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mlin (麦嫂)
看板KingofPop
标题法律小常识.为何赖瑞金没办法出庭作证
时间Mon May 30 08:07:4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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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可性侵案/男童母死爱钱的疯子? 赖瑞金原定作证遭拒 寄给朋友 友善列印
【东森新闻报 记者张舜芬/编译】 广 告
流行乐天王麦可‧杰克森涉性侵害(新闻)男童案件,CNN名嘴赖瑞‧金19日原定为麦可做
证席,不过法官以证词无关本案为由,驳回了让他作证的要求。
据了解,赖瑞‧金原本要转述原告律师曾经说过,原告男童的母亲是个死爱钱的「疯子」
(wacko)。
麦可‧杰克森涉性侵害案审判峰回路转,曾经访问男童委任律师的赖瑞‧金应麦可律师的
要求,19日到加州法院准备以证人身分出庭。
麦可律师希望,由赖瑞‧金作证,原告律师费德曼(Larry Feldman)认为,男童的母亲是
个纯粹为了钱而打官司的疯子,一度因此想要放弃为男童辩护。
不过,法官罗德尼梅维尔认为,赖瑞‧金的证词和本案没有关联,裁定不必要传唤赖瑞金
出庭作证,这位名嘴虽然人到了法庭,却没有上台说话就离开了。
麦可的律师团表示,费德曼曾经在一次餐会中向赖瑞‧金透露,男童母亲「捏造指控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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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则新闻说.赖瑞金出庭的证词是『转述原告律师曾经说过,原告男童的母亲是个死爱
钱的「疯子」』..
但是台湾和美国证据法则上,有一种概念叫做『传闻证据』
也就是未经法院事先许可,在法庭外的陈述不能当作证物
大家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被告以外之人於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
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
美国法上说这种原则作『hearsay』..如果大家看法庭剧例如『律师本色practice』
就常常提到证人『转述别人的说法』.或是未经法院许可就提供私自录音的物件
都是不合法的证据..
还有一个判例.高等法院93年声再字169号判决,认为「上开私人非法搜得之电话通联记录
内容,并无证据能力,不得作为裁判之基础资料。」.所以自己偷录的音是不能当证物的喔
所以赖瑞金转述别人告诉他的说法,而不是自己第一手接触到的.法庭可以不采纳.
而且赖瑞金转述的还是原告律师的说法.原告律师当然会反对他出庭罗.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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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58.32.94
1F:推 Foucault:这不是法官的理由 法官有说明是因为Larry 65.28.145.25 05/30
2F:→ Foucault:King的证词充满主观评论而非客观事例 65.28.145.25 05/30
3F:推 kimlin:恩.这也是一个证据法则的适用.证辞不够客观.. 210.69.138.102 05/30
4F:→ kimlin:美国陪审团制是会做成会议记录的.到时候大家可以 210.69.138.102 05/30
5F:→ kimlin:可以看到陪审团们的开会情形罗.实际操作可以参考 210.69.138.102 05/30
6F:→ kimlin:失控的陪审团这部电影喔.. 210.69.138.102 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