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onlike (银波镜含)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由来?
时间Sat Jun 1 00:16:20 2002
※ 引述《chuyt (孤独的独立)》之铭言:
: 我们教到一个名词Judicial review
: 应该是美国司法审查
: 我想知道由来
: 听说是1803年Marbury VS. Mardison的官司
: 是美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冲突但是我不知道详情,有谁可以帮帮我吗?
: 急...
: 烦请回覆到我信箱,感激不尽!!
这个案子对後来的影响很重大,他的意义在於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第一次宣布国会通过的法案违宪而不予适用。
一般对这个案子的了解到这里大概就差不多了。
而如果你想要进一步了解这个案子的话,
这就比较难用三言两语交代清楚。
你说「是美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冲突」,这样说是可以啦...
只是这是这个案子的故事背景,而非这个案子判决中的重点。
下面我就简单叙述一下这个案子的背景、判决还有影响:
背景:
1.1800年美国总统、国会改选,联邦党在两个选举中双双击败共和党。
当时共和党现任总统是 Adams,国务卿是 John Marshall。
联邦党的总统当选人则是 Jefferson。
2.共和党由於败选的缘故,在行政、立法单位上通通吃了败仗,
但是由於「输不起」 (借用一下现在的流行用语 ^^; )的缘故,
所以看上了最後一块司法部门,想要在这块部门巩固自己的地位。
由於选举结束到当选人就职还有一段时间,
所以 Adams 与共和党国会就在他们卸任之前,
任命当时的国务卿 John Marshall 为联邦最高法院院长。
此外还迅速的通过一批巡回法院法官的任命
其中一人就是 Marbury (主角一)。
3.但是因为时间太急迫的关系,这项任命案的签字程序,
一直到了卸任的前夕才完成。
而其中有四份的任命状还没来得及在共和党政府卸任前交给他们任命的法官,
Marbury 就是这四位其中一位。
而当 Jefferson 上台之後,任命 Madison (主角二)担任国务卿,
而 Marbury 的任命状 (已经经过前总统Adams签名) 就落到 Madison手中。
所以 Marbury 就请求 Madison 交付任命状,而遭到拒绝。
4.Marbury 於是依照 1789 年国会通过的司法组织法,
向最高法院要求发出令状,令国务卿交付任命状。
依照该法,最高法院对这件事情有初审的管辖权,
但是宪法中所列的最高法院的权限没有明文赋予最高法院这项权力。
(换句话说,国会替最高法院「扩权」,)
(这是这件案子中最诡异的地方,看下去就明白了。)
(这才是 John Marshall 厉害的地方。)
5.於是...最高法院院长John Marshall 就受理了这件案子。
以上是大略的背景。
判决:
John Marshall 在判决书中归纳出了三个问题:
1.Marbury有无权利要求国务卿交付任命状?
2.若有权利要求交付,而此权利受到侵害时,本国法律有无救济之道?
3.若有救济之道,此项救济是否应由最高法院受理?
而John Marshall 对第1、2点的回答都是肯定的,
亦即 Marbury 有权要求国务卿交付任命状,
如果国务卿不交付 Marbury 也有法律途径可以救济。
但是在第三点,John Marshall 却改采否定的看法,
认为虽然司法组织法赋予最高法院最初的管辖权,
但是他认为宪法上所列的最高法院权限是「列举」而非「例示」,
所以国会虽然通过司法组织法扩大最高法院的权限,
但该法律抵触了宪法,所以法官应当「优先适用宪法」。
结果是:依照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对这件事情没有管辖权,
所以驳回 Marbury 的申请。
影响:
建立起最高法院可以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案的先例。
从这里可以看出 John Marshall 是一个「老奸巨猾」的人,
这个案子,单就结果来看是「联邦党大获全胜」,
共和党的 Marbury 败诉、共和党的最高法院「权限缩小」。
但事实上得到最大权利的反而是 John Marshall。
因为他虽然砍掉了自己一部份的权利,
但却同时立下了 Judicial review 的先例,
由於表面上受影响的只有司法机关,
并未很明显的减少国会或行政部门的权利,
所以几乎没有什麽反弹的声浪。
但事後最高法院终於能以 Judicial review 与国会、总统鼎足而三,
这是当初国会与总统所始料未及的。
可以参考刘庆瑞先生的〈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之研究〉一文
收录在他的《比较宪法》(或《刘庆瑞比较宪法论文集》) 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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