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rester (念书中的不念书)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关於着作权...
时间Sun Dec 22 15:31:14 2002
※ 引述《improve (我的那个宝)》之铭言:
: 我有几个问题想要请教一下,这些是我选修课程的作业,
: 本身是理工科,所以这一方面的领域不是很懂,上课又没仔细听,所以麻烦各位了...
看起来好像是智财导or智财专论
跳脱医疗纠纷的两派捉对厮杀 我们来看看绵羊法←努力走文静气质乖宝宝路线
: Q.1 甲出版社出资聘请乙创作完成一本小说,双方并未言明着作人为谁,
: 亦未约定着作财产权归谁所有.试问该小说之着作权归谁享有??
这题有两个区分点
首先 着作权分为着作人格权与着作财产权
而着作人格权翻老师的书有详细说明 看来也并非本题争点
约略简要提及 应该就可以了吧
其次 着作财产权依甲乙双方之约定
有着作财产权之让与或授权 两种型态
让与後 作者就不再享有着作财产权
若为授权 则作者仍享有着作财产权
本题中 甲乙双方并未约定 适用着作权法第十二条
双方另有约定外 原则上以受聘人为着作人 享有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
但出资人依该条文第三项得利用该着作
: Q.2 略述公平交易法第20条与商标法之关联.
思考要怎样打出来...(但我不确定老师要的是这个吗^^:)
这样说好了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规定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着名之商标或标章 有致公众混淆误认之虞者 不准其注册
但是如果只使用着名标章 却不申请商标注册 就不在上述规定范围
这时候该怎麽办?
智财局为周延保护着名标章 提出商标法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
「因故意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着名之注册商标於非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
而有致公众对其所表彰来源产生联想,或有减弱着名商标识别性、污损或利用着
名商标信誉之情事者,视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
引号内是商标法未通过之草案 现今商标法并无法完全解决这种纠纷
目前多依循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条请求救济
且公平交易法并未限定使用方式 只要导致混淆即可
: Q.3 仿冒未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专利号码的专利产品是否侵害专利权人权益?
: 专利权人能否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试说明之.
这题作答仅供参考 ←糟糕..这只没修过专利法
翻专利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专利权人应在专利物品或其包装上标示专利号数
除了有该条但书的情形外 若未标示 专利权人不得请求仿冒者赔偿损害
: 以上几题是我比较不确定的,麻烦对这方面比较懂的同学简单回答罗~~~
: 真的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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