳报今天登载知名评论员富权的评论文章“亲民党终可成
立党团唯搅局有余功能有限”,文章分析认为,此次“大选”和“立委”选举投票结果
,对亲民党来说是最理想的结局,但亲民党党团只有三人,要扮演“关键少数”角色,
端赖宋楚瑜在背后“发功”,他们只不过是傀儡而已,宋楚瑜倘若感到执政党对他“不
尊重”,就随时会指挥亲民党党团“拆烂污”,瘫痪议会,为进行政治勒索进行铺垫。
文章内容如下:
在“总统”大选和“立委”选举投票的1月14日当天,本栏曾分析过:虽然宋楚瑜心
中怨恨马英九,也曾发誓要拉下马英九,但倘真的是拉下马英九之时,却并非是自己当
选,而是让蔡英文坐收渔人之利,“历史罪人”的罪名可担当不起。因此,当“总统”
大选的选情真的发展到可能会将马英九拉下马的趋势时,他又害怕了。这就是宋楚瑜的
矛盾心理;既希望能拉下马英九,但又怕真的拉下了马英九。因而就此而言,对宋楚瑜
来说,最理想的结果是,参选到底,马英九“低空掠过”惊险当胜,他自己也能获得不
少于一百万的选票,面子还能挂得住;而一些本来准备“总统”票投宋的选民,为了防
止重现2000年的一幕,最后决定“含泪投马”,但又觉得对不起宋楚瑜,因而决定分裂
投票,在将“总统”票改投马英九的同时,将政党票投给亲民党。这样,宋楚瑜或可收
获既不用做“历史罪人”,又可让亲民党“立委”选举也能跨过政党票的“门槛”,避
免了亲民党遭遇泡沫化,相反还能在“立法院”内成为“关键少数”。
而当天投票点票的结果,是最理想的结局。宋楚瑜虽然落选,但亲民党政党票跨过
了百分之五的“门槛”,这就使亲民党可以享受到以下三项“福利”:一、可以获得分
配不分区“立委”议席,实际上获得分配两席;二、可以获分配“政党选举补助金”,
以每票每年50元计,亲民党在四年内每年可以领取3600万元的政党选举补助金,使党务
经费有了着落;三、在下一次“总统”选举时,亲民党可以享有由政党直接提名“总统
”、“副总统”候选人的政治权利,届时包括宋楚瑜在内,亲民党人倘欲参加“总统”
大选,就无须再循公民连署方式报名。
实际上,亲民党获得两席不分区“立委”和一席平地原住民“立委”,正好满足了
成立党团的要求,可以成立党团,成为“立法院”中的“关键少数”。
国会党团,是西方议会制度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和组织形式。国会党团是藉由政党组
织力量,发挥整合同党籍议员意见,及协调不同党籍议员或其他党团组织的主张,完成
国会集体意思的特别组织。一方面透过内部组织的法律以达成政党的国会运作功能,另
一方面由组织运作产生集体力量与其他党派在国会的政策决定上发挥竞争、对抗及妥协
的影响力,以贯彻政党的意志。因此,国会党团的角色,一方面是“政党在国会的代理
人”或“政党在国会的发言人”,另一方面又是“国会运作的政治桥梁”或“国会政治
的统合机器”,后者所言即国会各政党党团之间的协商。此外,党团亦可发挥搜集立法
情报、控制国会议员的各类活动,提供政策研究等功能。
台湾“立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每届立法委员选举当选席次达三席且席
次最多的五个政党得各组织党团;席次相同时,以抽签决定组成之。立法委员依其所属
政党参加党团,每一政党以组织一个党团为限;且每一党团至少须维持三人以上。”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也确立了以党团为议事的基础,党团行为成为该法规范的部
分,党团在“立法院”职权运作上依该法享有三种权利:
一、议案提案权。根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宪法”另有规
定外,得以党团名议提案,不受本法有关连署或附议人数的限制。
二、出席党团协商权。党团协商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朝野政党代表以平等尊重、和谐
的协商气氛,相互交流沟通,折冲妥协,使不同意见加以整合,获得政治共识,以让议
案圆融顺利通过。故“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以第十二章“党团协商”专章规范党团协商
的对象与时机、主持及参与协商代表成员及其比例、协商的程序、相关事项及协商结论
的效力。
三、政党质询权。根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每一政党答询时间
,以各政党党团提出人数乘以三十分钟行之。但其人数不占逾该党团人数的二分之一。
参加政党质询的“立委”名单,由各政党于“行政院长”施政报告前一日向秘书长提出
。代表政党质询的“立委”,不得再提出个人质询。政党质询时,“行政院长”及各部
会首长皆应列席备询。
在历史上,曾经有过46名“立委”的亲民党,其党团设有:一、党团会议(常会、
临时会),由全体党团成员组成,为党团的最高决策机关;二、党团干部工作会,由党
团总召集人、副总召集人、干事长及各委员会工作小组召集人组成,为党团的执行单位
,召集人由党团总召集人兼任;三、党团纪律委员会,由纪律委员组成,为党团纪律维
护单位;四、党团委员会工作小组,按“立法院”各委员会设十二个委员会工作小组。
但现在亲民党只有三名“立委”,要重新设立上述机构,看来将是力不从心。
党团的最主要活动和功能,是参加党团协商。“立法院”党团协商制度设计的背景
,源于国民党在第三届“立委”居于脆弱少数时,许多法案经常成为“关键少数”瘫痪
议事的勒索标的,让执政的国民党为动员表决疲于奔命,苦不堪言,逐渐演变出来的对
策。一九九九年制定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十二章“党团协商”,使之正式规范化
及法制化。
“立法院”在审查议案的过程中,出席“立委”对议案内容有所争议而难获得结论
时,即交由党团协商,由该议案的“院会”说明人(通常为主审委员会的最后一次主持
该议案的主席)所属党团负责召集,并由各党团指派代表二人(需经各该党团书面签名
)参加,该院会说明人为当然代表,并由其担任协商主席。各党团指派的代表,其中一
人应为审查会委员。但党团所属委员均非审查会委员时,不在此限。党团协商经各党团
代表达成共识后,应即签名,达成协商结论,并经各党团负责人签名,于院会宣读后,
列入纪录,刊登公报。议案自交党团协商逾四个月无法达成共识时,由院会定期处理。
党团协商结论于院会宣读后,如有出席“立委”提议,十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得对其
全部或一部提出异议,并由院会就异议部分表决。党团协商结论经院会宣读通过,或就
异议议决结果,出席“立委”不得再提出异议;逐条宣读时,也不得反对。
亲民党党团只有三人,难以完整地发挥上述作用,但仍可扮演“关键少数”角色,
在党团协商中卡住法案,使其难产,并进一步瘫痪议会。但是,由于亲民党的三名“立
委”均不是立法活动所需专业的人士,因而临场反应可能欠佳,而要靠宋楚瑜在背后“
发功”,因而他们只不过是傀儡而已,而宋楚瑜则是亲民党的“超级立委”,倘若他感
到执政党对他“不尊重”,他就随时会指挥亲民党党团“拆烂污”,瘫痪议会,为进行
政治勒索进行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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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统一後,中华的英文名应正名为Centra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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