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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个人网站发行的电子报,转录於此供大家参考,并欢迎大家上站订阅〕 「前言」   各位报友好~不知大家最近过得好不好呢? :)   本期土拨鼠法律世界电子报将向大家介绍我国司法上的新制度「法律扶助制度」,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期电子报将分三个部份来介绍法律扶助制度。第一部份,是法律扶助制度的诞生 过程。第二部份是申请法律扶助的条件。第三部份则是申请法律扶助的方式、服务种类 及地点。请大家多多指教。 「内容」 一、法律扶助制度的诞生 司法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用於解决纠纷的机制,因此,人民一旦与他人发生纠纷,最适 当处理方法就是利用法院。然而,由於法律的适用与解释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技术性, 当人民在使用司法制度时,往往必须藉助专家,亦即律师的协助。 但请一名律师的费用相当的昂贵,随着案情的复杂程度,一个审级最低数万,最高可达 数十万元。又因目前诉讼委任律师的方式必须在各个审级分别委任,因此,律师的收费 通常也是各审级分别计算。三级三审打下来,少则十几万,多则上百万都有可能。对有 钱人来说,这也许不算什麽,但对经济较为拮据的人而言,高昂的诉讼费用往往会使其 「不得已」放弃主张权利的机会。 然而,司法制度并不是为了富人存在的。虽然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年所得XX万元以上者 方可使用法院,但若不能够对经济弱势者提供财务上的协助,司法制度对其将如同空中 楼阁般可望而不可及。因此,为了维护人民受宪法所保障的「诉讼权」,为有权利待伸 张而有财务困难的人民提供经济援助,是绝对必要的。 我国的诉讼扶助制度,就是在这样的体认下诞生的。 目前我国的法律扶助制度,其法律上依据为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的「法律扶助法 」。该法并由司法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四以司法院院台厅司四字第 0930015417 号令公 布,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正式施行。而依据该法第五条所成立的「财团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会」也很快地在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正式挂牌营运。 二、申请法律扶助的条件 法律扶助制度存在的目的,固然是为了帮助经济上弱势者利用司法制度主张其权利,但 司法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如何使法律扶助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用,势必必须设下一些使 用规则。 (资格限制) 1.申请人必须「合法」居住於台湾地区。因为不限本国人,所以就算是外国人也可以申 请喔! 2.根据法律扶助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无资力者,得申请法律扶助。但以此条件申请者, 必须接受资力调查。 3.另根据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a)涉犯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辖 第一审案件,於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b)因智能障碍致未能为完全陈述,於审判 中未经选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审判长认有选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c)符合社会 救助法所规定之低收入户者,得申请法律扶助,且不需接受资力调查。 (案件限制) 根据该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如申请案件(a)依申请人之陈述及所提资料,显无理由,或 (b)申请人胜诉所可能获得之利益,小於诉讼费用及律师报酬(但所涉及之纷争具有法 律上或社会上之重大意义者还是可以申请),或(c)该事件已依据该法或其他法律接受 法律扶助,而无再予扶助之必要,或(d)属於对於基金会之诉讼,或(e)是在台湾地区外 所进行之诉讼,或(f)申请之事项不符法律扶助之目的,其申请将无法获得批准。 (停止扶助的原因)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没有接受扶助的必要。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如果当 事人(a)因继承、赠与或其他原因,已不符无资力之要件,或(b)於准许扶助後死亡,或 (c)因法令变更、情事变迁或请求之标的毁损、灭失导致无继续扶助之必要,或(d)无正 当理由不配合执行扶助之要求,或不依限缴纳应分担之酬金及必要费用,致该扶助事件 无法进行,或对担任扶助者为重大侮辱行为,或(e)有其他原因导致无继续扶助之必要 ,扶助服务将被中止。 三、申请法律扶助的方式及地点 (申请方式) 那麽,要如何申请法律扶助呢? 1.申请法律扶助原则上必须由申请人自行前往,例外才可请代理人代为申请。 2.在申请程序上,根据法律扶助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法律扶助,应以言词或书状在 法律扶助基金会各分会为之。意见内容应包括(a)申请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 理人或申请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与申请人之关系。(b)法律事件之陈述 及相关证据。(c)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亲属之经济状况及相关释明文件。(d)法律扶助之 种类。 3.申请时,必须携带以下文件:(a)申请人身分证,(b)近三个月内户籍誊本、户口名簿 (必要时请附相关之户籍誊本 ),(c)申请人或全户之财产归属资料清单,(d)申请人 或全户之最近一年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资料清单,(e)如为低收入户,可证明为低收入 户之资料,(f)相关官司案件之资料。(其中c及d项可至国税局申请) (可申请之服务种类) 根据法律扶助法第二条之规定,可申请的法律扶助种类包括:(a)法律谘询(但不包括 单纯口头法律谘询)。(b)调解、和解。(c)法律文件撰拟。(d)诉讼或仲裁之代理或辩 护。(e)其他法律事务上必要之服务及费用之扶助。(f)其他经基金会决议之事项。需要 哪一种法律服务必须在申请时注明。 (服务地点) 目前法律扶助基金会已成立五个分会,其地点及联络方式分别为: 台北: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二○○号六楼   电话:(02)2322-5151 传真:(02)2322-2051 台中:台中市西区三民路一段一五九号四楼   电话:(04)2372-0091 传真:(04)2372-0582 台南:台南市中山路一四七号三楼(国泰大楼)   电话:(06)228-5550 传真:(06)228-25402 花莲:花莲市自由街一五○号三楼之三   电话:(03)836-2884 传真:(03)836-2843 高雄:高雄市苓雅区海边路二十九号九楼之二(台湾领航企业大楼)   电话:(07)269-3301 传真:(07)269-3310 以上,就是本期电子报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那麽,我们下期电子报再见罗~ -- 欢迎到我的个人网站逛逛: 土拨鼠法律世界: http://www.ils.idv.tw 收录上千种法令、大法官解释、诉状范例等法律相关资讯, 并有免费电子报可供订阅喔! 请大家告诉大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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