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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着作财产权人投稿於新闻纸、杂志或授权公开播送着作者, 除另有约定外,推定仅授与刊载或公开播送一次之权利, 对着作财产权人之其他权利不生影响。 第四十二条 着作财产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於存续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 着作财产权人死亡,其着作财产权依法应归属国库者。 二 着作财产权人为法人,於其消灭後,其着作财产权依法应归属於地方自治团体者。 第四十三条 着作财产权消灭之着作,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第四款 着作财产权之限制 第四十四条 中央或地方机关,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认有必要将他人着作列为内部参考资料时, 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之着作。 但依该着作之种类、用途及其重制物之数量、方法,有害於着作财产权人之利益者, 不在此限。 第四十五条 专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之着作。 前条但书规定,於前项情形准用之。 第四十六条 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 得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第四十四条但书规定,於前项情形准用之。 第四十七条 为编制依法令应经教育行政机关审定之教科用书,或教育行政机关编制教科用书者, 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改作或编辑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前项规定,於编制附随於该教科用书且专供教学之人教学用之辅助用品,准用之。 但以由该教科用书编制者编制为限。 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或教育机构,为教育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范围内,得公开播送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前三项情形,利用人应将利用情形通知着作财产权人并支付使用报酬。 使用报酬率,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四十八条 供公众使用之图书馆、博物馆、历史馆、科学馆、艺术馆或其他文教机构, 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着作重制之︰ 一 应阅览人供个人研究之要求,重制已公开发表着作之一部分, 或期刊或已公开发表之研讨会论文集之单篇着作,每人以一份为限。 二 基於保存资料之必要者。 三 就绝版或难以购得之着作,应同性质机构之要求者。 第四十八条之一 中央或地方机关、依法设立之教育机构或供公众使用之图书馆, 得重制下列已公开发表之着作所附之摘要︰ 一 依学位授予法撰写之硕士、博士论文,着作人已取得学位者。 二 刊载於期刊中之学术论文。 三 已公开发表之研讨会论文集或研究报告。 第四十九条 以广播、摄影、录影、新闻纸或其他方法为时事报导者, 在报导之必要范围内,得利用其报导过程中所接触之着作。 第五十条 以中央或地方机关或公法人名义公开发表之着作,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或公开播送。 第五十一条 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 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使用之机器重制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第五十二条 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第五十三条 已公开发表之着作,得为盲人以点字重制之。 以增进盲人福利为目的,经主管机关许可之机构或团体, 得以录音、电脑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开发表之着作,专供盲人使用。 第五十四条 中央或地方机关、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或教育机构办理之各种考试, 得重制已公开发表之着作,供为试题之用。 但已公开发表之着作如为试题者,不适用之。 第五十五条 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 且未对表演人支付报酬者, 得於活动中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或公开演出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第五十六条 广播或电视,为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设备录音或录影该着作。 但以其播送业经着作财产权人之授权或合於本法规定者为限。 前项录制物除经主管机关核准保存於指定之处所外,应於录音或录影後一年内销毁之。 第五十六条之一 为加强收视效能, 得以依法令设立之社区共同天线同时转播依法设立无线电视台播送之着作, 不得变更其形式或内容。 有线电视之系统经营者得提供基本频道,同时转播依法设立无线电视台播送之着作, 不得变更其形式或内容。 第五十七条 美术着作或摄影着作原件或合法重制物之所有人或经其同意之人, 得公开展示该着作原件或合法重制物。 前项公开展示之人,为向参观人解说着作,得於说明书内重制该着作。 第五十八条 於街道、公园、建筑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众开放之户外场所 长期展示之美术着作或建筑着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 以建筑方式重制建筑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制雕塑物。 三 为於本条规定之场所长期展示目的所为之重制。 四 专门以贩卖美术着作重制物为目的所为之重制。 第五十九条 合法电脑程式着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机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 或因备用存档之需要重制其程式。但限於该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项所有人因灭失以外之事由,丧失原重制物之所有权者, 除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外,应将其修改或重制之程式销毁之。 第六十条 合法着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该重制物。但录音及电脑程式着作之重制物, 不适用之。 附含於货物、机器或设备之电脑程式着作重制物, 随同货物、机器或设备合法出租且非该项出租之主要标的物者, 不适用前项但书之规定。 -- 凭你的智慧,我唬得了你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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