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tlfox (von Jhering)
看板LAW
标题Re: 我想请问一下〝程序正义〞!!
时间Sun Jan 19 01:16:26 2003
这篇的讨论已经快要碰触到法治国理念(可以参阅陈新民"法治国家论")的论述,
有点抽象,我举一个实例,让非法律系的原发问者理解吧。
假设以下情境:
台北发生一起银行抢案,凶手甲做案後逃逸。警政署长下令限时破案。
台北市警局迫於时限压力,随便在路边抓一个计程车司机乙,刑求逼供
使其承认做案,做成笔录,移送法办。检察官起诉,法院判死刑,判刑
後五天枪决。
请不要觉得上面这个案例是无稽之谈,其实这是发生过的事,不同之处
仅在於,实际案例中,某乙後来跳河自尽,而某甲後来被逮捕,某甲就
是台湾史上第一个抢银行的李斯科。
回到正题。如果案情果如假设的情境发展,那麽,检察官将依法将全案
签结,也就是,检察官和警察都不会继续查这个案子,而某甲,在某乙
含冤服法之後,仍将逍遥法外,而且是永远逍遥法外。
试问,这样真的维护到任何人的权益或安全了吗?
换言之,历史告诉我们,唯有符合程序正义的办案,才能真正维护正义,
当然也才能伸张个案正义。
我们回头看假设情境。如果法院用前几天立法院刚通过的新法审判,因为
检察官无法证明被告自白为正当取得,於是法院判无罪,被告当庭释放。
然後,这件案子还会继续追查,直到找到真凶某甲为止。如此,则非但某
乙将不会含冤受死,司法不会犯下误杀之罪,而且,在具体各案中,真凶
也才有可能被抓到。
历史不断告诉我们,我们已经犯下太多错误,而这些错误之所以造成,都是
由於我们过度将事理绝对化,过度天真,以为刑事侦查诉讼每一个环节都一
定会依法进行,所以一定不会有问题,但其实不然,问题多得很。所以,我
们设计了更复杂更严谨的程序,要求贯彻程序正义,以使个案正义得以实现。
这就是为什麽法学界和人权界都非常强调程序正义。
※ 引述《paleomort (巴利欧魔特)》之铭言:
: ※ 引述《smallgoose (所有的问题都是程度问题)》之铭言:
: : 这样的观点是把国家和人民分开来看
: : 所以只把刑法视为「国家权力介入」
: : 那我们这样看好了
: : 如果我们把程序订为的极为严苛
: : 如此亦可限制国家滥用刑罚权於人民身上
: : 为什麽不这样做呢?
: : 所以单面向的说明
: : 我们选择往程序正义的方向前进是为了防止国家刑罚权滥用
: : 并非是个充足的理由
: 但是过度的限制也会让国家刑罚权无法发挥,这时已不
: 是滥用的问题,所以原则上程序正义只是让国家人民之
: 间的不平衡地位得到平衡,才能避免「滥用」。
: 个人的看法仍是认为程序正义主要还是在防止滥用的问题,
: 但是不能影响到侦查上的迫切以及警察查案时所面对的风险,
: 前者事关真实,後者事关国家权力的受辱,
: 而两者都表示国家刑罚权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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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0.16.199
※ 编辑: ltlfox 来自: 218.160.16.199 (01/19 01:18)
1F:→ smallgoose:所以结论是历史? 推140.112.243.193 01/19
2F:→ ltlfox:人类文明的进步 正是因为对历史的反省 推 218.160.16.199 01/19
3F:→ ltlfox:我觉得啦 法律不难 但是 要懂法律 推 218.160.16.199 01/19
4F:→ ltlfox:但是要冷静 不要带任何偏见成见 这很重要 推 218.160.16.199 01/19
5F:→ ltlfox:诚实诚恳面对知识 而非一昧要辩到自己赢 推 218.160.16.199 01/19
6F:→ ltlfox:更不是一昧要证明自己彷佛比较正确 推 218.160.16.199 01/19
7F:→ ltlfox:正确的态度 才能使你参与讨论 变得有意义 推 218.160.16.199 01/19
8F:→ ltlfox:况且 你所打算挑战的 是百年来世界通说 推 218.160.16.199 01/19
9F:→ ltlfox:你 绝无挑战成功的可能 推 218.160.16.199 01/19
10F:→ farmer:推二到九楼:你可以重编文章把推文放进正文 推 61.223.19.122 01/19
11F:→ paleomort:法治国?我想我得要翻翻书了。 推 211.74.7.115 01/19
12F:→ brianchou:但是你有别字喔,一味而非一昧喔!! 推 61.216.15.209 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