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a (天妖鹦鹉)
看板LAW
标题Re: 我想请问一下〝程序正义〞!!
时间Sat Jan 18 22:20:10 2003
※ 引述《smallgoose (所有的问题都是程度问题)》之铭言:
: 为什麽我们选择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
我们没有"只"选择程序正义...只是在追求实体正义时..要受到程序的限制而已...
这要扯到宪法...我们的宪法精神..是保障"每个人"的个人权利...
国家只有在例外的情况才能侵害人民的基本权....
例外的情况在宪法的23条..学理上多半是用比例原则来衡量...
比例原则有三层面..就直接讲狭义的第三层...
当国家侵害人民的基本权时..是为了维护另一个公益....
只有在这个公益大於被侵害的基本权时..才算合法.....
这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也才算是有效率嘛.....
所以假设今天有一个犯罪..就当是最严重的强奸杀人好了....
然後有十个人有嫌疑....检警可以用各种手段去侦察...包括监听啦...
把嫌犯羁押起来...打一打啦..在他们老二上涂白花油啦...疲劳讯问啦等等...
最後真正的犯人甲终於忍不住招了...检警就录了自白...
拿到法庭上..法官也认为罪证确凿..就判甲死刑..於是社会大众额手称庆...
称检警是福尔摩斯在世..法官是包青天转生....
在这个案件中..检警所要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序良俗...最後甲被判死刑...
也算是成功了(这边不讨论太哲学的东西)...但他们所侵害的...却是
甲乙丙....癸十个人的基本人权..包括秘密通讯自由啦..人身自由啦...
身体权啦..等等...这样相比较..是十个人的基本权比较重要...
还是发现真实比较重要呢??其实这还是见人见智...........
古代是觉得社会公序维持比较重要....
法国大革命以後个人主义掘起...加上不信任政府..所以会觉得基本权重要...
假设发现真实所得到的利益是10000...那追诉过程中所侵害的部份就要小於10000..
这样发现真实才有意义...所以立法者用法律订定程序去限制行政者的追诉权...
再交由司法者监督...让行政者不会超过那个界限....
这样合不合理呢??
如果是古代的话..我可能会说不合理啦..但就现代来讲...
行政权越来越肥大...检警所掌握的资源....决对不是一个个人能抗衡的...
甲究竟有无犯罪..说真的..大概只有上帝和小叮当知道。...
所以其实判有罪或无罪..看得都是一种或然率...
如果检警合法地用尽所有资源还不能证明甲有罪....
那甲无罪的机率应该要比有罪的机率高吧....
这样算一算..还是应该要判无罪..比较符合经济效率吧.....
所以说..检警掌握这样多资源..不管是科技的啦..还是人员啦...
对一个犯人的侦察还要用到过度侵害人权的手段 ....
就像金轮法王打郭芙要五轮齐出一样....
太不经济了.....不只是说会侵害基本人权..要是还造成冤狱..那社会损害又更大...
所以我们近来的刑诉修正会一直朝程序正义方向走去...
毒树果实理论也只是一种技术性手段.....
大概是这样...从利益衡量的观点来看..
用经济学说法律应该比较有说服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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