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PUslave (sl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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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转录]Re: [新闻] 判刑首例部落格贴歌 被判5个月
时间Wed May 16 11:14:45 2007
我来试答看看 答的不好请鞭小力一点
I 对於邻居女孩的部份
1. 基於着作权法§55、65以及92条之规定可推知,未以营利为目的且未对观众或听众
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且未对表演人支付报酬者,得於活动中公开口述、公
开播送、公开上映或公开演出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2. 小女孩唱歌跳舞的行为并未收费也未公开演出,虽有观众但未曾收取任何费用,
身为表演者也未领取任何报酬,虽引用他人公开发行之着作但基於着作权法55条的
规定不购成着作权法92条之购成要件该当
3. 小女孩的行为并不购成犯罪
II 关於小明的行为部分
1. 依照刑法315-1条第二款、着作权法91条之规定,若无故以照相录影或其他电磁纪录
等方式记录他人非公开之言论或是活动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就犯刑法315-1妨害秘
密罪,若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因侵害着作人之着作权,依
着作权法的规定处罚
2. 题目未曾言明小女孩唱歌跳舞的表演是否是公开的行为,亦或是单纯在自家庭院为
之,若邻居女孩未曾公开表演,而小明无故以DV路下她唱歌跳舞的样子,则构成刑
法315-1条之要件该当,就犯妨害秘密罪。
另外由於小明未经着作权人的同意擅自以录影方式重制小女孩的表演,虽小明未公
开发行该影片,只是私下传递,但仍构成着作权法91条之要件该当,就犯着作权法
91条
3. 视小女孩的行为是否公开而定,小明就犯刑法315-1条妨害秘密罪以及着作权法91条
III 关於小华的行为部分
1. 依着作权法92条之规定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
、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因侵害着作人之着作权,依
着作权法的规定处罚
2. 小华未曾取得该影片之着作人之同意,公开於网路上播送该段影片,已经构成着作
权法92条之公开播送构成要件该当,侵害着作权人之着作权,就犯着作权法92条
3. 小明就犯着作权法第92条
※ 引述《usherII (最爱你的永远是你自己)》之铭言:
: ※ 引述《cancercjm (囧rz...)》之铭言:
: : 恕删 @@"
: 我想到一个故事
: 有一天小明拿DV拍下邻居家三岁大的小女孩 唱歌跳舞的样子
: 那时候背景播放着蔡依林的舞娘
: 片长10分钟,包含整首歌曲
: 小明觉得这小女孩实在太可爱了
: 把这影片寄给朋友看
: 从此透过E-Mail广为流传
: 而小华看到这影片後
: 把影片上传到YouTube
: 也放了自己的Blog供朋友欣赏
: 请问 从严判断
: 哪些人有罪? 什麽罪?
: 谢谢 <(_ _)>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145.192.245
1F:推 nomedym:这篇对我很有参考价值 谢谢你! 125.231.0.184 05/16 12:38
2F:推 AAAA:推一个 140.129.68.70 05/16 13:03
3F:推 yenroo:原PO说的没错。推一个~ 60.250.86.25 05/16 13:21
4F:推 harlemk416:专业! 推一个 219.80.141.51 05/16 14:06
5F:推 jcboy:小明寄E-mail给朋友,这样不算公开吗? 61.57.72.128 05/16 16:32
6F:→ harlemk416:如果他只寄一个人呢? 还是算公开吗? 219.80.141.51 05/16 17:16
7F:→ AAAA:公开是要针对不特定对象..... 140.129.68.70 05/16 18:55
8F:推 usherII:其实我问这个是想让大家知道万一被抓...XD 59.104.233.78 05/16 19:05
9F:→ usherII:还有,没有讲到散播信件的人,跟Youtube 59.104.233.78 05/16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