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incloud (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
看板LAW
标题[讨论] 错误的法律观念
时间Tue Mar 16 20:31:22 2004
这是我看到的一篇关於错误法律观念的文章。
但内容尚有些问题需要修改或补充。
小妹不才只能补充一点,不知道各位观看後若有觉得不妥或不足之余可否再修正或补充?
感谢各位!谢谢~
第一则
正确观念:「签名」有效,用「印章」代签名也有效。
错误观念:签名无效,盖章才有效。
第二则
正确观念:公司欠钱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个人要。
错误观念:公司欠钱可找负责人个人要钱。
第三则
正确观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诉乃论」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诉」结案;至於大部
分的犯罪是「非告诉乃论」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检方仍需依法处理刑案。
错误观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销案。
第四则
正确观念:原则上父债子不用还,夫债妻不用还。
错误观念:父债子还、夫债妻还。
如果继承遗产就会连债务一起承担,除非「抛弃继承」。
第五则
正确观念:抵押权必须到地政机关申请抵押权登记,而且登记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权。
错误观念:债务人交给您所有权状,您就能享有抵押权。
第六则
正确观念:着作如果具有原创性,不需登记,於着作完成时就享有着作权。
错误观念:别人的着作如果没有向政府登记就没有着作权。
第七则
正确观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罚问题,民事案件无关犯罪,当然没有坐不坐牢的问题。
错误观念:民事被告也会坐牢。
第八则
正确观念:协议离婚,除以书面为之并经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证人签章外,尚须至户政机关
办完离婚登记,婚姻关系才消灭。
错误观念:协议离婚,双方签名後婚姻就结束。
第九则
正确观念:女儿也好,养子也好,都享有继承权,而且原则上应继分和儿子或亲生子女都
一样多。
错误观念:女儿是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养子女不是亲生的也没有继承权或只能分少
一点。
第十则
正确观念:继承遗产不但继承「权利」,同时也要继承「义务」,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
利。
错误观念:继承遗产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例如继承债务。
第十一则
正确观念:离婚後,子女不一定归父监护也不一定归母监护,甚至可交由适当的第三人监
护。
错误观念:离婚後,子女均归父亲监护。
第十二则
正确观念:案件必须等「确定」胜诉才算胜诉。第一审或第二审胜诉,官司不一定会赢到
底。
错误观念:只要拿到胜诉判决书,官司就赢了。
第十三则
正确观念:民事案件确定打赢官司时只拿到一纸胜诉判决书,如果对方不主动履行,必须
另外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否则法院不会主动帮您实现债权。
错误观念:民事案件取得胜诉且确定的判决後,法院会主动帮您执行。
第十四则
正确观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张以上验伤单才能判
准离婚。
错误观念:要有三张以上验伤单才能判准离婚。
只要虐待达到不堪同居的程度,就算只有一次伤害行为如被打到鼻青脸肿甚至骨折之类,仍
可请求离婚;相反的如果只是轻微的伤害像是手脚破皮之类,又只有一、两张验伤单的话,
法院可能会认为是夫妻间的小摩擦而已,尚不构成虐待,而驳回离婚之诉。但是类似破皮
这样的小伤如有三张验伤单以上而且发生时间还很密集的话,则法院认为是虐待的机会就
会相对地提高。
此外除了验伤单,如果还有证人作证丈夫有殴打事实,则将更加强法院的心证,妻子诉请
离婚成功机率也会提高。
ps:摘自黄剑辉空中法律教室(
http://www.ws0.taiwane.com/law)
第十五则
正确观念:知名品牌的图样(LOGO)通常都有注册而享有商标专用权,如擅自用在自己出
售的同一或类似商品上将违反商标法,不但构成犯罪要坐牢同时还要赔人家钱,绝对划不
来。
错误观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图样(LOGO)好看又好卖,我可以仿照图样用在自己出售的
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来增加销售量。
第十六则
正确观念:签订不动产买卖契约後买方只取得要求过户的请求权而已,至於不动产的所有
权是以「登记」为准,因此所有权是由先完成过户手续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签买卖契约
的人。
错误观念:一地数卖时,先签买卖契约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权。
第十七则
正确观念:如亲人愿出庭作证依法可当证人,只是证据力法院可能会认较薄弱。又在法定
亲等内亲人依法可拒绝作证。
错误观念:亲人不能作证。
第十八则
正确观念:不可以虐待儿童或青少年,否则主管机关可以介入。
错误观念:孩子是我的,我高兴打就打。
第十九则
正确观念:订婚或结婚都是身分行为,应该尊重当事人意愿,故应由男女双方本人决定,
父母不能作主。
错误观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订立婚约或结婚。
未成年(未满二十)需法定代理人同意。(若已怀孕可未达法定年龄结婚?)
第二十则
正确观念: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错误观念:先生殴打太太是家务事,别人管不着。
第二十一则
正确观念:与其请律师见证,不如请律师撰写契约内容。
错误观念:经律师见证的契约绝对没有纠纷。
第二十二则
正确观念:契约签订生效後,除非「双方合意」解除契约,否则如只有一方要解约时,必
须符合法定或契约约定条件才可片面解约。
错误观念:签订契约後高兴解约就能解约。
第二十三则
正确观念:「收养」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养人不但改从收养人的姓,而且与亲生父
母的法律关系将因此中断,因此要慎重。
错误观念:为了让孩子从母姓,可以找个与母亲同姓的人来收养。
第二十四则
正确观念:诉讼应向哪一个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规定,除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以「被告」
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错误观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则
正确观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签名或盖章的人都要负法律责任的,盖章或签名当保证人後,
日後被保证人如果不履行义务,保证人就要依法代负履约责任,不是开玩笑的。
错误观念:亲友拜托作保时碍於人情而签个名或盖个章不会有事。
第二十六则
正确观念:倒会除有民事责任外,并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错误观念:会首倒会就构成犯罪。
第二十七则
正确观念: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头约定也可成立契约。
错误观念:没有书面,契约就不成立。
第二十八则
正确观念:协议离婚的两个证人必须确实知道男女双方离婚的意思,否则离婚要件不成立
,离婚不生效。
错误观念:协议离婚可以随便找人当证人。
第二十九则
正确观念:离婚只是夫与妻之配偶关系消灭,至於子女与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统而发生的关
系不会受影响。
错误观念:父母离婚後归他方监护之子女与另一方即断绝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十则
正确观念:所谓契约必须是「双方」合意的内容,如果送货单上卖方片面加注的事项买方
没有同意的话,不能主张是契约内容。
错误观念:送货单上「片面」的附注事项可以构成契约的内容。
第三十一则
正确观念:办理公证租赁契约时,必须加注「租期届满不搬可迳行强制执行」的约定,否
则租约虽经公证仍不能直接强制执行。
错误观念:租赁契约只要有到法院办理公证手续,那麽租期届满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接
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则
正确观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确定前「暂时」停止羁押或免予羁押而已,交保并不等於无
罪。
错误观念:交保就是无罪。
版主对不起,修改了一下...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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